企业债务风险防控要树立风险的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机制、确立适当的负债金额以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以
企业债务风险防控要树立风险的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机制、确立适当的负债金额以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以及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负债的财务计划。企业在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时候,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实际的效果和预期的结果相背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所以企业必须要树立风险的意识,科学地估测风险,预防即将发生的风险,并且有效地应付风险。
中央企业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国务院国资委今天公布对106家中央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的风险排查情况,结果显示,中央企业虽然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低等不利因素,但目前整体生产经营稳中向好,各项改革调整和提质增效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财务和资金状况良好,主要运行指标持续改进,企业整体财务结构稳健,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前不久,中国铁物因经营困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按有关方面要求暂停了168亿元债券交易,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国资委高度重视,近期组织对106家中央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全面摸底,排查即将到期的债券风险。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末,共有82家中央企业发行债券余额4.05万亿元,其中:中期票据占37.4%;超短期融资券占20%;企业债占14.2%;公司债占12.2%;短期融资券占5.7%。
从排查情况看,2014年以来,有1家中央企业(中钢集团)及3户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兵器装备集团所属天威集团、国机集团所属中国二重、中煤集团所属山西华昱)先后发生债券违约,涉及债券金额84亿元,占中央企业整体发行债券规模的0.2%。国资委认真督导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资源整合、减员增效、债务重组等措施,化解风险,走出困境,逐步实现健康发展,目前违约风险均已得到较好处置或正在妥善解决。
经风险排查,目前,中国铁物及2户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尚存在债务风险问题。对此,国资委高度重视,决定中国铁物交由资产管理平台公司(诚通集团)实施托管,企业正在积极加快资产处置,盘活优质资源,尽全力化解债券风险。此外,相关中央企业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涉及2户子企业的到期债券已经兑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民法典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法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