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规定有很多,其中主要义务有:一是承租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承租人因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规定有很多,其中主要义务有:一是承租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承租人因未按照约定或为根据性质使用的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二是承租人应当要妥善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三是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买卖与租赁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在效力上互有交叉,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向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就标的物质量向卖方提出抗辩、索赔等买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