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1、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三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且属于存续经营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作变更处理。
(一)纳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发生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住所或企业的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
(五)由于区划调整等非纳税人因素造成的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存续经营是指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在变更前后是连续的。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于发生变更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在发生变更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
3、留抵税款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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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的核心机制。通过合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企业可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然而,抵扣政策涉及复杂的条件和操作规则,若执行不当,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本文结合最新政策(截至2024年),系统解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的核心要点、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抵扣权限
1. 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生产型企业)或500万元(商贸企业);
自愿申请且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未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
2. 抵扣权限范围
一般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销售货物、服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合规凭证可抵扣进项税;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而非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或5%)。
二、增值税抵扣的核心条件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应税项目:进项税对应的货物、服务需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应税销售、混用项目)。
取得合法凭证:凭证类型需符合税法规定(详见下文)。
凭证信息完整:发票需包含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金额、税率等完整信息。
未超抵扣期限:部分凭证需在规定期限内勾选或申报(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360天内勾选)。
示例:
某制造企业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进项税可全额抵扣;若用于员工食堂(集体福利),则不可抵扣。

三、可抵扣的进项税凭证类型
凭证类型 适用范围 抵扣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按票面税额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货物 缴款书注明的税额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 计算抵扣(9%或10%)
通行费电子发票 高速公路、桥闸通行费 按发票税额或计算抵扣(5%)
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 员工差旅交通费用 按发票税额抵扣
完税凭证 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按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
特殊说明:

农产品抵扣:收购发票按9%计算抵扣,若用于生产13%税率产品,可加计1%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仅限注明“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如出租车票)不可抵扣。
四、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用途不符合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案例:企业购买空调用于员工宿舍,即使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凭证不合规:
虚开发票、发票信息不全或与实际交易不符。
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霉变等损失,对应进项税需转出。
特殊行业限制: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进项税不得抵扣(即使取得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抵扣操作流程
1. 勾选确认(适用于专用发票)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需抵扣的发票并确认;
勾选截止时间:开票后360天内。
2. 申报抵扣
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录入勾选的发票数据或手工录入其他合规凭证信息。
3. 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示例:
借:原材料/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六、热点问题解答
Q1:超过360天未勾选的发票能否补救?
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超期,可提交证明材料申请逾期抵扣;否则无法补救。
Q2: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如何分摊进项税?
需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可抵扣部分,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免税销售额÷总销售额)
Q3:收到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怎么办?
暂停抵扣并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若交易真实且补开合法凭证,可恢复抵扣。
Q4:不动产进项税如何抵扣?
自2019年4月起,不动产进项税可一次性全额抵扣,无需分2年摊销。
七、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建立抵扣台账:
记录每张发票的取得时间、用途、勾选状态,设置超期预警。
严格审核凭证:
查验发票真伪(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对业务真实性。
定期内部培训:
针对采购、财务等岗位人员开展税务知识培训,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损失。
关注政策更新:
例如:2024年全电发票试点扩大至全国,取消勾选环节,改为“确认即抵扣”。
八、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错误抵扣免税项目
某食品企业将购进原料用于生产免税婴儿奶粉,财务人员误将对应进项税50万元抵扣,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补税+滞纳金合计62万元。

启示:严格区分应税与免税项目用途,必要时设立单独仓库管理。

案例2:农产品加计抵扣成功
某果汁生产企业收购苹果取得收购发票100万元,按9%计算抵扣9万元,因用于生产13%税率果汁,额外加计1%(1万元),合计抵扣10万元。

启示:善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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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作为企业发展的“经济身份证”,直接影响着银行贷款、招投标资格等核心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A级纳税人仅占13.7%,但获取了68%的信用贷款额度。本文结合《202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深度解析评分指标、扣分红线与修复路径,助企业构建税务信用护城河。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五级矩阵
等级 评分区间 评定周期 核心特征
A级 90分及以上 年度评定 可享受出口退税优先办理等49项激励
B级 70-89分 月度动态 允许信用修复且不影响发票领用
M级 40-69分 季度调整 新设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
C级 40分以下 实时监控 年度内存在严重失信记录
D级 重大税收违法 随时触发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公示
二、评分指标体系解构(总分100分)
1. 纳税申报质量(35分)

按时申报:每延迟1天扣5分(超过30天扣30分)
申报准确率:错报次数超过3次后,每次扣2分
更正申报:非主观错误更正不扣分,恶意篡改扣15分
2. 税款缴纳情况(30分)

按期入库:滞纳天数与扣分比例(例:逾期3天扣5分,10天扣15分)
预缴比例:制造业企业预缴率达95%以上加3分
留抵退税合规:违规申请退税一次扣20分
3. 税务合规性(25分)

发票管理:
虚开发票直接降为D级
作废率超20%扣10分
账簿规范:未按规定保管会计凭证扣8分
4. 社会贡献度(10分)

纳税总额:行业排名前10%加5分
环保税收:资源综合利用退税达标加3分
三、七大扣分禁区与修复机制
1. 不可修复的D级触发项

暴力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票超100万元
逃避追缴欠税金额达应纳税额10%以上
骗取出口退税且涉案金额超50万元
2. 有条件修复的C级扣分项

非主观造成的逾期申报(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可申请修复40%扣分)
首次发票违规(如未按时验旧,改正后修复50%扣分)
3. 修复操作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上传补税凭证、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
四、A级纳税人的决胜细节
1. 连续三年A级特权

增值税发票单次领用数量提升至3个月用量
海关认证企业(AEO)评审优先通过
地方政府贴息贷款额度上浮20%
2. 高分值指标突破点

申报前置校验:使用电子税务局“一键体检”功能消除95%的填报错误
税款预缴策略:
季度预缴超应纳税额10%,次年汇缴加分3分
利用“税款预缴智能测算系统”优化现金流
3. 行业标杆案例

比亚迪(002594):通过建立税务机器人(RPA)实现申报零差错,连续5年保持A级
三一重工(600031):环保设备投资抵税政策应用率达100%,年度加分12分
五、大数据监控下的新型风险
1. 金税四期穿透式监管

银行流水与纳税申报匹配度分析(偏差超5%触发预警)
供应链数据交叉比对(进销项背离度超行业均值30%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2. 自动化评分模型升级

行为轨迹分析:频繁切换办税人员(3个月内更换超2次)扣5分
关联方风险传导:持股超30%的关联企业被列为D级,本企业扣8分
3. 新兴领域扣分案例

直播行业:某MCN机构因未代扣网红个税200万元,直接降为D级
跨境电商:深圳某企业海外仓销售未申报VAT,跨境数据交换暴露后扣15分
六、信用等级提升的实战策略
1. 周期管理工具

建立《纳税信用日历》:标注申报截止日、税款缴纳日等129个关键节点
使用智能提醒系统:提前3天推送待办事项(覆盖率达98%)
2. 风险自检体系

每月执行“税务健康检查四步法”:
比对开票系统与申报表数据
核查银行账户税款扣款记录
扫描关联企业信用状态
评估税收优惠适用合规性
3. 专业机构协同路径

聘请税务顾问进行季度合规审计(费用约2-5万元/年)
购买纳税信用保险(年度保费0.3%-0.8%保额,覆盖评分下降损失)
结语
纳税信用等级的本质是企业财税合规能力的数字化映射。在“以数治税”时代,企业需建立“预防-监控-修复”全周期管理体系。建议配置专职税务合规官,每季度召开信用评级分析会,将纳税评分纳入KPI考核(建议权重不低于15%)。唯有将税务信用融入战略层面,方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差异化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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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每月纳税申报是“必修课”,但税种多、时间紧、政策变化快等问题常让从业者如履薄冰。本文以一家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通过四周的实务记录,拆解增值税、所得税等核心税种的申报要点,并结合2024年新政与典型案例,梳理合规申报的全流程指南。

第一周:数据归集与增值税申报
时间:每月1-7日
核心任务:完成上月增值税申报

操作步骤
销项数据核对(1-3日)
导出税控系统的开票汇总表,核对发票份数、金额与ERP系统是否一致;
关注“未开票收入”申报(如电商零售、客户自提货物);
检查税率适用:2024年制造业增值税率保持13%,但加计抵减政策扩围至研发设计服务。
进项税勾选(4-5日)
登录电子税务局,勾选抵扣的进项发票(注意: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计算抵扣);
核查异常凭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排查“红字预警”发票;
案例:某企业因误勾选已作废发票,导致进项转出补税12万元(2024年苏税处〔2024〕15号)。
申报表填写(6-7日)
主表:销项、进项数据自动导入,核对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附表:重点关注《附表二》第8b栏“农产品加计扣除”(按1%计算);
提交前校验:利用电子税务局的“风险扫描”功能,排查未开票收入占比超20%、税负率异常等指标。
第二周:附加税费与个税预扣
时间:8-15日
核心任务: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及员工个税申报

操作要点
附加税费计算(8-10日)
计税依据: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基数;
税率速记:城建税7%(市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新政:2024年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继续免征教育费附加。
个税预扣预缴(11-15日)
数据来源:薪资系统导出收入明细,核对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
系统操作: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申报表提交”;
风险点:某企业未及时更新员工租房信息,导致少扣个税被加收滞纳金5.2万元(2024年深税罚〔2024〕8号)。
申报后自查
打印《完税证明》与银行扣款回单核对;
存档要求:申报表、扣除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三周:企业所得税预缴与优惠备案
时间:16-22日(季度次月)
核心任务:完成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操作流程
利润数据整理(16-18日)
取数范围:利润表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调整事项:
加:业务招待费超限部分(发生额60%与营收0.5%孰低);
减: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4年制造业加计比例提至120%)。
申报表填写(19-20日)
预缴方式:按实际利润预缴(A类报表);
关键栏次:
第3行“营业成本”(不含期间费用);
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案例:某企业误填营业成本为“成本+费用”,导致少缴税款被追缴滞纳金(2024年京税稽〔2024〕12号)。
优惠备案(21-22日)
资料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费用辅助账;
系统路径:电子税务局—“优惠事项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
第四周:全税种复盘与风险应对
时间:23-30日
核心任务:全月申报复盘及税务健康检查

重点事项
申报数据交叉核对
增值税销售额 vs 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差异需有合理说明);
个税申报工资总额 vs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差异≤5%)。
风险指标自测
税负率:制造业增值税税负率警戒线为2.5%-3.5%(行业均值);
进销匹配度:水电费、物流费占比与生产规模是否合理;
发票异常:连续12个月接受普票超500万元触发税务稽查(金税四期预警)。
争议问题处理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需在5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重大争议(如转让定价调整)可申请“税务事先裁定”(2024年试点扩至全国)。
结语
纳税申报并非简单的“填表交差”,而是贯穿企业经营全周期的合规管控。财务人员需建立“数据溯源-申报复核-风险预判”的三重防线,尤其关注政策动态(如2024年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留抵退税流程简化)。建议企业每季度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借助“财税机器人”实现申报自动化,将合规成本降低30%以上。唯有将税务管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规划”,方能在复杂税制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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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起征点与免征额:概念辨析
纳税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征税门槛,收入未达起征点不征税,超过后全额计税。
示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超过10万元后,全额按1%或3%纳税。
免征额: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免税额度,仅对超出部分征税。
示例: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免征额)为5000元/月,超过部分按累进税率计税。
核心区别:起征点是“达到才征”,免征额是“扣减后征”。

二、2023年主要税种起征点及税率
1. 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 起征点(月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10万元 免征
>10万元 1%或3%
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 无起征点 6%/9%/13%
政策亮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延续至2027年底)。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类型 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小微企业 ≤300万元 5%
普通企业 >300万元 25%
高新技术企业 无限制 15%
关键调整:

小微企业优惠扩大:300万以内部分实际税负5%(原100万以内2.5%取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120%)。
3. 个人所得税
所得类型 起征点(月) 税率结构
工资薪金 5000元 3%-45%累进
经营所得 无起征点 5%-35%累进
股息红利 无起征点 20%
专项附加扣除:

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每月1000元/孩。
继续教育、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上限提高。
三、地区差异与特殊政策
1. 区域税收优惠
地区 政策内容 适用行业
海南自贸港 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所得税 旅游、高新技术
西部大开发地区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可享15%税率 基础设施、制造业
粤港澳大湾区 境外高端人才个税补贴(差额补足) 金融、科研
2. 行业专项优惠
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当月申请、次日到账”。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10%征收。
新能源:购置环保设备可抵免应纳税额10%。
四、合法降低税负的4大策略
策略1:拆分业务,适用低税率
案例:某设计公司年收入480万元,若整体按25%纳税需缴120万元。
优化方案:拆分为两家小微企业(各240万元),按5%税率纳税,总税负24万元,节省96万元。
策略2:调整薪资结构
操作:将部分工资转为年终奖(单独计税)、股权激励或福利补贴(如住房、交通补助免税限额)。
示例:高管年薪100万元,若50万元转为股权激励,个税可减少约12万元。
策略3:利用税收洼地
推荐地区:
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2023年收紧审核)。
横琴粤澳合作区:跨境电商增值税、消费税免征。
风险提示:避免“空壳公司”,确保实质性经营。
策略4:延长产业链抵扣
方法:成立上游供应链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环节。
示例:贸易公司通过关联采购中心获取进项票,抵扣后增值税率从13%降至实际税负3%。
五、2023年稽查重点与避雷指南
1. 税务稽查高风险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个人账户收公款(单笔超5万元触发银行预警)。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数据异常(如收入300万临界点企业扎堆)。
2. 合规建议
证据链管理:留存购销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三流一致”凭证。
临界点预警:收入接近300万元时,提前通过捐赠、折旧等方式合理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动态监控:使用金税四期监测工具(如“税智星”)自查风险点。
六、未来政策趋势预测
起征点指数化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可能挂钩CPI指数,每3年自动上调。
税收优惠精准化:
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数字经济的定向扶持。
全球最低税负制:
跨国企业若在华实际税负低于15%,需向来源国补缴差额(OECD框架协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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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是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十余个税种。本文依据最新税法政策,系统梳理主要税种的计算逻辑与实操要点,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的税务管理体系。

一、企业纳税构成框架
2024年我国企业主要税种及占比:

税种 平均税负率 计税基础 申报频率
增值税 3%-13% 增值额 月/季度
企业所得税 5%-25% 应纳税所得额 季度预缴/年度汇算
附加税费 1.2%-1.5% 增值税+消费税 随主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 3%-45% 工资薪金 月度代扣代缴
印花税 0.03%-0.1% 合同金额 次月15日前
二、核心税种计算详解
(一)增值税计算
1.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含税采购额÷(1+税率)×税率
案例:
某制造业企业当月销售设备1130万元(税率13%),采购原材料618万元(税率13%):
销项税额=1130÷1.13×13%=130万元
进项税额=618÷1.13×13%=70万元
应纳税额=130-70=60万元
2.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024年延续3%优惠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

调整要点: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 vs 销售收入5‰孰低扣除
广告费:不超过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化妆品等行业30%)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制造业200%)
案例:
某科技企业年度利润5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收入6000万元),研发费3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60%=12万元 vs 6000×5‰=30万元 → 调增8万元
研发费加计扣除=300×100%=300万元 → 调减3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8-300=208万元
应纳所得税=208×25%-208×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0.8万元

(三)附加税费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附加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率
现行标准:

城建税:7%(市区)、5%(县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案例:
某市区企业当月缴纳增值税100万元:
城建税=100×7%=7万元
教育费附加=100×3%=3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100×2%=2万元
合计附加税费=12万元

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一)小微企业优惠
2024年标准:

指标 限额 优惠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100万以内:5%
100-300万:10%
从业人数 ≤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元
节税示例:
某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传统税率:280×25%=70万元
优惠税率:100×5%+180×10%=5+18=23万元
节税幅度达67%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100%,需满足:

纳税信用等级A/B级
连续6个月留抵税额≥50万元
退税申请前36个月无骗税记录
四、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一)增值税申报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重点核对:
发票汇总表与税控盘数据一致性
进项税勾选认证情况
申报截止日:次月15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步法:

基础信息填报:核对会计准则、分支机构信息
财务报表导入: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数据自动带入
纳税调整:完成A105000系列调整表
优惠备案:填报A107010-A107050优惠明细表
税款计算:系统自动生成A100000主表
关键时间节点:

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汇算
6月30日前完成关联申报
五、风险防控要点
(一)发票管理红线
不得虚开发票:单张发票超10万元将触发风险预警
进项税抵扣时限: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
(二)税务稽查重点
2024年四大稽查方向:

电商平台隐匿收入
关联交易定价异常(转让定价偏离率>20%将立案)
高净值人群个税申报
增值税税负率异常(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附后)
(三)合规建议
建立三级复核机制:业务部门→财务部→外部顾问
运用智慧税务系统:金税四期已实现全票种自动比对
留存备查资料:合同、付款凭证等需保存10年以上
六、行业税负率参考
行业 增值税税负率 所得税税负率
批发零售业 0.9%-1.5% 1.2%-2%
制造业 2.5%-4% 3%-5%
软件信息技术 1.8%-3% 2.5%-4%
建筑业 2%-3.5% 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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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税种共18个,企业实际经营中平均涉及7-9个税种。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2024年最新政策,系统梳理企业纳税体系,涵盖制造业、服务业、跨境电商等不同业态的税负构成,助力企业做好税务规划。

一、企业核心税种全景图
1. 增值税(第一税源)

适用范围:所有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企业
税率体系:
一般纳税人:13%(制造业)、9%(交通运输)、6%(现代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2024年延续减免政策,季度30万以下免税)
特殊规则:
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加计抵减: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5%扣除
2. 企业所得税(利润税)

税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亏损
税率结构:
基准税率25%
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15%、小微企业5%(应纳税所得额≤300万部分)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扣除新政: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科技型中小企业150%)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二、高频附加税费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实缴增值税、消费税之和
税率梯度:市区7%、县镇5%、其他1%
2. 教育费附加

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2%)
月销售额≤1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娱乐行业按收入3%征收
月销售额≤2万元企业免征
三、财产行为税体系
1. 房产税

自用房产:房产余值×1.2%
出租房产: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可减按4%)
新政亮点:
保障性租赁住房税率减按4%
智慧仓储设施房产税减半
2. 印花税

2024年简并税目:
合同类型 税率
借款合同 0.005%
购销合同 0.03%
股权转让 0.05%
免税政策:
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
电商企业电子订单免贴花
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税额标准:0.6-30元/㎡(按城市等级划分)
集成电路企业用地减免50%
四、行业专项税种
1. 消费税(特定行业)

税目调整:新增电子烟、高端护肤品税目
税率示例:
商品类别 税率
白酒 20%+0.5元/500ml
汽油 1.52元/升
贵重首饰 5-10%
2. 资源税

从价计征:
资源类型 税率
煤炭 2-10%
稀土 20%
从量计征:地热、矿泉水每吨1-30元
3. 环境保护税

污染当量标准:
污染物 税额
大气污染物 1.2-12元/当量
水污染物 1.4-14元/当量
减排30%以上减按75%征收
五、跨境经营特殊税种
1. 关税

RCEP协定税率:
商品类别 基准税率 优惠税率
汽车零部件 8% 立即降为零
化妆品 10% 5年内降至5%
完税价格审定:新增"公式定价"备案制度
2. 跨境电商综合税

限额内优惠:
交易类型 限额 税率
零售进口 单次5000元 9.1%
年度26000元 0%关税+70%增值税消费税
六、税费优惠政策矩阵
1. 小微企业普惠政策

增值税:月销售额≤15万免征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万部分实际税负5%
"六税两费"减半:房产税、印花税等
2. 重点行业专项优惠

行业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 进口设备关税免除、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能源 三免三减半、车购税免征
养老托育 增值税即征即退、房产税减免
3. 区域税收洼地

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超30%货物免关税
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物流业所得税15%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15%
七、税务管理要点
1. 申报周期管理

税种 申报周期
增值税 月/季度
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缴+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 月度代扣代缴
2. 数字化征管趋势

金税四期:实现"税费全数据、资金全监控"
电子发票:2024年全面取消纸质专票
智慧稽查:大数据比对进销项、资金流、物流信息
3. 风险预警红线

增值税税负率<行业预警值(如商贸企业1.5%)
成本费用占比异常(如服务业人力成本超70%)
股东借款超1年未归还视同分红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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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一个论题,首先围绕这个论题要明白有哪些问题,其次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企业清算这个论题的第1个问题就是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第2个问题是清算和正常经营的区别,清算期间怎样确定?第3个问题就是清算所得怎样计算,就包括一些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呀等等这些细节的规定,第4个问题就是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企业清算就是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他要“死”掉了,死前要把他的财产处理一下,该还账还账该卖卖,该交税交税,剩余的分给股东。清算之后,这个企业就没有任何财产了。所以企业注销前的清算是要做这个工作的。

  一、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

  1、《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因各种原因解散、破产均应进行清算,这种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均不需要清算。税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可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中合并、分立需要清算的情况有:

  (1)企业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但只有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2)企业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综上,企业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重组时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必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因变更经营地点,只要不是迁移到境外,注销时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二、清算期间怎样确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应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

  所以一个企业要进入清算程序,要先对终止经营前的正常经营期间的所得税进行申报,然后进入清算期间。清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清算完成要对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再进行清算申报,之后才能注销。

  注意:进入清算期,企业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清算所得怎样计算

  企业进入清算后因为不再持续经营,要处理财产,债务要偿还,实物要变卖。应收款债权要收回。所以说实物资产要按市场价变卖,或者按照可变现价值分给股东(这个当然要交增值税)。实物资产的转让收入减去它的计税成本,那就是他的转让所得,应收款等债权要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作为损失并不是当然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按照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要偿还,不用偿还的要作为收入。但若是预计负债,则其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所以这个预计负债在清算期间实际支付时应调减应税所得。因为不再持续经营,所以原先资本化的支出,现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其实这就是财税[2009]60号规定的清算所得的计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清算期间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吗?清算费用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清算期间与清算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若在税法规定限度内的,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的广告费可以扣除吗?清算期间还正常经营吗?不能正常经营还还需要广告费吗?所以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没有什么变化,除了因不再持续经营,不用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外,其他的如历史成本原则、相关性原则,损失要实际发生才能扣除等等都没变。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持续经营时不能税前扣除,但清算时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如果企业有增值税留抵,可以申请退还吗?《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信用的评定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清算企业已不再正常经营,恐怕是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的,更谈不上A级或B级了。所以增值税留抵是不能申请退还的。若有增值税留抵应在进入清算期间之前申请退还。

  未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清算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优惠、加计扣除等的优惠。

  四、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财产,分股东是法人还是个人而有不同。

  若是法人股东分得的财产,根据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先扣除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中该股东的应得股息,这个股息符合免税规定的,免企业所得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是投资损失也可按资产损失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扣除。但要资料留存备查。注意被清算企业的亏损不能转到投资方弥补。

  延伸问一下: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有可能由其他企业弥补吗?有一种情况,即在企业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一定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法人股东取得的实物资产,因清算企业已计算该实物资产的转让所得,故法人股东按其市场价做为其计税成本。

  对于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的财产,是否也先按该个人应分得的利润确认其应得股息?若如此,则因个税无免税规定,应按20%的股息所得交个税,然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为所得,则再按财产所得以20%税率交个税,若为损失呢?有文章认为根据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个人与法人股东的处理一样。如此则会存在个人先交20%的股息个税,然后投资损失又不能如法人企业一样在税前扣除。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财产的税务处理与法人股东分得财产是不同的,个人股东应扣除其投资成本后统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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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8年社保入税,2019年个税实施,相关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给税务部门的工作还在进行。很多大企业规划系统人力资源和劳动成本,在区分高管股权激励对象、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基础上,清理补缴社保及滞纳金。明确社保滞纳金计算基数是企业缴纳社保部分,还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部分呢?社保与税收的追缴期、救济前提等有哪些不一致?《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超过本金,但在社保领域滞纳金超过本金呢?

  案例1:单位和个人合缴数为本金,计算社保滞纳金

福兴制革有限公司、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辽02行终223号

  上诉人的员工13人投诉原告拖欠工资及社保费,均以签订承诺书、声明的形式向上诉人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认为原告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共计13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总计594738.97元的处理决定(单位承担432103.7元,个人承担162635.27元)(此金额594738.97元为本金,滞纳金和利息自欠缴之日开始计算,截止到在社保征收机构进行补缴时为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据此,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强制参加制度,即不论劳动者是否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代办代缴。

  案例2:社保滞纳金超过本金

赵某某与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二审行政裁定书晋07行终223号 2018-12-20

  原审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系灵石县煤炭运销公司职工,因单位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欠付养老保险金额为:单位欠缴4133.60元、个人欠缴1653.44元,共计5787.04元。2017年9月25日被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征收滞纳金22417.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只应征收不超过5787.04元的滞纳金,而该中心违法征收16630.78元,对于多征收的部分,被告依法应负有返还义务。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违法收取的滞纳金16630.78元。

  本院认为,应该明确行政强制法中的加处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是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措施,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滞纳金的性质并不一样。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处理结果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3:互有过错,各自承担社保滞纳金

梁某2、金某某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2895号

  金某某公司主张产生滞纳金系因为梁某2在入职时签订了《购买社保、医保及工伤保险告知书》,确认是其本人签名,明确要求不购买社保,故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单位并未为其购买社保,现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结合梁某2系在离职之后才向社保部门投诉,对社保费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存在过错。经税务局核算,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金某某公司应承担梁某2社会保险费用为27358元,梁某2个人应承担费用为11158.29元(笔者注:企业已经支付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所以社保个人部分自己负担)。金某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滞纳金部分为30240.5元显然超出了金某某公司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仲裁委于同日作出穗花劳人仲不[2021]48号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不应以约定排除法定义务。金某某公司、梁某2进行社保费补缴,金某某公司、梁某2对滞纳金产生均有过错,应按各自承担社保费的比例承担滞纳金。故梁某2应承担的滞纳金计算30240.51×(11158.29个人本金÷38516.29全部本金)=8760.77元。金某某公司承担剩余部分。

  案例解释:

  1、支持社保滞纳金大于本金:认为法的目的存在差异,社会保险法在于保障,允许滞纳金超出本金。对比行政处罚等领域的滞纳金往往都是日百分之三,万分之五并不影响法的目的实现。

  2、支持社保滞纳金不大于本金:如(2018)吉07行终74号行政判决、(2020)新01行终95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3、注意:双方过错影响滞纳金分担。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的责任各案例责任不同。

  4、案例3中: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违法行为连续至2017年劳动者离职,2021年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和仲裁,是因为举报投诉的原因,导致二年追诉时效延长。

  总结:社保费与税收

  共性:

  滞纳金比例都是每日万分之五。都是法定义务。限期不缴纳承担不同比例罚款。

  区别:1、争议解决前提不同:

  (1)社会保险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纳税争议需要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

  2、追诉时效不同: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3年、5年、无期限;

  3、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同:

  (1)社保滞纳金可扣除;

  (2)税收滞纳金不可以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4、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1)社保费:社保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税收: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利,或申请法院执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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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收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具体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免加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一)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特别规定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亦要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从这一规定上看,根据税法对税收征免项目一贯采取正、反列举法的原则,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规定: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样,内资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亦不加收滞纳金,超期的自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相关分析。
  综合上述,也就是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主观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只要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超期未缴税款都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注意四点:
  一是因税务人员个人的非执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仍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是即使是因政策原因或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也应有足够的执行政策或税务机关执法过错的证据依据,如相关政策文件或批准手续。

  三是上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中的“规定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起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在月末10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平时在月末或季末15日内交纳;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如对某些非固定业户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方式确定的税款限期交纳期限。

  四是按国税函[2007]156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是指由于年终汇算清缴而形成的所得税税款,但如果企业平时在会计核算上已经实现了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预缴期内没有或者没有全部预缴税款,则属于延期占用了一部分所得税税款,对这部分延期占用税款应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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