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民法典分公司可以注册独立法人吗

一个公司难以满足市场,那么是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减轻总公司的压力,设立分公司也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手续的,成立分公司是可以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一、民法典分公司可以注册独立法人吗

是不可注册独立法人的

二、分公司注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分公司注册材料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 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四、分公司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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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人死亡公司怎么注销

在公司成立之后,一般法人就是公司本身,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多个成员组成,在公司破产之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就会被注销。那么法人死亡公司怎么注销呢,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法人死亡公司怎么注销

企业是不会自行注销的。除非破产,注销,倒闭,法人是不会去世(逝)的。去世的是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去逝了,依法、依企业章程或隶属管理关系变更就是了。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销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法人代表人,不影响注销公司。

二、法人公司注销的流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③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④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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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现推出投资者权益保护普法系列,向广大市场经济从业者宣传普及各类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为广大投资者防范日常经营法律风险提供制度预期,以司法服务助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现行《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中小投资者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今天请大家跟随小编

了解如下案例

仅有出资行为

究竟能否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甲公司经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月,小玉向甲公司投资20万元。

甲公司遂向其出具一份《股权证书》,载明投资人姓名、投资金额、股份金额、签发日期和证书编号,并盖有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016年1月、4月和2017年1月,甲公司向小玉等人发放2015年度、2016年度的分红款。之后,甲公司未再向小玉发放分红款。

小玉认为自己是甲公司的股东,应收到分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甲公司的股东。

德化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小玉既不是甲公司的原始股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甲公司任一名股东之间存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其提供的《股权证书》不同于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出资证明书,且小玉从未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小玉仅凭向甲公司缴款获得《股权证书》并收取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分红款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取得了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呢?

答:

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因设立公司或增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受等受让股份而成为股东。

持有出资证明书就能认定为股东吗?

答: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出资证明书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诉讼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就是说仅有出资证明书不能认定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还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如是否参加过股东会、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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