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

在阳江,一个人完全可以开设自己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被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一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合法地位,并且由于其经营灵活、设立程序简便、法律责任明确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创业者的青睐。

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流程及要求。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投资人必须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其次,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要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以及设立时必须明确的经营范围;最后,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在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般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需提交至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至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有其特殊性。由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可能是同一人,因此在决策效率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同时,这也要求投资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进行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健康运行。例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公示,以及定期进行审计等。

总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实体,为阳江的个体创业者提供了便利。只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合理规划公司的经营管理,就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

常见Q&A:

Q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A1: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会有所不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Q2: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哪些主要文件? A2: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Q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A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责任限于其在公司的出资额。

Q4: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人,如何设立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A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公司股东兼任董事,也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但不设立监事。

Q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遵守哪些特别的财务管理规定? A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年度财务报告的公示,必须进行年度审计,并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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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北藏族自治州,一个人完全可以独立开设公司。中国的公司法允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立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这为个体创业者提供了广泛的机会。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一个人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开公司的过程、优势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人可以在海北藏族自治州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流程与多人公司类似,主要包括名称预先核准、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申请发票等步骤。

个人设立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决策迅速,管理灵活。作为唯一的股东兼经理,创业者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快速调整经营策略,无需像多人公司那样耗费时间在内部沟通和协调上。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业风险。

然而,单独开公司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例如,所有的经营风险都需要股东一人承担,一旦公司运营不善,个人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此外,一人公司在资金筹措、资源整合方面可能不如多人公司来得方便。

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开公司还需要注意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由于该州的特殊性,包含多个少数民族,因此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需要考虑到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尊重当地习俗,合理进行市场定位。

此外,海北藏族自治州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也是创业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该地区交通相对偏远,物流成本较高,但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独特的民族手工艺品,这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总结来说,一个人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开公司是完全可行的,但需要详细规划、谨慎操作,并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政策优势。只要合理规避风险,单打独斗也能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常见Q&A:

Q1: 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开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本? A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万元。

Q2: 外地人可以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开公司吗? A2: 可以,中国的公司注册并没有地域限制,外地人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提交相应的材料。

Q3: 开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A3: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提交工商登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司印章、开设公司银行账户等。

Q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A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Q5: 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开公司有哪些政策支持? A5: 海北藏族自治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民族产业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具体政策可以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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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注册和新增业务时,特别是互联网行业,需要办理对应的资质许可证,对此,资质代办机构将成为公司会考虑的一个重要方向,当前条件下,对于尚未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来说,自己办理相关业务的水平及能力时间都是有限的,资质代办理毕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下面创业萤火小编带大家分析企业选择资质代办优点。

企业选择资质代办机构的优点

1、降低成本:关于建设企业申办资质,无论从人力还是物力。因为很多企业都是首次办理资质,关于办理资质的一些相关内容资料和流程不熟悉,可能会走很多弯路。

2、通过率高:从专业角度来说,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追求的是一次办完,让企业尽快取得资质。

3、定期打折:有些优惠政策从取得证书开始就开始享受,关于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哪些适合自己的企业也不太清楚,处理资质的企业要获得最大优惠政策,但是冗杂琐碎的材料整理,材料是否合格却总让企业心力交瘁,人力财力都消耗了,却迟迟没有拿到相关资质,如果企业能找到一个专业的资质代理机构,那样的企业可以快点得到优惠,快来享受优惠,投合企业。

4、长期有效:企业的资格证书办好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企业本身进行自我保护和晋级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工作和项目进度。并且甄选资质代理公司才能避免这些麻烦,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到公司的运作中去,提高竞争能力。

5、资质重要性:要使公司正常运作,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资格等级、等级等,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而对企业的生计、开展产生严重影响。

关于资质代办是什么及企业选择资质代办的优点的相关信息创业萤火小编就分析完啦,如您刚好需要办理资质许可业务,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在线客服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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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都加强了对于品牌商标的建设,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商标受到侵犯的时候,有企业违法商标法律法规的时候,有哪些机构、单位来进行处理呢?接下来就和创业萤火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新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

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是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能。设立专门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先后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根据 1982年颁布并于 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实施的《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明确相关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能够使有关部门的地位得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避免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保证有关事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条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修改维持了现行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新商标法条文解读之负责商标管理的机构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处理部门,为两个部门。

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里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即是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为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都不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 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另据2008年9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工商人字[2008]195号)规定.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商标局下设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查六处、审查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查处、国际注册处、异议形审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异议裁定四处、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24个职能处,编制28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具体规定,依法履行其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前文内容,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商标争议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门队伍和人才。目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法律要求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依法作出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进行审理;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法律事务处。各业务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事务。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二者是平行的。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增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商标局,其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相当于“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显然违背公正性的要求。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都对商标事务具有管理权,但二者各自管理的事务并不相同。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对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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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相信很多人都有所接触和了解,现在很多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商标的注册管理与维护,商标也是企业的品牌服务与其他企业进行区分的标志,并且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为什么要制定商标法呢?创业萤火小编将对商标法立法宗旨进行相应的介绍,一起来了解下吧!

新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明确立法宗旨是法律规定的首要任务。所谓“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其意义在于明确宣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以开宗明义、总揽一部法律的全部内容。每部法律都有立法宗旨,不同法律的立法宗旨各不相同。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立法宗旨决定一部法律其他具体规范的内容,统率着一部法律的全部规范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着立法宗旨而展开,并为实现立法宗旨而服务的。一部法律中,立法宗旨通常列为法律全文的第一条,既表明其首要性,又凸显其重要性,《商标法》亦是如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修改维持了现行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新商标法条文解读之商标法立法宗旨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它是一种能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对商标予以管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各国通过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等的法律规范,对商标予以管理。商标的确权和使用,必须实施依法管理,而这种管理应当是有效的,形成一种适应商标特点的强有力的管理秩序。本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商标管理,是制定本法的首要目的。

二、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需要由国家予以保护,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需要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才能切实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利益的积极作用。因此,以法律的形式,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促使生产者与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商标是人们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们知悉和认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条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与其质量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好,消费者选择意愿强;商品或者品质不佳,人们会循着商标追踪其来源。制定商标法,依法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有利于消费者通过商标区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例如,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总是倾向于选择那些质量有保证的品牌。这里的“品牌”就是本法所称的“商标”。通过立法对“品牌”的保护,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作出选择反过来,它也促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更好地提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吸引消费者。

四、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信誉是商标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心目中享有的声誉。它是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商标不仅是生产者、经营者的智力成果,也是取得人们信任的一个重要标识。商标凝结着商品的信誉和该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信誉,这种信誉不是凭空获得的,而是通过许多智力活动与创造性的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商标信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致的。特别是使用时间较长、知名度较大的商标,其信誉度较高,人们对使用这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着较大的信任,更容易被购买和消费,生产者、经营者就能够更多地获得利益。通过制定商标法,依法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树立商标信誉。例如,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专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驰名商标的声誉是非常有意义的。

五、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

商标既是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品声誉的工具,也是消费者用以判断购买取向的重要依据。制定商标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商品和服务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完善、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而言是一致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标制度的需求也是统一的。无论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目的之一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使二者的合法利益都能从法律上得到切实维护。

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一系列制度共同构建起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中,商标制度又是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法律制度有其注重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是促进社会创新的一项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也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宗旨。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援引法律中有关立法宗旨的条文予以适用。但是,如前所述,法的宗旨统率着一部法律全部规范的价值取向。围绕商标法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应当体现法的宗旨,以法的宗旨作为最高原则,尤其是在法律具体规定缺失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和掌握应当遵循立法宗旨,而不应背离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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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成立一家公司的时候,是需要对公司设立的各个方面有一定的规定,这样不光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所以大家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设立、出资等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设立、出资等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子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报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股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

  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文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设立、出资等纠纷案件适用的规定还是比较多的,不过具体适用那条就要根据案情情况来决定了。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设立、出资等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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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对于网络直播相信大家都不再陌生,网络直播也成为了很多人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想要加入直播行业中来,但是根据相关管理条例,企业开展网络文化经营是需要或者许可证的。下面创业萤火小编就来和大家介绍直播文网文办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2、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5、申请企业的业务发展说明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E.公司为保证内容安全建立的相应制度介绍。

6、应如何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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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办理文网文许可证,但是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整理的资料类别是相对比较多的,而且不同的地方办理的资料是不一样的,下面创业萤火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相应的文网文办理材料清单,一起来了解下吧!

文网文办理审批资料

申请人需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后经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且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规定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司章;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资料时应带原件核对;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设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范围说明;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变更经营范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范围说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变更公司地址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8.延续

(1)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9.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0.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所有关于“文网文许可证办理材料”的内容,如果需要办理文网文申请、续期、变更、注销的,可进入创业萤火或者扫以下二维码进行更详细了解!我们会有专业的团队,给您进行最快速的业务办理,创业萤火是一站式全生命周期企业服务平台,拥用着十五年的行业经验,为众多企业进行过服务,公司历史悠久,专业又高效,值得您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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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而在这个过程就需要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关于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的公司法适用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的公司法适用规定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教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教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是要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当然实际中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就需要大家多了解这方面。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的公司法适用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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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互联网行业发展越来越快,很多行业都开始依赖互联网,可以说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了整个社会运转的基石,不过对于在网上经营文化类产品的,是需要获得文网文许可证。今天创业萤火小编就来和大家介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以及审批时限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网文办理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5日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机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好了,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以及审批时限的具体内容。如果大家对于以上内容还有不懂之处,以及需要办理文网文的,可以点击创业萤火在线客服,或者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进行了解,创业萤火拥有15年丰富经验,受到广大公司的喜爱,是您找寻企业服务办理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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