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对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弄不明白,由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那么,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究竟应如何确定?下面,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进行解答!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消费税

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纳税人进行确定:

1.对于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2.对于非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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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部分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公司名称

2、企业实现销售并收回剩余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部分款项,然后实现销售并收回剩余款项时,应当通过“预收账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给供应方的一部分款项,其实质是企业所发生的一项负债。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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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是一个会计概念,在我国最早源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合同负债是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应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劳务的义务而确立的一项负债,其中对于“已收”客户对价的部分,其实是新准则下对预收账款进一步细分的替代科目。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劳务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同正常销货一样进行相应的处理。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即不管款项是否已经被企业预收,如果能够认定合同中规定的履约义务确已产生且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应对此确认为合同负债。

为此,如果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则属于预收账款;反之,则属于合同负债。

例如:我们生活中酒店业务,对于酒店收到客户预交的房费款属于合同负债,但收到客户预订房间的定金则属预收账款。

总结

合同负债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替代原来的预收账款,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对于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义务的预收账款,改用合同负债进行核算。但是预收账款也未完全消失,对于未确立合同义务的预收账款,仍使用预收账款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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