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以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这是因为,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够顺利进行抵扣。那么,有关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其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流程

  一般而言,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其通常需要按照如下流程来进行操作:(1)在网页上搜索“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点击进入;(2)在电脑上插入税控盘,确保其连接好;(3)进入登录页面,看准所在省份;(4)输入密码,进入首页,查看当月目前没有认证过的发票;(5)点击发票勾选,选择需要认证的起止日期,点击查询;(6)在选择的发票前方的小方框内打勾,再点击保存;(7)然后再点击确认勾选,查询,最后点击最下方的确认按钮就可以了。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的适用情况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还存在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进行认证的情况,具体表现为:(1)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不需要进行认证。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2)纳税人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3、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时间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方式

  当前,我国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远程认证。即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2)上门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3)委托认证。即委托给专业财务公司或正规代账机构进行委托认证的操作方式。

  以上为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相关事项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对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前,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具体了解和掌握,从而确保规范、有效完成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进而顺利完成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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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发票的开具和收取。因而,有不少老板都会存在这样的疑问:营业执照上没有写的经营范围,究竟能不能开票呢?开票出去有风险吗?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其实,不只是老板有这样的疑惑,老会计也会有。只不过有的老会计可能胆子稍大一些:先开,没事,有事再冲红;金额不大,都是小事,开。

  然而,事实上,截止目前,《发票管理办法》中也并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不管经营的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只要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

  另外,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如实发生的可以开,未实际发生的开票就算虚开发票了,那就违法了。这一点还需要纳税人谨记于心。

  因此,有关于“营业执照没有的经营范围,能开发票吗”这一问题,创业萤火给大家提供两点建议:

  (1)临时性业务。企业可增加开票品目后,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企业可先联系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然后自行开具发票。

  以上就是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能否开具发票这一问题的简要说明。企业在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有必要对开具发票相关事项进行具体了解,以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发票开具和管理,进而积极、有效维护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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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往来日益频繁,因而在这过程中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原始票据和凭证。其中,发票就是这类材料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可以说,发票不仅是重要的业务凭证,同时也是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企业经营者及财务人员来说,其究竟应该如何辨别发票真伪,进行发票查询呢?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般来说,发票真伪查询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

  1、电话查询。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查询,企业相关负责人可拨打查询电话“12366”,根据通话提示选择相应业务,输入发票代码进行查询。一般情况下,此种查询方式相对来说较为便捷。

  2、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

  3、微信查询。现如今,部分省市国税局官方微信推出了“发票查询”功能。纳税人只需关注相应微信公众号,并根据提示点击【发票查询】进行查阅即可。

  4、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用于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网上发票查验平台。运用此种方法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纳税人可搜索“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登陆并查询。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只能查询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且所能查询、验证的发票类别有限。而且,采用此种方法进行发票查询,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只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所以,有关上述事项,还需纳税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多加留意。

  此外,明确了发票查询的方法和途径,我们还有必要了解和把握发票真伪查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这些事项包含:(1)注意分辨进行发票查询的网址,避免误入钓鱼网站;(2)准确输入发票相关信息,以免造成查询结果出错或失真;(3)如若单一途径难以查询到发票信息,可更换其他方法进行再次查询等。

  以上为如何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的相关操作方法以及注意事项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发票查验期间,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具体掌握,从而确保推进发票查询以及企业记账报税工作地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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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税务总局决定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一、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二、专用异型号码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三、复合信息防伪

  (一)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二)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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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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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其在交易往来时难免会涉及到诸多票据,而发票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那么,关于“发票”,其都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接下来,北京代理记账公司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一般情况下,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有关于发票“误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申报收入。

  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即便其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进行申报。所谓未开票收入,是指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通常是由于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因而开具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但在具体账务处理过程中,该类收入也是需要如实记录并申报的。

  (2)取得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

  有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即是说,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企业才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3)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还是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实则不然。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并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而且还要特别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5)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究其原因,能否进行税前列支应区分各种情形,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6)视同销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错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超出经营范围不能开票。

  这也是错误的。现如今,伴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日趋多元化,纳税人在主营业务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的限制,即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8)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

  事实上,只要是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发票“误区”,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企业纳税人不论是自行开具发票还是寻求税务机关代开,都需要对发票开具问题进行了解和重视,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后续记账报税工作地有序进行。另外,企业如若对“发票”问题存有具体疑问,也可以寻求专业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详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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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以及网上涉税软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

  (一)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可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中自愿选择。目前,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6)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在我省已备案的上述6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和存储等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向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二、网上涉税软件相关事项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涉税事项的办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自助端同步推行,日常运维、升级开发、使用咨询由我局统一负责,纳税人免费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可免费拨打12366、8611236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对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并与第三方服务商就服务具体内容、事项、收费情况等签订合同协议。

  三、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网上涉税软件使用过程中,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第三方服务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情况的,请拨打12366;如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干预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请拨打0311-869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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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具体措施如下: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六、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七、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把检视问题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的落地生效,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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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升级版发票服务单位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 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服务单位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四)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一)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应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自行下载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将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定期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情况的,可拨打1236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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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面上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为顺利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往往需要在账务处理期间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那么,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具体介绍。

一般来说,有关于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流程,其通常遵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抄报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程序。具体操作为: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的。纳税单位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安装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然后到税务局购买增值税发票,此后,就可以按要求进行开票了。

2、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就可以到税务大厅或在线上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并且,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

3、抄报税。抄报税是指将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该环节有两步操作,第一步是到月底在开票系统进行抄税处理,将本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读入IC卡;第二步是将IC卡拿到税务机关,有税务人员将IC卡的信息读入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

4、纳税申报。在本月抄报税工作完成后,企业就可以进行本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般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本月应纳税额。

5、税款缴纳。增值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税款缴纳的单据,纳税单位就可以直接将这些单据送到自己的开户银行,由银行进行转账处理。当然也可以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进行现金缴纳。

另外,在明确了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流程之后,我们还需对该类发票认证时间及方式进行把握。详细说明如下: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时间

通常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方式

主要有两种:(1)手工认证。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每月月底之前到所属区(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2)网上认证。纳税人按月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报送至税务机关。

以上是对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流程以及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相关事项说明。当前,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账务处理期间如若不了解该项工作如何办理,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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