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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年报个体工商户申报个税时,要先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户登录.如果首次登录,需要注册,请点击用户注册.然后点击办税,选择申报表.在界面中,选择申报年度,点击确认后进入.在申报录入的界面中,依次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计税信息等,录入完成后,点击申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可得,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款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在每个月的次月十五日内预缴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同按年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税额,即当月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本月之前累计已缴数.个体工商户申报个税时,首先纳税人应确定申报时间,然后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领取2份申报表和办理申报,最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缴纳相应税款.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工商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年报操作的步骤说明.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刚好也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报就可以这么操作.注意,作为个体工商户是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不能不去申报,否则会有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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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要交.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户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我们根据小编老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处理资料介绍,相信你们对于个体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说法都有一定的理解;当然如果你们还想学习更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资料,不妨来本网站上搜索相关的资料进行学习,对你们学习一定会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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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定额征收顾名思义,按照固定的金额征收税金。不同行业同一街道或者同一街道不同行业可能都不一样,这种情况下可以领用定额发票,需要普通发票可以去税务代开,个税一般在3万以内是免税的,具体以税务机关实际扣除为准。第二种:核定征收个私办会根据行业来确认一个核定率,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缴税。计算公式: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三种:查账征收与企业无异,正常做账,收入成本准确核算,按照实际利润缴纳税金。司盟代理记账的优势权威:持有财政局代理记账许可证。便捷:足不出户,快递直达,无需奔波。安全:专业信息保密机制,安全有保障。服务:客服一对一,一站式贴心服务。收费:价格透明,无隐形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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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分红的优势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分红有多重优势,以下是详细解释:1. 税务优势中国香港的税收政策中国香港的税收政策相对较为宽松,对于股息所得征收的税率较低。根据中国香港税务局的规定,中国香港公司向非中国香港居民支付的股息,只需扣除10%的税款。相比之下,内地企业向内地股东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协定中国香港与众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这意味着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分红所得可以在中国香港享受减免或者较低的税率。例如,中国香港与内地签订的双重税收协定规定,分红所得在中国香港仅需缴纳5%的税率,相比内地的税率明显更低。零税率政策除了双重税收协定的优势外,中国香港还实行了零税率政策。根据中国香港税法,中国香港公司的分红所得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无论是向内地公司分红还是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分红,都可以享受零税率政策。这使得内地公司通过向中国香港公司分红,可以有效地降低税负,提高利润。2. 资金流动便利中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内地企业通过向中国香港公司股东分红,可以更加便利地进行资金流动和管理。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于中国香港公司的股息收入更加熟悉和认可,这有助于内地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投资合作。3. 风险分散内地企业通过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可以将一部分业务和资产转移到中国香港,实现风险的分散。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将一部分利润通过向中国香港公司股东分红的方式转移到中国香港,可以降低内地企业的风险敞口,保护企业的利益。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分红的合规要求在享受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分红的优势的同时,也需要遵守一系列合规要求:1. 注册中国香港公司注册中国香港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选择合适的公司名称、确定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等。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的咨询机构的帮助,以确保合规操作。2. 遵守相关法规一旦注册成功,内地公司需要遵守中国香港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中国香港有严格的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内地公司需要按照中国香港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定期进行审计。此外,内地公司还需要遵守中国香港的商标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3. 合规运营合规运营是确保分红顺利进行的关键。内地公司应当与专业的税务顾问合作,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并确保符合中国香港税务局的要求。通过合规的分红操作,内地公司可以有效地降低税负,提高利润,实现更好的海外市场拓展。在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并进行分红时,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流动便利,还能实现风险分散。包括注册中国香港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和合规运营等。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内地企业才能充分利用中国香港的优势,实现更好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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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国民贫困水准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可能和方式日 香港注册公司渐多元化。更加多的人早已成为纳税人,而缴纳税 香港注册公司收大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相应地,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率也在大幅增加。从维护自身个人利益和减轻税率的视角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更加受纳税人重视。因此,如何在不违法行为的只能尽量减轻纳税人的税率,已成为一项最重要的研究工作细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变得更加最重要。上面税低洼跟大家探讨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地的纳税筹划。一、个人香港注册公司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涵义(1)有助于公正税收。在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基本功能是新的变更个人收入的重新分配。税收通用型的基本上目标是通过税收滚轮实现社会财富的再重新分配,从而维护社会上公正与人与自然。(2)有助于尽可能地提高一个人和人均收入。未付税收中一个人和人均收入的伤亡是任何人和中产阶级的经济发展个人利益伤亡。无疑,纳税筹划使群体中产阶级的收入最小化,增加一个人和中产阶级的可支配收入,并增加家庭幸福指标。它促进了消费者,有利于五年计划的身体健康基本持续发展。(3)有利于普及化法令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精神。纳税筹划是一种法有权减少一个人应纳税额和节约税收支出的方式,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大力无意识地学习和研究工作法令,建立一个人理财价值观,违法增强有权纳税得基本权利和责任。(4)有利于减少的单位的税收支出。由于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从的单位支付给雇员的薪水中扣除并缴纳,最后由该公司承担。因此,中小企业应该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大力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计划的较为,选择纳税较重的计划。这是每一个纳税人希望看到的。(5)有助于完善法令规章。由于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外商投资的研究工作和 香港注册公司应用,因此第一时间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的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可以有效促进立法的程序在洽税。同时,有利于加快税收法律程序在,有利于与相关法规的协调和衔接,使中华民族立法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总体。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折扣筹划的选择(1)分拆的利润。降低适用税率,提高折扣级别。在我国目前为止的制度中,由于税率分级制度和折扣级别存在极限。每当极限被超越时,相应的税率上调或相应的税收折扣减少会增加了应纳税额。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可能靠近纯利扣除额或税率分级制度极限可以起到节税的目标。这类收入主要包括重复使用获得的年均奖品或劳动酬劳所得等,可以通过把年均奖品和其他大抵奖品收入两者之间换算来进行税收筹划。(2)借助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为了鼓励高收入群体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一个人应通过国外组织和国家所政府机构的捐款捐赠给高等教育和其他社会上公益事业,以及自然灾害 - 救灾和扶贫。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审批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份,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条文的法律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朝向,将其引入慈善、赈济物理性质,从而为社会上和国家所减轻负担。(3)使用从转换或转换所得的类别进行筹划。转换收入或转换的类别,将支票薪水转换为提供社会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支出来降低为名收入,这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并减少个人所得税。此外,薪水和薪酬的累积税率为5%-45%,劳动酬劳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率税率,借助税率的差别进行纳税筹划,恰当选择劳务的关系,通过劳动酬劳与薪水、薪酬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视觉效果。四,阐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对我们的贫困将造成更加大的负面影响,其威望终将变得更加最重要。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每个纳税人必需恰当地预想在法规允许的范围的应纳税所得,税低洼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计划用于确保纳税人的仅次于个人利益,对个人所得税的改善和普及化具有最重要的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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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国民贫困水准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可能和方式日 香港注册公司渐多元化。更加多的人早已成为纳税人,而缴纳税 香港注册公司收大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相应地,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率也在大幅增加。从维护自身个人利益和减轻税率的视角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更加受纳税人重视。因此,如何在不违法行为的只能尽量减轻纳税人的税率,已成为一项最重要的研究工作细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变得更加最重要。上面税低洼跟大家探讨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地的纳税筹划。一、个人香港注册公司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涵义(1)有助于公正税收。在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基本功能是新的变更个人收入的重新分配。税收通用型的基本上目标是通过税收滚轮实现社会财富的再重新分配,从而维护社会上公正与人与自然。(2)有助于尽可能地提高一个人和人均收入。未付税收中一个人和人均收入的伤亡是任何人和中产阶级的经济发展个人利益伤亡。无疑,纳税筹划使群体中产阶级的收入最小化,增加一个人和中产阶级的可支配收入,并增加家庭幸福指标。它促进了消费者,有利于五年计划的身体健康基本持续发展。(3)有利于普及化法令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精神。纳税筹划是一种法有权减少一个人应纳税额和节约税收支出的方式,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大力无意识地学习和研究工作法令,建立一个人理财价值观,违法增强有权纳税得基本权利和责任。(4)有利于减少的单位的税收支出。由于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从的单位支付给雇员的薪水中扣除并缴纳,最后由该公司承担。因此,中小企业应该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大力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计划的较为,选择纳税较重的计划。这是每一个纳税人希望看到的。(5)有助于完善法令规章。由于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外商投资的研究工作和 香港注册公司应用,因此第一时间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的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可以有效促进立法的程序在洽税。同时,有利于加快税收法律程序在,有利于与相关法规的协调和衔接,使中华民族立法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总体。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折扣筹划的选择(1)分拆的利润。降低适用税率,提高折扣级别。在我国目前为止的制度中,由于税率分级制度和折扣级别存在极限。每当极限被超越时,相应的税率上调或相应的税收折扣减少会增加了应纳税额。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可能靠近纯利扣除额或税率分级制度极限可以起到节税的目标。这类收入主要包括重复使用获得的年均奖品或劳动酬劳所得等,可以通过把年均奖品和其他大抵奖品收入两者之间换算来进行税收筹划。(2)借助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为了鼓励高收入群体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一个人应通过国外组织和国家所政府机构的捐款捐赠给高等教育和其他社会上公益事业,以及自然灾害 - 救灾和扶贫。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审批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份,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条文的法律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朝向,将其引入慈善、赈济物理性质,从而为社会上和国家所减轻负担。(3)使用从转换或转换所得的类别进行筹划。转换收入或转换的类别,将支票薪水转换为提供社会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支出来降低为名收入,这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并减少个人所得税。此外,薪水和薪酬的累积税率为5%-45%,劳动酬劳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率税率,借助税率的差别进行纳税筹划,恰当选择劳务的关系,通过劳动酬劳与薪水、薪酬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视觉效果。四,阐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对我们的贫困将造成更加大的负面影响,其威望终将变得更加最重要。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每个纳税人必需恰当地预想在法规允许的范围的应纳税所得,税低洼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计划用于确保纳税人的仅次于个人利益,对个人所得税的改善和普及化具有最重要的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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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衍生问题股权转让的性质是什么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二变更股东需要缴纳什么税1印花税只要纳税人在账簿上,就必须要加盖印花税2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变更,也是属于个人股权转让的范围,所以还应该以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为基础,按一定的税率来进行缴纳;法律分析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地税机关申报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企业应该向相关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个人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为大家讲解了 股权转让是否要交个税 的相关问题和个税缴纳依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缴纳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1股权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负有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2、一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交纳个税因为个人对外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2法律依据;2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并减去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后的20%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受让人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3、2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4、1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2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法律主观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法律客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股权变更 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5、法律分析1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2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权转让 所得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6、一股权转让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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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2021年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两条公告,个体户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和个体户免税新政策2021来袭!速看创业萤火关于个体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下面划2021年个体户个人所得税重点:1、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税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哪些税?个体工商户主要缴纳三个税种: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税局核定的定额中包含了这三个税种。1、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湖北省:2021年1-3月 免征增值税,4-12月 3%1%;除湖北省外:2021年1-12月 税率3%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提高至1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2021年4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注意:个体工商户多数情况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一优惠,但是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那这些免税政策,就和你一点儿关系也没有了。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超过以上标准,或者开具了专票,则不能享受以上免税优惠。2、个人所得税方面今年,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3、其他税费和残保金根据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到今年年底,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的税种可以减半征收。【2021个体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更多关于2021年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创业萤火在线客服了解详情,如果您有注册个体户的需求也可以联系创业萤火工商服务专家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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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与租客不用再吵了!个人所得税APP已经更新,房屋出租人信息不要填了!登陆个税APP,发现确实更新了。这意味着租客此前遇到的填也难不填也难的困局得以缓和,房东与租客之间的博弈就此搁置。房东也不必担心出租信息泄露而被追溯租赁税费了。更新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在住房租金信息填写中,当出租方类型选择为“自然人”时,出租人姓名和出租人身份证号码为“请输入”状态;当出租方类型选择为“组织”时,出租单位名称为“请填写”。该个税APP更新后,当出租方类型选择为“自然人”时,出租人姓名和出租人身份证号码变为“选填”状态;当出租方类型选择为“组织”时,出租单位名称也变为“选填”状态。自1月1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其中,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享受专向附加扣除。其中,在填写住房租金个税扣除时,遇到很多人反馈:自己向房东索要其身份信息,但遭到拒绝,房东以提交信息后可能被征税为由,规劝租客不要申报个税租金扣除,甚至有房东还表示如果进行扣除就要租客退房或者涨租金。权衡之下,很多租客被迫选择不再申报租金支出扣除,无法享受到国家发放的个税减税红包。此次个人所得税APP的更新,不再强制填写房东信息,终于可以打消房东的担心了,租客可以享受个税的惠民政策了。如果您还有其他例如商标注册、公司注册或者是资质认证等方面的相关疑问,欢迎扫码咨询我们公司的行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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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费用有哪些?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个人所得税是一定要缴纳的,我国可以说针对个人所得税也有着很多很好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但需要我们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为了让您可以成功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请您跟着创业萤火小编在下面文章中具体的看下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方面的内容。一、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4、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5、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二、个人所得税中可以专项扣除的费用有哪些?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门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较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1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要说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个税专项扣除的费用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上面的文章中创业萤火小编已经认真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可以让你顺利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如果对于个税申报还有不懂的地方,大家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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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符合了相关的要求那么是我们一定要缴纳的,然而只要可以符合退税的要求,那么也会顺利的退税,可是个人所得税退税多久到账呢?相信该问题很多朋友会比较关注吧,接下来请您跟着创业萤火小编在下面文章中具体了解下该问题吧,希望我们的这些介绍会让您成功的进行退税。一、个人所得税退税多久到账个人退税一般当月15日之前申报退税的,当月可退下税款,如果是15日之后申报的,需隔月才能到账。根据您的描述,正常情况下当月可以收到税款,如果长时间未收到税款的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二、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三、保险赔偿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获得保险赔款(领取保险给付金和理赔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可以全额领取保险理赔款,其中包括:意外理赔金、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金、医疗保险金等。四、卖房交个人所得税是多少按照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缴纳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具体计算方法为:普通住宅2年之内20%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20%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20%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5年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免交。个人所得税退税一般多久到账?针对该问题在上面文章中创业萤火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有了你想要快一点的拿到个人所得税的税费,请认真阅读这些相关的知识法,毕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成功退税的,但退税需要一定的时间,个人所得税相关疑问,大家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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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2021年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两条公告,个体户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和个体户免税新政策2021来袭!速看创业萤火关于个体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下面划2021年个体户个人所得税重点:1、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税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哪些税?个体工商户主要缴纳三个税种: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税局核定的定额中包含了这三个税种。1、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湖北省:2021年1-3月 免征增值税,4-12月 3%1%;除湖北省外:2021年1-12月 税率3%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提高至1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2021年4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注意:个体工商户多数情况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一优惠,但是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那这些免税政策,就和你一点儿关系也没有了。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超过以上标准,或者开具了专票,则不能享受以上免税优惠。2、个人所得税方面今年,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3、其他税费和残保金根据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到今年年底,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的税种可以减半征收。【2021个体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更多关于2021年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创业萤火在线客服了解详情,如果您有注册个体户的需求也可以联系创业萤火工商服务专家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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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适用“经营所得”项目来计税,其税率是 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倘若合伙人是自然人,那就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是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处理上,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而言,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要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就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除以合伙人数量,平均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清晰地明确各合伙人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成果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使纳税过程更加合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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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伊始随着“家族企业”,“持股平台”,“防火墙公司”等词语窜红网络,各平台出现很多大咖给大家讲述股权架构设计的相关思路,让很多老板、企业家眼前一亮,随之而来的就是盲目的学习、模仿。可是,不论股权架构如何设计,都离不开一个问题,就是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股权转让的那些事。  根据股权转让方的不同,大体分为自然人股东转股、法人股东转股。不同的转让方所涉及的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  一、印花税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论转让方是谁均涉及印花税。零元转让股权,则不需要贴花。  二、所得税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交纳  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由于现在很多企业成立时是认缴出资,如果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要如何确认收入呢?《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管理办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即在税务机关有理由认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时,税务机关可以参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比如税局认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常会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来进行核定。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及纳税人的税负。  解决了股权转让收入的问题后,我们再来看股权原值。实践中,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在如何确定股权原值上。在认缴制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可能只是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在此情况下,股权原值是认缴的出资额,还是实缴的出资额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规定,个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可见,税法规定的股权原值是实缴口径。  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此外,在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就股权转让来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前面自然人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上并无太大的区别,除了税率不一样之外,基本的税法原理和计税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税,对于单项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申报纳税即可;而企业所得税是采用“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  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股权转让一定要重视税款交纳。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里面提到“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了税务、工商部门合作,不交税无法完成股权过户。目前已经发文明确先税后登记变更的地方主要有:北京市、青岛市、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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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综上所述,如果分立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例中,企业分立后,原股东持有新设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未发生改变,也就是股东将持有的原公司的股份在两个公司进行了拆分,是自己对自己的拆分,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进行交易,并且也没有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就好比我有一个苹果,我把它切成两半分别放到两个蓝子里,对于我来说,苹果还是那个苹果,产生了新的所得吗?显然没有。因此,企业分立,在原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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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监管的实践中,如果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个税,税务机关可能会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不过,本文通过一起税务机关未加收滞纳金的案例分析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下,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否具备法律依据,以期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实案引入: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某税局未加收滞纳金  (一)个人股权转让,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近日,广东某市税务稽查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送达了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被送达人L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本人及扣缴义务人均未申报纳税(解缴税款)。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自然人L持有A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于2016年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共取得股权转让款93,500,000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8,7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5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B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经过税务稽查机关的调查,B公司应扣未扣相关税款。  (二)税局认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稽查机关作出了两项认定,即:  1、向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款。不过,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规范性文件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2、不加收追缴税款的滞纳金。税务稽查机关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该批复明确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2001年)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只能由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款。  (三)疑问:1199号批复的适用范围和时效?  1、1199号批复是针对2001年修订前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配套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15年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该批复能否适用于2015年以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尚有疑问。  2、该批复是针对“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税”作出的批复,能否适用于市场主体,亦存疑问。  实际上,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系扣缴义务人,实践中应扣未扣的情形很多,如果该批复还能适用的话,大量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中的滞纳金均不宜征收。据此,本文先分析该批复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进一步从其他角度盘点滞纳金抗辩的情形和依据。  二、效力分析:1199号批复依然生效,且不局限于行政机关  (一)1199号批复解释的关于“应扣未扣”的规定未作修改  由于1199号批复并未被税务总局明文废止,因此目前依然有效。本文也作了初步检索,发现在北大法宝上该规范性文件显示依然有效。  不过,规范性文件依然生效不代表其内容也依然生效,如果批复解释的对象作了大的修改,或者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规定做了修改,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依然失效,即所谓“默示的废止”。1199号批复规定,2001年《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以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只能处罚扣缴义务人,但不得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缴滞纳金。(二)1199号批复可以适用于非行政机关的情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能否适用于市场主体,本文认为可以,并不局限于行政机关的情形。  1199号批复认为行政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不加收滞纳金,是因为根据《征管法》的原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此,该规定适用于全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不局限于行政机关。  三、依据税法原理,不应加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滞纳金征收的规定来看,滞纳金的加收存在前提,即: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存在过错,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  其次,扣缴义务人须已扣已收税款,形成了占用国家税款的事实。  (一)扣缴义务人必须先已扣、已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只有在已扣、已收税款,没有按时解缴税款的情形时,才存在税收滞纳金的问题。依据《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加收滞纳金;第63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只有行政处罚,没有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于税款并不在扣缴义务人处,扣缴义务人不存在占有国家税款的情形,不应加收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存在过错  依据《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少缴税款的,不得加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过失、故意的情形下,则需要缴纳税款。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4条的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在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情形下,纳税人也存在过错。  (三)纳税人、税务机关均无过错,参照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  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下,纳税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故意,因为其基于法律规定信赖扣缴义务人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其代扣代缴的义务,应扣未扣,这种情形并非纳税人事前所能预见的情形,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是否代扣代缴,也无法控制,因此纳税人对此并无过错。  同时,税务机关也无过错。因为税款应扣未扣系扣缴义务人的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广州德发案”中的判决认为,“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在“广州德发案”,税务机关并无责任,但税务机关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德发公司对于少缴税款的事实具有过失或者故意,因此基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考虑,可以参考《征管法》第52条第1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  (四)小结:1199号批复在个人股权转让领域大有可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只能追缴税款,不得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那么,在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其必然会具有一个扣缴义务人,即股权的受让人。依照《关于发布<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5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广大自然人行踪不定、数量大且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监管。由受让人代扣代缴税款,可以使受让人在支付股权受让的价款之前,将税款解缴给税务机关,避免转让方取得价款后走逃失联。  这就导致在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转让方)和扣缴义务人(受让方,且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扣缴义务人)均未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不能轻易对其加收滞纳金。  1、如果纳税人并非拒绝代扣、代收税款,则纳税人不具有过错。税务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系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才能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加收滞纳金。  2、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四、税收滞纳金抗辩的其他理由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过错的,不应加收滞纳金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征收滞纳金的情形,均以纳税人、扣缴义务具有责任为要件。即: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骗、抗税的;  3、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广州德发案”行政再审判决书中也指出,如果税务机关未能证明纳税人具有责任,应当基于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原则,参照“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少缴税款的规定,不加收纳税人的滞纳金。  (二)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需要补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三)滞纳金在税务检查程序中应停止计算  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程序的持续时间不定,有的案情复杂的案件,检查时间可能长达两、三年。如果期间依然计算滞纳金,那么既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也不符合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  在(2017)吉03行终3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税务机关的检查期限长达近四年,2012年5月25日市稽查局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013年6月28日退回重新调查一次,2016年1月8日才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法院认为该案历时四年,期间发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原告承担显示公平,判定2013年6月28日之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纳税人承担。  (四)滞纳金不宜超过滞纳税款的本金  滞纳金能否找过滞纳税款的本金,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争议点主要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的税务局曾对该问题作出过非正式的“答复”,认为可以超过滞纳税款的本金。税务总局曾在官网上答复称:税收滞纳金的加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坚持认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裁判。例如石家庄市中院在(2020)冀01行终47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认为,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相同,为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给予当事人经济制裁的制度,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宜超出税款本金。  五、小结:加收滞纳金应兼顾纳税人权利  滞纳金之加征,对于纳税人而言通常会演化为“不可承受之重”。一旦滞纳金数字与滞纳税款金额相当乃至于超过,纳税人将背负过重的经济负担。更糟糕的是,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人无力足额缴纳款项,从而丧失通过复议、诉讼寻求救济的机会。  滞纳金的性质,究竟是强制措施还是税款占用的利息,尚不明确。本文认为,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征管法》文本的尊重,既然现行法依然以滞纳金之名来规定,其应当受到《行政强制法》的制约,受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制约,以更好地平衡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收利益,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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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22年起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50%幅度减征。然而,由于政策适用标准细化、申报表逻辑复杂,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常因填报错误或备查疏漏引发税务风险。本文结合2023年政策更新与稽查案例,详解减免政策适用全流程,助力小微企业精准享受红利。一、“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三大核心要点1. 适用主体范围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5000万元(年度平均值);从业人数≤300人(年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个体工商户:无需满足资产及人数限制,直接适用减半政策。特殊情形:新设企业(成立时间≤12个月)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预判资格。2. 减免幅度与期限减征幅度:按应纳税额50%减征(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叠加规则:若地方出台更高比例减免(如浙江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附加税再减30%),可叠加享受至80%减征。3. 负面清单不可减免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不可叠加场景:已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的税种不可重复减免。二、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全流程步骤1:身份资格自检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校验关键:确认“小微企业”标识为“是”,若系统未自动认定,需手动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佐证。步骤2:税种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匹配规则: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选择“0006011606|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选择“000610160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易错提示:同一申报表中多个税种需分别选择对应代码,不可混用。步骤3:减免税额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额=应纳税额×50%(或更高地方比例);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操作示例:某小微企业应纳城建税=100万元×7%=7万元→减免额=7×50%=3.5万元→应补税额=3.5万元。步骤4:申报表勾稽关系校验逻辑规则:增值税附加税减免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附加税税率×50%;房产税减免额≤(房产原值×70%×1.2%或租金×12%)×50%。系统拦截:若填报减免额超过上限,电子税务局将提示“校验不通过”。三、留存备查资料清单与风险应对1. 基础资料(必存)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社保缴纳人数汇总表(佐证从业人数≤300人)。税种计算依据:房产税:房产证复印件、租金合同;印花税:应税合同台账、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凭证。2. 特殊场景补充资料叠加地方优惠:地方政府减免政策文件复印件、资格认定通知书;新设企业预判资格: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注明预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备查资料管理要求保存期限:自申报年度起至少保存10年;电子化存档:建议扫描合同、报表等纸质资料,建立电子档案库(按“年度-税种”分类)。四、高频风险点与稽查应对策略风险1:跨税种重复享受优惠典型案例:某企业将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房产税重复申报“六税两费”减免,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化解方案:建立《税收优惠台账》,标注各税种已享受政策名称及依据。风险2:资格条件动态变化未调整规则提示:若年中企业规模超过小微企业标准,需从超标次月起停止享受减免;应对示例:某企业2023年6月资产总额超5000万元,7月起需按100%申报附加税。风险3:计税依据拆分错误稽查重点:核查同一税种中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归集准确性;合规操作:房产税自用与出租部分需分别计算,仅自用部分可减免。五、结语“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小微企业减轻税负的核心工具,但红利兑现的实质是“合规力”与“数据力”的比拼。企业需构建三层风控体系:申报前:通过ERP系统自动校验小微企业资格指标,设置减免税额阈值预警;申报中:采用“双人复核制”(财务人员填报+法务人员审核)确保代码选择与数据勾稽无误;申报后:按季度扫描备查资料完整性,模拟税务稽查问答场景。2024年,金税四期将深化“一表集成”功能,税务机关可通过跨税种数据比对自动识别减免异常。建议企业引入“智能税务管理机器人”,实现“政策匹配-申报填报-资料归档”全流程自动化,将人工错误率降低至0.5%以下。唯有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内生合规能力,方能在税惠支持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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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外籍员工个税的特殊性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涉及境内所得认定、免税补贴范围及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三大难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籍员工需就境内来源所得缴纳个税,但可享受免税补贴和税收协定优惠。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外籍个人免税补贴政策(财税〔2023〕23号),实操中需结合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二、免税补贴的申报难点与合规操作1. 免税补贴范围与条件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税〔2023〕23号明确外籍个人免税补贴范围:住房补贴:合理范围内的房租或购房费用(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伙食补贴:按合理标准(通常参照境内员工差旅费标准)。搬迁费:境内外交通、行李托运费用(需提供机票、物流单据)。子女教育费:学费、语言培训费(需学校出具证明)。语言训练费:中文培训费用(限本人及子女)。限额要求:上述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35%(企业需留存备查分摊依据)。2. 申报流程与材料准备免税备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备案表》。附外籍员工护照、劳动合同、补贴支付凭证、费用发票等。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在个税申报时扣除。申报表填写: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将免税补贴填入“其他扣除”栏,并备注“外籍免税补贴”。3. 风险提示虚假凭证:若发票、合同造假,企业及个人面临补税+0.5-3倍罚款。超比例扣除:超过工资总额35%的部分需并入工资收入计税。三、税收协定适用的实操要点1. 税收协定核心规则183天规则:境内停留≤183天:仅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缴税。>183天:需就全部境内来源工资缴税(无论境内境外支付)。高管条款:部分协定(如中德、中日)规定,高管人员无论停留天数,境内所得均需缴税。2. 实操步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员工需取得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中国与缔约国签署的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填报《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附身份证明、雇佣合同、境内外支付凭证。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按协定税率或免税政策执行。3. 案例解析案例一:德国籍工程师在华工作120天,工资由德国母公司支付。适用协定:中德税收协定第14条,因停留≤183天且工资由境外支付,免缴中国个税。案例二:日本籍高管在华200天,工资由中日双方支付。适用协定:中日协定第15条,高管人员境内所得全额缴税,境外支付部分可抵免。四、跨境个税申报的常见误区1. 误区一:免税补贴无需凭证后果:税务机关稽查时,无法提供发票或合同,补贴金额并入工资补税。合规做法:按月整理补贴凭证,单独装订备查。2. 误区二:税收协定自动适用后果:未主动备案或提交资料,无法享受协定优惠。合规做法:在首次申报时同步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申请表。3. 误区三:双重征税已完全避免现实问题:部分国家(如美国)采用公民征税原则,外籍员工仍需向母国申报。解决方案:通过境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减少重复征税。五、金税四期下的风险防控1. 数据联网监控外籍员工出入境记录(移民局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央行反洗钱系统)与个税申报信息自动比对,异常数据触发稽查。2. 合规建议资料留存:免税补贴凭证、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保存至少10年。动态跟踪:定期核查外籍员工停留天数,避免超183天未调整税务处理。六、总结与工具包1. 核心要点免税补贴需“真实发生、凭证齐全、比例合规”。税收协定适用需“主动申请、资料完备、动态调整”。2. 工具包《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备案表模板》《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指引》主要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流程(美、日、德、新等)3. 结语外籍员工个税申报是跨境税务管理的“高危区”,企业需建立从入职备案到离职清算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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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机制持续优化。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3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特殊收入的计税规则进行重大调整。这些政策既延续了减税降费的主基调,又通过精细化设计调节高收入群体税负,同时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人才激励提供制度保障。本文将从政策要点、市场影响及征管挑战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一、政策要点:从“减税优惠”到“精准调控”(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延续优化根据财税2023年第30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但与此前政策相比,新规进一步明确了两项关键调整:税率表衔接优化:单独计税时,允许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避免因“临界点”导致的税负跳升问题。例如,某员工年终奖3.6万元,旧政策下适用10%税率,应纳税1080元;而按新规则,3.6万元除以12后为3000元,对应3%税率,实际税负降至360元,降幅达66%。低收入群体豁免:对全年综合所得(含年终奖)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年终奖可全额免税。此举直接惠及基层职工,预计每年减少税负约120亿元。(二)股权激励计税规则结构性调整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规确立了“递延纳税+差别化税率”的组合拳:行权环节递延: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此前,行权时需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差异显著。例如,某科技公司高管行权时股票市值为500万元,原规则下需按45%税率缴纳225万元个税;新规允许递延至未来转让时,若持股满5年且公司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税率降至20%,税负减少105万元。上市公司限制加码: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求持股期限不低于3年方可享受优惠税率,防止短期套利。(三)代扣代缴系统升级依托“金税四期”大数据平台,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自2024年1月起,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股权激励时,必须通过个税APP同步上传《特殊收入计税信息表》。该系统可自动校验数据真实性,并对异常申报(如同一员工多次领取年终奖)实时预警,从源头遏制偷逃税行为。二、市场影响:税负再分配与人才激励效应(一)工薪阶层获得感提升全年一次性奖金新政预计覆盖1.2亿纳税人,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最明显。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3万元的职工为例,旧政策下年终奖需缴税900元,新规则下仅需360元,相当于多出540元可支配收入。对于教育、医疗等年终奖占比较高的行业,税负下降将直接提振消费潜力。(二)高收入群体税负结构化调整股权激励计税规则的调整呈现“松紧结合”特点:非上市公司高管通过递延纳税可降低实际税负,但税务机关同步加强了对“假激励真套现”的稽查。2023年第四季度,全国税务系统已查处47起虚构股权激励协议案件,追缴税款逾8亿元。这种“鼓励合规、打击违规”的导向,有助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三)科技企业人才争夺战升级新规明确,符合条件的前沿技术企业(如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实施股权激励时,员工持股满5年后转让可进一步享受15%优惠税率。这一政策与科创板、北交所的股权激励制度改革形成联动效应。据统计,2023年下半年,半导体、生物医药行业新增股权激励计划数量同比上升62%,人才留存率提高约11个百分点。三、征管挑战:合规成本与政策落地的博弈尽管新政释放了积极信号,但在执行层面仍存在三重矛盾:企业申报复杂度增加:股权激励递延纳税需满足“激励计划备案”“持股平台合规”等6项条件,中小企业在法务、财务资源不足时易触发合规风险。某新能源初创公司因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期权授予文件,导致员工无法享受递延优惠,引发劳资纠纷。跨区域收入协同难题:对于在多地设立分子公司的集团企业,如何统一汇总全年一次性奖金数据并准确适用税率,对人力资源系统的数字化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纳税人政策认知偏差:部分纳税人误读“年终奖单独计税”为“所有奖金均可拆分”,出现将季度奖、项目奖等混入年终奖申报的违规行为。2023年个税汇算清缴期间,此类错误申报占比达13%,后续整改消耗大量征纳成本。四、破局建议:技术赋能与制度弹性并重构建智能扣缴系统:建议税务机关开放API接口,允许企业HR系统与个税平台直连,实现年终奖、股权激励数据的自动填报与校验,减少人工干预风险。设立“柔性过渡期”:对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可设置3-6个月的自我纠正窗口,避免“一刀切”处罚挫伤企业积极性。强化政策穿透式宣导:针对科技企业、初创公司等重点对象,税务部门可联合行业协会开展“政策适配诊断”,提供定制化计税方案。结语:从“流量调节”到“生态优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改革的深化,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从单纯追求减税规模,转向更精细化的社会利益平衡。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延续,彰显了保民生、促消费的决心;股权激励计税规则的重构,则释放出“以税收杠杆驱动创新”的明确信号。未来,随着动态信用积分、区块链溯源等技术的应用,个税征管有望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更优解,最终实现个人获得感、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税收安全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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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除正常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3、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4、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5、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小编(微信号:13931190975,加我为好友,经常在朋友圈发干货)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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