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

  当前,伴随着我国“双创”活动地持续推进,我国公司注册的数量也不断上涨。其中,在这些新注册的公司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记账报税又是其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工作。那么,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以下这些事项你都了解吗?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

  5、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6、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过程中所需知晓且常见的问题说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记账报税,有必要对文中内容进行详细了解,进而以确保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有序完成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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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办税时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印花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对于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从转登记的下一个季度起按季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印发)第十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拓展: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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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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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江苏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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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至5月30日。《通知》原文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总函〔202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审核核算,及时办理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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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作出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通知》要求,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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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第二类第七项等规定,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四川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首次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其余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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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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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影响?改变纳税人纳税期限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有什么影响?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月变更为季或季变更为月变更)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也不同。

在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以从申请变更的季度起,按照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如果申请变更纳税期限,在申请变更的季度内,仍然可以按照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从下一季度开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可以从申请变更的季度开始按季度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季度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申请变更为季度纳税申报的,仍将在申请变更的季度申请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以从下季度开始申请季度纳税申报,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创业萤火可以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一站式财税服务。如需注册公司、记账报税、落户前海公司、注册商标、申请一般纳税人、转让公司或有其他复杂的工商税务问题,请登录创业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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