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2018年也有很多发票新规定,政策比较多,很多会计人估计忙得早就忘了,没关系,今天小编给大家汇总了一份,45个发票报销规定,速度学习!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一 简单地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开发票呢1、如果你是老板,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把“税号”发给员工,报销的发票上需要同时体现你的公司名称和“税号”;2、如果你是员工,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找到我们会计索要公司的“税号”,这样对于你的报销才没有影响;不然,报销发票可能不起作用,花出去的钱或许就回不来了!3、而如果你是会计,首先要做的就是以各种手段通知到公司员工开发票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但是对于我们之后工作的开展还是很有影响的。二 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税号”增加纳税人识别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与以前的机打普通发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税率和税额,还有密码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从7月1日起,票面上还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三 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网上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也有日用品,系统会分别开具两张发票。品名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发票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四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更详细的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公司名称、“税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等资料方可开具,如果公司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切记这些资料提前准备。五 新政策后发票开具问题!(含各类开票要求等)1、增值税发票包括哪些?答: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如何查询发票信息?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有变化吗?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或比对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或比对期限还是开具之日起180天。4、餐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费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1)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2)取得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5、出差住宿该开哪种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进行7税款抵扣,后者不可以。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可以选择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单位进行财务报销;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应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7、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差额纳税);或者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全额纳税)。(2)未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适用税率6%(/征收率5%)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8、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11%专用发票,申报时扣除差额。(2)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全额开具3%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时扣除差额。10、房地产开发如何开具发票?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11%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3%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11、销售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适用税率11%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的,通过差额开票模块按5%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12、金融商品转让如何开具发票?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13、经纪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旅游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融资租赁如何开具发票?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1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答:(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2)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保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住宿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19、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出租住房发票开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答: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个人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21、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22、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23、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24、查询不到需要抵扣的发票怎么办?答: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新增“回退”功能如何使用?答: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在纳税人端新增“回退”按钮,征期内纳税人误点“已申报”选项后,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点击按钮后即可回退至当期税款所属期,重新勾选确认:(一)系统判断跳转后的下期没有进行勾选确认发票操作;(二)系统判断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三)系统日志存在点击“已申报”操作记录;(四)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给予回退,并提示不能回退原因。25、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几种?答: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折叠票、卷票、电子发票。26、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答: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发票一样吗?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28、如何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29、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吗?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30、电子发票用什么系统开具?答: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31、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只写商品名称可以吗?答:不可以。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需要盖章吗?财务章还是发票专用章?答: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3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索取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哪些信息?答: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即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35、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36、代开发票的范围有哪些?答:(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7、代开发票还需要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吗?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38、收到了一份错格的专用发票,可以退回去吗?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39、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40、做小商品批发的,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种特别多,金额有时也不大,要是每张都分别开特别麻烦,能开到一起吗?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4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42、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43、作废发票怎么操作?答: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44、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答: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4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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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够用?不用急,网上可以申请发票变量。不过申请发票变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赶快来看下吧。一、适用条件:1.增值税升级版发票(专票、普票);2.纳税人必须正常开业且已经存在有效发票票种,必须统一使用“北京法人一证通”证书登录。二、存在以下一种情况,无法使用改版变量:1.存在稽查案件未办结或违法违章未办结状态的纳税人;2.存在违法违章且未办结的纳税人;3.非正常、清算状态的纳税人;4.没有增值税发票票种的纳税人;5.存在未解除的发票类强制协查。专票变量申请填表注意事项1.申请发票套餐不能和现有发票套餐一致。2.当月已领完较大可领取发票量(若没有,则提示“您当月仍有发票未领取,请将发票领取并开具完毕后再做申请”)且所有发票已经开具、验旧完毕(若没有,则提示“您当月仍有发票未开具(验旧),请将发票开具(或验旧)后再做申请”)。3.申请较高持票数量为5的倍数。普票变量注意事项1.当月已领完较大可领取发票量。(若没有,则向纳税人提示“您当月仍有普票未领取,请将普票领取并开具完毕后再做申请”)2.所有发票已经开具、验旧完毕。(若没有,则提示“您当月仍有普票未开具(验旧),请将普票开具(或验旧)后再做申请”。)3.纳税人所申请填写的数量为5的倍数(若不是,则提示“申请发票数量须为5的整数倍”。)4.如果是小规模第一次增量普票,申请人须为法人(。若没有,则提示“小规模纳税人的首次普票增量,须由法人亲自办理。”)5.如果是小规模增量普票,纳税人原有发票版次为“一万”,则申请的数量小于或者等于每月较高持票量的三倍。(若没有,则提示“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首次增量,每次临时增加的较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较高持票数量的二倍。”)如果是小规模增量普票,纳税人原有发票版次为“十万”,则申请的数量小于或者等于每月较高持票量的两倍。(若没有,则提示“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首次增量,每次临时增加的较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较高持票数量的一倍。”)6.小规模纳税人较近连续三个月内有过两次办理增量,可以申请正式增量。专票改版申请填表注意事项1.以前月份的所有已领发票已经开具(或者作废)、验旧完毕(若没有,则提示“您上月仍有发票未开具(验旧),请将发票开具(或验旧)后再做申请”)。2.当月未领取、未开具原版面发票(若领取或开具,则提示“您当月已经领取或开具过发票,不符合增版规则,请下月再做申请”)。3.如果当前版面为万元,申请调至版面应小于或者等于十万的版本,如果当前版面为十万,申请调至版面应小于或者等于百万的版本,依此类推。(若选择其他,则提示“专票不能跨级增版,请您重新选择”)。4.申请较高持票数量为5的倍数。普票改版注意事项1.上月的所有已领发票已经开具(或者作废)、验旧完毕(若没有,则提示“您上月仍有发票未开具(验旧),请将发票开具(或验旧)后再做申请”)。2.当月未领取、未开具原版面发票(若领取或开具,则提示“您当月已经领取或开具过发票,不符合增版规则,请下月再做申请”)。3.如果原有发票版次为十万,所申请增加到的发票版次只能是小于或者等于百万的版本;如果原有发票版次为百万,所申请增加到的发票版次只能是小于或者等于千万的版本,依此类推。(若选择其他,则提示“普票不能跨级增版,请您重新选择”)。4.所填数量为5的倍数(若不是,则提示“申请发票数量须为5的整数倍”)。操作指引受理完成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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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不知道大家对于增值税发票应该怎么开的这个问题是否有所了解呢?相信有朋友在办理的时候会有很多困扰,下面创业萤火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这个内容和大家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什么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发票怎么开1、第一次开具增票让开票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的税务登记副本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2、在发票查询里找到要作废的发票,打开“查看明细”点击下面的“作废”即可。同时需要将这张纸质发票作废(操作完成后再去发票查询里查看这张发票是否已作废成功。将滚动条往右侧拉,可以看到发票的信息。或者在下面也可以看到这张发票是否已报税,是否作废)3、劳保用品和日用品可以开(如果这些是你的经营范围)。如果明细多,需要开具明细清单。在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名称里只写详见货物清单。然后点击打开货物清单按所销售货物名称逐项填写然后打印发票和清单。4、打印发票时你可以先不要装入发票,先放白纸进行打印试验,确认密码区无误然后再到发票查询里找到这张已打印的发票,再将这张纸质发票装入打印机进行打印。5、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只有一些规定的行业是13%。三、虚开增值发票的行为有哪些1、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关于增值税发票应该怎么开的内容给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另外,小编还整理了《增值税的利润如何计算》,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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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发票的开具和收取。因而,有不少老板都会存在这样的疑问:营业执照上没有写的经营范围,究竟能不能开票呢?开票出去有风险吗?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其实,不只是老板有这样的疑惑,老会计也会有。只不过有的老会计可能胆子稍大一些:先开,没事,有事再冲红;金额不大,都是小事,开。  然而,事实上,截止目前,《发票管理办法》中也并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不管经营的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只要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  另外,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如实发生的可以开,未实际发生的开票就算虚开发票了,那就违法了。这一点还需要纳税人谨记于心。  因此,有关于“营业执照没有的经营范围,能开发票吗”这一问题,创业萤火给大家提供两点建议:  (1)临时性业务。企业可增加开票品目后,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企业可先联系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然后自行开具发票。  以上就是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能否开具发票这一问题的简要说明。企业在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有必要对开具发票相关事项进行具体了解,以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发票开具和管理,进而积极、有效维护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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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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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其在交易往来时难免会涉及到诸多票据,而发票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那么,关于“发票”,其都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接下来,北京代理记账公司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一般情况下,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有关于发票“误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申报收入。  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即便其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进行申报。所谓未开票收入,是指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通常是由于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因而开具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但在具体账务处理过程中,该类收入也是需要如实记录并申报的。  (2)取得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  有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即是说,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企业才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3)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还是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实则不然。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并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而且还要特别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5)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究其原因,能否进行税前列支应区分各种情形,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6)视同销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错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超出经营范围不能开票。  这也是错误的。现如今,伴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日趋多元化,纳税人在主营业务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的限制,即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8)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  事实上,只要是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发票“误区”,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企业纳税人不论是自行开具发票还是寻求税务机关代开,都需要对发票开具问题进行了解和重视,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后续记账报税工作地有序进行。另外,企业如若对“发票”问题存有具体疑问,也可以寻求专业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详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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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以及网上涉税软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  (一)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可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中自愿选择。目前,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6)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在我省已备案的上述6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和存储等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向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二、网上涉税软件相关事项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涉税事项的办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自助端同步推行,日常运维、升级开发、使用咨询由我局统一负责,纳税人免费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可免费拨打12366、8611236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对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并与第三方服务商就服务具体内容、事项、收费情况等签订合同协议。  三、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网上涉税软件使用过程中,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第三方服务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情况的,请拨打12366;如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干预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请拨打0311-869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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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具体措施如下: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六、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七、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把检视问题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的落地生效,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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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升级版发票服务单位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 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服务单位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四)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一)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应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自行下载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将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定期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情况的,可拨打1236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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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是企业在申报税务时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正确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以确保企业符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并提高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然而,增值税发票认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以为您完成认证工作提供相应参考。首先,理解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目的及流程至关重要。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企业在使用进项发票抵扣应纳税额之前,需要对发票进行认证核验,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企业应该熟悉认证的法规要求和流程,包括认证范围、认证时间、认证方式等,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其次,注意核对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企业需要仔细核对发票上的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等。如果发现发票信息错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应及时与销售方联系进行核实和纠正,以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第三,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认证过程中最常见的发票类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应通过国家税务局指定的查询平台或手机APP等工具,对发票进行真伪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只有在通过真伪验证后,才可以进行认证申报。同时,需要关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和认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在使用电子发票前,需要确保电子发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在进行发票认证时,也需要注意核对电子发票的相关信息,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等。此外,及时更新认证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应及时更新认证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联系方式等。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以确保认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最后,建议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合规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认证中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也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认识,确保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总的来说,增值税发票认证是企业申报税务时必须进行的重要环节。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需要注意核对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关注发票的真伪验证,及时更新认证信息,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只有合规认证,企业才能有效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务风险,并提高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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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梳理了大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一起来学习吧。今天学习:增值税、所得税和综合税费相关内容!增值税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6、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7、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8、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综合税费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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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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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来说,其生活中取得的收入类型颇多。其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收入类型。而在个人取得收入,并且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是需要按政策规定交税的。那么,劳务报酬、经营所得怎么交税最划算?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劳务报酬按照劳务费入账报税,如果金额小(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可以直接支付,并申报和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自然人需到税局代开发票,这种代开可以由本人去,也可以由企业拿自然人身份证去开票。现在有不少地方已经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就更加便利了,微信或支付宝上也有部分地区的发票代开功能,网上办理的流程将会总结在本文第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地方税局,自然人到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时,不再征收个税!当然,不征收并不代表着可以不缴纳个税,需要支付方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而对于接受发票单位来说,在支付费用时,除非已缴纳过个税(例如开票人提供完税证明或发票上注明已扣个税),否则正常情况下是要按照《个税法》预扣预缴并进行申报,按照扣缴个税后的金额,支付给个人。劳务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实际预扣率三档为:16%,24%,32%。二、经营所得如果个人提供的服务是属于经营所得,也可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这种经营所得开票,一般在税局系统里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且可以核定征收,个税的税率会降低很多,核定个税0.5%的话,再加上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以及服务机构的费用,税费负担可以下降到3到5个百分点。对很多企业来说,在业务真实的背景下,通过这种方式来支付个人服务报酬,则税费负担可以下降,对支付公司来说,接受合规发票入账,将款项支付给个人,不需代扣代缴个税。对收款个人来说,按照核定的个税缴纳,所得也不用并入综合所得,不用再汇算清缴。以上两种收入的交税方式,一个是劳务报酬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它们在税务方面的处理是不同的,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情况,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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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经常会取得合作方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而企业若想用这些增值税发票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就必须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那么,增值税发票认证带什么?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下面本文将带领广大企业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有关增值税发票认证所需带的材料,企业通常只需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需要认证的发票抵扣联前往税务机关大厅进行认证即可,不需要特别的资料。不过,如今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是通过公司的专用扫描仪,将扫描后的发票上传至增值税发票认证系统,系统会对企业上传的发票进行比对和认证。因此,目前增值税发票认证相对于之前来说要更为简便一些。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目的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目的主要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也就是说,未进行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发票认证程序通常情况下,其一般按照如下流程来进行:1、电脑联网,确保扫描仪正常连接运行;2、打开相关“网站认证程序”,找到相关“网上认证采集模块”,执行“发票扫描录入”,将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放置扫描仪中扫描采集;3、每批次扫描采集完后,执行程序界面上的“保存”,通过“网上认证程序”中“信息发送”按钮发送上传到国税机关,待反馈信息,及时获取成功信息后,则通过认证;不符者,仔细校对再执行上述步聚(也可通过手工录入校正);至此“网上认证”完成。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通常情况下,增值税进项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认证平台进行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于认证时间,企业一定要了然于胸,从而以避免忽视认证相关工作为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以上是对“增值税发票认证带什么”以及增值税发票认证相关事项说明。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其如若对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相关事项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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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销售非常常见。而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那么,机动车销售方具体怎么区分?机动车发票开具和使用主要需了解些什么?下面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实际情况中,机动车销售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机动车发票开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规则有哪些?1、销售机动车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通过此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2、生产企业需要关联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3、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须有购进记录。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票时,应当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若获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本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以上是对机动车销售方怎么区分以及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和使用需了解些什么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涉及到机动车销售业务的企业来说,如对这两方面问题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了解、把握,从而以明确业务归类和开票事宜,更好地进行该项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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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中就有规定。并且,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国范围内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那么,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会有哪些好处?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来说主要有五大便利点:1、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二手车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2、电子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3、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4、发票状态随时查新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5、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以上是对专票电子化后对纳税人的好处介绍。纳税人如对此不了解或存有相关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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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为: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第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判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根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第八条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第九条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第十条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按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第十一条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纳税人;(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第十二条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第十三条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批准(核定)发票。第十四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每月总金额=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第十五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第十六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第十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第十八条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核实措施(以下简称“事前查验”):(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加限额或数量的纳税人;(三)申请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更限额和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括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批准的每月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要事前查验。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定)增值税发票。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第二十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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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中的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通常会开具和收取一系列发票,这些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分。而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些情况下会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的情形。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应怎样处理?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事实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以上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应怎样处理”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说明。对于存在该类发票开具有误情形的企业来说,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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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具体内容为: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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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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