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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监管的实践中,如果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个税,税务机关可能会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不过,本文通过一起税务机关未加收滞纳金的案例分析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下,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否具备法律依据,以期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实案引入: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某税局未加收滞纳金

  (一)个人股权转让,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近日,广东某市税务稽查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送达了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被送达人L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本人及扣缴义务人均未申报纳税(解缴税款)。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自然人L持有A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于2016年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共取得股权转让款93,500,000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8,7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5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B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经过税务稽查机关的调查,B公司应扣未扣相关税款。

  (二)税局认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稽查机关作出了两项认定,即:

  1、向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款。不过,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规范性文件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2、不加收追缴税款的滞纳金。税务稽查机关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该批复明确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2001年)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只能由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款。

  (三)疑问:1199号批复的适用范围和时效?

  1、1199号批复是针对2001年修订前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配套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15年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该批复能否适用于2015年以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尚有疑问。

  2、该批复是针对“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税”作出的批复,能否适用于市场主体,亦存疑问。

  实际上,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系扣缴义务人,实践中应扣未扣的情形很多,如果该批复还能适用的话,大量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中的滞纳金均不宜征收。据此,本文先分析该批复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进一步从其他角度盘点滞纳金抗辩的情形和依据。

  二、效力分析:1199号批复依然生效,且不局限于行政机关

  (一)1199号批复解释的关于“应扣未扣”的规定未作修改

  由于1199号批复并未被税务总局明文废止,因此目前依然有效。本文也作了初步检索,发现在北大法宝上该规范性文件显示依然有效。

  不过,规范性文件依然生效不代表其内容也依然生效,如果批复解释的对象作了大的修改,或者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规定做了修改,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依然失效,即所谓“默示的废止”。1199号批复规定,2001年《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以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只能处罚扣缴义务人,但不得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缴滞纳金。
(二)1199号批复可以适用于非行政机关的情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能否适用于市场主体,本文认为可以,并不局限于行政机关的情形。

  1199号批复认为行政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不加收滞纳金,是因为根据《征管法》的原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此,该规定适用于全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不局限于行政机关。

  三、依据税法原理,不应加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滞纳金征收的规定来看,滞纳金的加收存在前提,即: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存在过错,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

  其次,扣缴义务人须已扣已收税款,形成了占用国家税款的事实。

  (一)扣缴义务人必须先已扣、已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只有在已扣、已收税款,没有按时解缴税款的情形时,才存在税收滞纳金的问题。依据《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加收滞纳金;第63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只有行政处罚,没有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于税款并不在扣缴义务人处,扣缴义务人不存在占有国家税款的情形,不应加收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存在过错

  依据《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少缴税款的,不得加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过失、故意的情形下,则需要缴纳税款。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4条的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在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情形下,纳税人也存在过错。

  (三)纳税人、税务机关均无过错,参照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

  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下,纳税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故意,因为其基于法律规定信赖扣缴义务人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其代扣代缴的义务,应扣未扣,这种情形并非纳税人事前所能预见的情形,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是否代扣代缴,也无法控制,因此纳税人对此并无过错。

  同时,税务机关也无过错。因为税款应扣未扣系扣缴义务人的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广州德发案”中的判决认为,“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在“广州德发案”,税务机关并无责任,但税务机关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德发公司对于少缴税款的事实具有过失或者故意,因此基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考虑,可以参考《征管法》第52条第1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

  (四)小结:1199号批复在个人股权转让领域大有可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只能追缴税款,不得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那么,在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其必然会具有一个扣缴义务人,即股权的受让人。依照《关于发布<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5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广大自然人行踪不定、数量大且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监管。由受让人代扣代缴税款,可以使受让人在支付股权受让的价款之前,将税款解缴给税务机关,避免转让方取得价款后走逃失联。

  这就导致在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转让方)和扣缴义务人(受让方,且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扣缴义务人)均未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不能轻易对其加收滞纳金。

  1、如果纳税人并非拒绝代扣、代收税款,则纳税人不具有过错。税务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系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才能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加收滞纳金。

  2、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四、税收滞纳金抗辩的其他理由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过错的,不应加收滞纳金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征收滞纳金的情形,均以纳税人、扣缴义务具有责任为要件。即: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骗、抗税的;

  3、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广州德发案”行政再审判决书中也指出,如果税务机关未能证明纳税人具有责任,应当基于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原则,参照“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少缴税款的规定,不加收纳税人的滞纳金。

  (二)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需要补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三)滞纳金在税务检查程序中应停止计算

  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程序的持续时间不定,有的案情复杂的案件,检查时间可能长达两、三年。如果期间依然计算滞纳金,那么既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也不符合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

  在(2017)吉03行终3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税务机关的检查期限长达近四年,2012年5月25日市稽查局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013年6月28日退回重新调查一次,2016年1月8日才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法院认为该案历时四年,期间发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原告承担显示公平,判定2013年6月28日之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纳税人承担。

  (四)滞纳金不宜超过滞纳税款的本金

  滞纳金能否找过滞纳税款的本金,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争议点主要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的税务局曾对该问题作出过非正式的“答复”,认为可以超过滞纳税款的本金。税务总局曾在官网上答复称:税收滞纳金的加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坚持认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裁判。例如石家庄市中院在(2020)冀01行终47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认为,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相同,为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给予当事人经济制裁的制度,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宜超出税款本金。

  五、小结:加收滞纳金应兼顾纳税人权利

  滞纳金之加征,对于纳税人而言通常会演化为“不可承受之重”。一旦滞纳金数字与滞纳税款金额相当乃至于超过,纳税人将背负过重的经济负担。更糟糕的是,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人无力足额缴纳款项,从而丧失通过复议、诉讼寻求救济的机会。

  滞纳金的性质,究竟是强制措施还是税款占用的利息,尚不明确。本文认为,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征管法》文本的尊重,既然现行法依然以滞纳金之名来规定,其应当受到《行政强制法》的制约,受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制约,以更好地平衡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收利益,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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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22年起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50%幅度减征。然而,由于政策适用标准细化、申报表逻辑复杂,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常因填报错误或备查疏漏引发税务风险。本文结合2023年政策更新与稽查案例,详解减免政策适用全流程,助力小微企业精准享受红利。

一、“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三大核心要点
1. 适用主体范围

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资产总额≤5000万元(年度平均值);
从业人数≤300人(年度平均值);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个体工商户:无需满足资产及人数限制,直接适用减半政策。
特殊情形:新设企业(成立时间≤12个月)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预判资格。
2. 减免幅度与期限

减征幅度:按应纳税额50%减征(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叠加规则:若地方出台更高比例减免(如浙江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附加税再减30%),可叠加享受至80%减征。
3. 负面清单

不可减免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及附加税;
不可叠加场景:已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的税种不可重复减免。
二、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全流程
步骤1:身份资格自检

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
校验关键:确认“小微企业”标识为“是”,若系统未自动认定,需手动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佐证。
步骤2:税种减免性质代码选择

匹配规则:
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选择“0006011606|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选择“000610160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易错提示:同一申报表中多个税种需分别选择对应代码,不可混用。
步骤3:减免税额填报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减免税额=应纳税额×50%(或更高地方比例);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操作示例:某小微企业应纳城建税=100万元×7%=7万元→减免额=7×50%=3.5万元→应补税额=3.5万元。
步骤4:申报表勾稽关系校验

逻辑规则:
增值税附加税减免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附加税税率×50%;
房产税减免额≤(房产原值×70%×1.2%或租金×12%)×50%。
系统拦截:若填报减免额超过上限,电子税务局将提示“校验不通过”。
三、留存备查资料清单与风险应对
1. 基础资料(必存)

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
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社保缴纳人数汇总表(佐证从业人数≤300人)。
税种计算依据:
房产税:房产证复印件、租金合同;
印花税:应税合同台账、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凭证。
2. 特殊场景补充资料

叠加地方优惠:地方政府减免政策文件复印件、资格认定通知书;
新设企业预判资格: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注明预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备查资料管理要求

保存期限:自申报年度起至少保存10年;
电子化存档:建议扫描合同、报表等纸质资料,建立电子档案库(按“年度-税种”分类)。
四、高频风险点与稽查应对策略
风险1:跨税种重复享受优惠

典型案例:某企业将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房产税重复申报“六税两费”减免,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化解方案:建立《税收优惠台账》,标注各税种已享受政策名称及依据。
风险2:资格条件动态变化未调整

规则提示:若年中企业规模超过小微企业标准,需从超标次月起停止享受减免;
应对示例:某企业2023年6月资产总额超5000万元,7月起需按100%申报附加税。
风险3:计税依据拆分错误

稽查重点:核查同一税种中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归集准确性;
合规操作:房产税自用与出租部分需分别计算,仅自用部分可减免。
五、结语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小微企业减轻税负的核心工具,但红利兑现的实质是“合规力”与“数据力”的比拼。企业需构建三层风控体系:

申报前:通过ERP系统自动校验小微企业资格指标,设置减免税额阈值预警;
申报中:采用“双人复核制”(财务人员填报+法务人员审核)确保代码选择与数据勾稽无误;
申报后:按季度扫描备查资料完整性,模拟税务稽查问答场景。
2024年,金税四期将深化“一表集成”功能,税务机关可通过跨税种数据比对自动识别减免异常。建议企业引入“智能税务管理机器人”,实现“政策匹配-申报填报-资料归档”全流程自动化,将人工错误率降低至0.5%以下。唯有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内生合规能力,方能在税惠支持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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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外籍员工个税的特殊性
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涉及境内所得认定、免税补贴范围及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三大难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籍员工需就境内来源所得缴纳个税,但可享受免税补贴和税收协定优惠。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外籍个人免税补贴政策(财税〔2023〕23号),实操中需结合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二、免税补贴的申报难点与合规操作
1. 免税补贴范围与条件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税〔2023〕23号明确外籍个人免税补贴范围:
住房补贴:合理范围内的房租或购房费用(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
伙食补贴:按合理标准(通常参照境内员工差旅费标准)。
搬迁费:境内外交通、行李托运费用(需提供机票、物流单据)。
子女教育费:学费、语言培训费(需学校出具证明)。
语言训练费:中文培训费用(限本人及子女)。
限额要求:上述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35%(企业需留存备查分摊依据)。
2. 申报流程与材料准备

免税备案: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备案表》。
附外籍员工护照、劳动合同、补贴支付凭证、费用发票等。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在个税申报时扣除。
申报表填写:
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将免税补贴填入“其他扣除”栏,并备注“外籍免税补贴”。
3. 风险提示

虚假凭证:若发票、合同造假,企业及个人面临补税+0.5-3倍罚款。
超比例扣除:超过工资总额35%的部分需并入工资收入计税。
三、税收协定适用的实操要点
1. 税收协定核心规则

183天规则:
境内停留≤183天:仅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缴税。
>183天:需就全部境内来源工资缴税(无论境内境外支付)。
高管条款:部分协定(如中德、中日)规定,高管人员无论停留天数,境内所得均需缴税。
2. 实操步骤

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员工需取得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
中国与缔约国签署的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填报《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附身份证明、雇佣合同、境内外支付凭证。
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按协定税率或免税政策执行。
3. 案例解析

案例一:德国籍工程师在华工作120天,工资由德国母公司支付。
适用协定:中德税收协定第14条,因停留≤183天且工资由境外支付,免缴中国个税。
案例二:日本籍高管在华200天,工资由中日双方支付。
适用协定:中日协定第15条,高管人员境内所得全额缴税,境外支付部分可抵免。
四、跨境个税申报的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免税补贴无需凭证

后果:税务机关稽查时,无法提供发票或合同,补贴金额并入工资补税。
合规做法:按月整理补贴凭证,单独装订备查。
2. 误区二:税收协定自动适用

后果:未主动备案或提交资料,无法享受协定优惠。
合规做法:在首次申报时同步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申请表。
3. 误区三:双重征税已完全避免

现实问题:部分国家(如美国)采用公民征税原则,外籍员工仍需向母国申报。
解决方案:通过境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减少重复征税。
五、金税四期下的风险防控
1. 数据联网监控

外籍员工出入境记录(移民局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央行反洗钱系统)与个税申报信息自动比对,异常数据触发稽查。
2. 合规建议

资料留存:免税补贴凭证、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保存至少10年。
动态跟踪:定期核查外籍员工停留天数,避免超183天未调整税务处理。
六、总结与工具包
1. 核心要点

免税补贴需“真实发生、凭证齐全、比例合规”。
税收协定适用需“主动申请、资料完备、动态调整”。
2. 工具包

《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备案表模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指引》
主要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流程(美、日、德、新等)
3. 结语
外籍员工个税申报是跨境税务管理的“高危区”,企业需建立从入职备案到离职清算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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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务服务实现了线上办理,个人营业执照的年检也不例外。网上年检不仅方便快捷,还能有效节省时间和成本。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个人营业执照网上年检入口流程是什么?

个人营业执照网上年检入口流程是什么

一、访问年检网站

首先,我们需要找到相应的年检网站。一般来说,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部门都会提供专门的年检服务网站。找到“个人营业执照年检”或类似的入口。

二、登录或注册账号

在年检网站中,你需要登录已有的账号或者进行账号注册。如果是首次使用,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并设置密码。

三、选择年检服务

登录成功后,在网站首页或相关页面上,会看到“营业执照年检”或类似的选项,点击进入年检服务页面。

四、填写年检信息

进入年检服务页面后,你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号码、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同时,还需要上传营业执照的扫描件或照片作为验证。

五、确认并提交

在填写完所有信息后,仔细核对一遍,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然后点击“提交”按钮,将年检信息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支付年检费用

根据当地的规定,你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年检费用。在提交年检信息后,网站会提示你进行支付操作。按照提示完成支付即可。

七、等待审核结果

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核。一般来说,审核结果会在几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如果审核通过,则年检完成;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需要根据提示修改信息并重新提交申请。

完成以上步骤后,个人营业执照的网上年检便顺利告一段落。这一过程不仅简化了年检流程,提高了效率,还为企业主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年检报告的成功获取,意味着您的企业已经通过了法定审查,将继续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请妥善保管年检报告,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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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申报是每个投资者必须面对的重要环节。了解并熟悉申报流程,不仅有助于企业合规经营,还能确保投资者个人的税务安全。以下将详细介绍厦门个人独资企业个税申报的方式及流程,赶紧来瞧一瞧吧。

厦门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怎么申报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需要确定申报方式。在申报个税前,首先需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政策。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纳税额,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投资者在申报前需准备好相关的申报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投资者的身份证明等。这些资料是税务部门审核个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因此投资者必须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申报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按照系统的提示或税务人员的指导,逐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资料。对于线上申报,投资者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对于线下申报,投资者则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

此外,投资者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例如,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而对于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办理途径进行操作。

总而言之,厦门个人独资企业个税申报流程相对简单明了。投资者只需了解税务政策、准备好申报资料、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并按照流程进行操作即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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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鼓励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接下来的文章就为大家详解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前扣除政策。这些扣除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符合规定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扣除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扣除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等。这一税前扣除政策有助于降低税基,进一步减少应纳税额。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还可以根据审计方式或核定方式进行计算与缴纳,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此外,国家还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再投资和技术创新。对于将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等方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返还。这一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依法纳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次,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最后,企业需要保持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涵盖了税前扣除、税率优惠、免征部分税费以及可能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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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策之一,所以无论是个人公司或者是企业公司,每年所缴纳的税务都是必须的一个过程,但是有的企业家对于注册公司方面类型的不同,所以在缴纳税务方面费用也是有很大差异的,那么个人独资公司的税收标准是什么?下面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

个人独资公司的税收标准是什么?

1、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

2、收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对应税率如下:全年收入所得额不超过15000,税率5%,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税率10%,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税率20%,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税率30%,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00000的部分,税率35%。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合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关于个人独资公司的税收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可见对一个人独自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并且对于个人所得税也是按收入所得的多种方面的两种计算方式而较大的,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方面的税务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对大家了解个人独资公司税收标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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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无论是个人授权还是企业授权,都是需要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合同的,所以在亲属的时候都需要提供一些可以证明个人或者是企业的相关资料。那么有关其中个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的相关内容,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一起来看看。

个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办理:

1,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如果是公司或单位委托给个人的话,需要有委托人(公司或单位)盖公司公章;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需要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办理个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个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的相关内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想要授权的话,都是需要有正规流程进行办理,而且需要提供双方的证明资料,因为授权委托书在我国合同法中也会起到相应的法律作用,所以在签署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一些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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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收入标准达到5000元以上所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但是由于国家政策较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已有提出了相关退税的政策,那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退税?操作程序步骤有哪些?创业萤火网小编分享下!

  一、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退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退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操作或者区当地税务大厅办理。纳税人需要汇总上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己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而、个人所得税退税操作程序步骤有哪些?得税人,不仅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使用账号与密码登录电子申报系统,进入电子申报系统。

  2、点击左上的“申报缴纳”,进入申报画面。

  3、申报画面中右边有个“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点击“申报”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界面。

  4、添加明细,添加明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将表格的数据直接导入,如果人数比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这种。另一种是一个个添加,人数较少且变动大的时候可以用这种。

  5、所有资料填好后,点击“检验及计税”按钮,检查一下金额是否正确,没问题的话,点击“申报预览”按钮。

  6、点击“缴税”按钮,进行缴税,个人所得税申报完成。

  补充:步骤四的人员资料可以在"个人信息登记“中统一登记,以后直接挑选资料就可以。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退税?操作程序步骤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个人所得税申报退税可以从官方网站中操作,或者到当地税务大厅直接办理,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资料。然后进行一些一系列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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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不仅仅是个人,公司或法人也是纳税的对象。一些纳税高的人群,他们的收入自然也非常高。不过,有的纳税人是可以退税的。那么符合退税标准有哪些?下面就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2021年个人所得税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渠道有很多个,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1.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

手机申报,适合绝大部分收入、扣除事项相对简单且没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手机APP将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1)方便快捷办理年度汇算,并按一定规则预填部分申报信息,申报过程中给予相应提示提醒,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应退(补)税款,帮助您准确完成申报。

(2)查询退税进度;核验退税银行卡;获得退税时间较其他申报渠道更短(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一样)。

(3)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

(4)随时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

(5)如您申报存在问题可获取税务机关点对点的提示等。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

电脑屏幕较手机大、显示信息多,适合收入、扣除等事项较多、情况较复杂的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将提供以下服务:

(1)方便快捷办理年度汇算,并按一定规则预填部分申报信息;申报过程中给予相应提示提醒,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应退(补)税款,帮助您准确完成申报。

(2)查询退税进度;核验退税银行卡;获得退税时间较其他申报渠道更短(与手机APP一样)。

(3)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

(4)随时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

(5)如您申报存在问题可获取税务机关点对点的提示等。

3.办税服务厅申报

建议您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参见第三章3.1)办税服务专厅或者专区办理申报。采用该种方式申报的,需要您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邮寄申报

请您填报申报表并准备好相应的资料信息,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申报表寄送至相应地址: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寄送至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二、符合退税标准的人群

1、全年收入均在6万元以下,但每月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有专项附加扣除(三保一金专项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时没有申报扣除。

3、年末收入较低的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就业中途无收入人员

4、无固定工作单位,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为依托,按月预缴税款高于年税率的。

5、为慈善事业有捐赠支出并预缴个税的人。

6、残疾人。

以上便是创业萤火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符合退税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了解个人所得税改如何退税有所帮助,若大家还有其他所得税相关疑问,可关注创业萤火网继续查阅或在创业萤火网上通过客服进行提问,创业萤火网保证为大家提供高精度、高效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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