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开几个点?大家就是不清楚了,今天创业萤火小编和大家详细来讲讲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相关信息。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1、点击进入系统,会先出现等候提示,再弹出操作员登录画框.2、点击专用发票填开.3、弹出对话框后,要核对自己手上将要开出的纸质发票的种类,代码和号码是否与提示上的一致,如一致,点击确认.4、根据自己的开票资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对应的客户的资料,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5、点击标题栏上打印,弹出发票打印画框后,最后再点击确定。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点?1、一般贸易货物销售类为13%的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2、道路运输类为9%的税率:销售或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3、金融咨询服务类为6%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4、其他类0%的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三、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这3点(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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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我国存在数量众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销项税额抵扣。不过,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其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解答。  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企业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以下具体情况:  1、收回的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不过,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般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已经跨月或已经抄税。所以,对于这种不能作废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而言,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对于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然后销售方据此重新开票。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3、销售方凭借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如若销售方已开具发票,后又发现发票开具有误,但此时购买方还未收到发票,同时其发票开具又不符合作废条件。这时,开票方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己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但其必须满足如下情况:(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2)因发票开具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4、发票丢失,再重新开具发票。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丢失前未认证,那么购买方则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那么就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然后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此种情况其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在现实具体操作中,企业经营者、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一定要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和把握,并正确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发票开具合法合规,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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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50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若遇到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一般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如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又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即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必要退回要求重开。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抵扣,而只需直接计入相关的库存成本或者费用科目就可以。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其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希望能够为企业账务处理以及记账报税提供一些借鉴,进而以确保企业专业完成财税工作,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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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以及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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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对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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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纳税人企业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那么,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经营者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通常,一般纳税人企业刚开始领购的发票数量为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一般而言,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开票量大的公司,而增版则适用于客单价高,但开票量相对较少的企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标准  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需符合以下要求:(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3)项目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8)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在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主要分为税务代开和自行开票两种。其中,税务代开是指部分法人单位或个人没有开发票资格,那么便可以前往税务局开具发票;而自行开票则是指具有开票资格的企业注册完成后,申请税控和发票,自行进行开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重开  在具体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会出现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其适用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2)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3)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4)发票丢失重新开具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开具、报销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开票时,发票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且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发票报销要及时,尽量不要跨年,否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3)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了解事项简要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前对上述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以确保增值税发票开具符合相关规定,规范、有序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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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税务总局决定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一、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二、专用异型号码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三、复合信息防伪  (一)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二)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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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其在交易往来时难免会涉及到诸多票据,而发票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那么,关于“发票”,其都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接下来,北京代理记账公司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一般情况下,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有关于发票“误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申报收入。  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即便其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进行申报。所谓未开票收入,是指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通常是由于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因而开具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但在具体账务处理过程中,该类收入也是需要如实记录并申报的。  (2)取得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  有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即是说,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企业才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3)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还是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实则不然。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并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而且还要特别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5)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究其原因,能否进行税前列支应区分各种情形,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6)视同销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错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超出经营范围不能开票。  这也是错误的。现如今,伴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日趋多元化,纳税人在主营业务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的限制,即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8)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  事实上,只要是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发票“误区”,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企业纳税人不论是自行开具发票还是寻求税务机关代开,都需要对发票开具问题进行了解和重视,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后续记账报税工作地有序进行。另外,企业如若对“发票”问题存有具体疑问,也可以寻求专业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详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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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出地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进行了公布。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  三、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各省税务机关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办理窗口等方式,一次性收取房地产交易业务全部资料,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同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要求,完成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协作,依托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一网通办”。  五、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六、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纳税人可减少自主查找、筛选适用税收政策的学习负担和时间。  七、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让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更轻松。  八、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各省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后,完成后续退税。  九、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各省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我的消息”中增加对临近申报期限还未申报纳税人的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十、大力推广智能咨询。税务总局加快推出智能咨询系统,推广智能咨询平台网页端、APP端和小程序端,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各省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开发语音智能咨询,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咨询服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推进自我革新,全力推动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扎实落地,真正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落实税务总局两批20条新举措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形成一批有本地特色的服务措施,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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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经常会取得各类票据和凭证。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其通常需要在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才能够进行抵扣。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其根据认证方式选择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网上平台勾选认证操作流程为:(1)登录。企业纳税人需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2)确认完善信息,设定平台密码。确认和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选择是否设置平台密码及找回问题。(3)勾选并保存。通过“发票勾选”或“批量勾选”模块,根据需要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并保存。(4)手工数据确认。企业纳税人需要在每个税款所属当期对已勾选保存未确认的数据进行确认操作,且每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多次确认。(5)数据汇集和抵扣统计。企业纳税人可以实时通过抵扣统计模块查询当期已认证的所有发票数据,作为当期进行申报抵扣的依据。2、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该种认证方法是直接把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税务局的机子去进行认证,输入纳税人代码、纳税人密码来进行,认证完之后打印认证结果清单。3、税务大厅窗口人工认证即由税务机关办事人员帮助企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需企业纳税人携带所需认证发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流程相对比较简单。以上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具体介绍。对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不太了解的企业来说,如对此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的方法和步骤进行详细把握,从而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关操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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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是企业在申报税务时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正确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以确保企业符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并提高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然而,增值税发票认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以为您完成认证工作提供相应参考。首先,理解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目的及流程至关重要。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企业在使用进项发票抵扣应纳税额之前,需要对发票进行认证核验,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企业应该熟悉认证的法规要求和流程,包括认证范围、认证时间、认证方式等,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其次,注意核对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企业需要仔细核对发票上的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等。如果发现发票信息错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应及时与销售方联系进行核实和纠正,以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第三,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认证过程中最常见的发票类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应通过国家税务局指定的查询平台或手机APP等工具,对发票进行真伪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只有在通过真伪验证后,才可以进行认证申报。同时,需要关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和认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在使用电子发票前,需要确保电子发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在进行发票认证时,也需要注意核对电子发票的相关信息,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等。此外,及时更新认证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应及时更新认证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联系方式等。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以确保认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最后,建议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合规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认证中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也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认识,确保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总的来说,增值税发票认证是企业申报税务时必须进行的重要环节。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需要注意核对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关注发票的真伪验证,及时更新认证信息,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只有合规认证,企业才能有效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务风险,并提高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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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四、涉税事项的办理(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五、工作要求(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二)各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需要纳税人周知的其他事项,由各省税务局负责办理。(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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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有关事项为: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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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1696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1696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1696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1696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1696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工商登记一直没有办下来,但已经在本地税务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我可以就发生的货运业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同时符合4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7、我公司在2019年4月成立时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级别B级,同时也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答:按照4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已在2020年4月10日被评价为B级,则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8、2017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9、2017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10台电脑,取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10、某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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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交易往来过程中,其一般都会收取到合作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对这些发票进行妥善保管和会计工作处理,可在一定程度上抵顶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那么,什么发票可以抵扣?餐费、加油票、交通费可以吗?下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介绍。事实上,目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五类、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和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类、道路、桥、闸通行费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第七类、旅客运输凭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综上,餐费虽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加油票、交通费则是可以抵扣的。所以,企业如若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抵扣存在疑问,便可对文中内容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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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市场中的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交易往来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开具发票事宜。而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的区分。不同情形下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不同。那么,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通常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主要有如下这些: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除外。以上是对“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有对此不了解的企业,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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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销售非常常见。而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那么,机动车销售方具体怎么区分?机动车发票开具和使用主要需了解些什么?下面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实际情况中,机动车销售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机动车发票开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规则有哪些?1、销售机动车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通过此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2、生产企业需要关联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3、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须有购进记录。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票时,应当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若获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本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以上是对机动车销售方怎么区分以及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和使用需了解些什么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涉及到机动车销售业务的企业来说,如对这两方面问题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了解、把握,从而以明确业务归类和开票事宜,更好地进行该项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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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疫情期间,国家为了扶持企业,连续出台了多项利好政策,包括免个税、免增值税,还有免征社保、减半医保等等。但现在很多企业收到了税务机关要求他们清理享受了疫情期间免税政策但是又开具了专票的通知,尽快回收并红冲这些专票,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前期按免税申报的需要补申报。1、无法收回的专票部分正常纳税,其余部分享受免税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经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2、专票可以收回如果企业能够及时收回专票并开具红字发票,那么重新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3、无法收回专票但已经享受了免税未及时收回先按规定享受了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前两种情况比较简单,没收回且不打算收回直接纳税即可,已经收回了的直接红字冲销开了免税发票就行了。只有第三种比较麻烦,发票没收回,但是却先享受了免税,这种情况,千万要记得收回专票并红冲掉。在2020年疫情期间享受过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执行截止期是2020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也就是2021年1月31日前,免税申报过但是未收回的专票一定要收回,否则就要面临补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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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中的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通常会开具和收取一系列发票,这些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分。而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些情况下会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的情形。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应怎样处理?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事实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以上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应怎样处理”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说明。对于存在该类发票开具有误情形的企业来说,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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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市场中的一些企业出于票据保管不当等方面原因,有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票据丢失的情形。那么,企业发票丢失有哪些认识误区?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通常情况下,有关于发票丢失后的认识误区,其主要有如下这些:1、发票丢了不用罚款,只有毁损发票才罚款这一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毁损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票丢了需要登报挂失错误!此前,发票丢失确认需要登报挂失。不过,现如今,该项规定已经作废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税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3、丢失发票联抵扣联要去税局开证明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4、发票丢了给税局打个电话就行了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5、抵扣联丢了就不能抵扣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以上是对“发票丢失了有哪些认识误区”这一问题的具体介绍,对于存在发票丢失情形的企业来说,如若对此不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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