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4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公租房建设运营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公告》还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进行了明确。《公告》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另外,《公告》还要求,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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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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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4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公租房建设运营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4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个人捐赠的房屋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其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当地政府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公告》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告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惠城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此外,《公告》还要求,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保留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有财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备查。

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创业萤火财税顾问有限公司身边的财税顾问!双赢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才能玩得开心。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服务热线:400-1131-696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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