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申请的审核程序做了调整,为做好相关政策和程序调整后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应按照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于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应按照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于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申请(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审核程序做了调整,为做好相关政策和程序调整后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应按照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于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三)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如依照申请人章程、股东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等等),应在履行完上述义务和责任后方可申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

  (四)申请人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且按照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票交易正常;

  (五)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六)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四、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同意的,转报商务部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转报部门;

  (四)经商务部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应在发布相关公告,并到交易所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到商务部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申请人应在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所述的申请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含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申请书;

  (三)申请人股东大会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决议和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

  (四)申请人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章程修改草案(正本)及原章程(复印件);

  (六)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关于是否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书面声明。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应书面说明履行情况或书面承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七)申请人申请前两年内联合年检证明;

  (八)申请人出具的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书面证明;

  (九)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继续持有一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902号)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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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聚焦汽车、家居等重点领域 出台一批促消费措施】商务部消费促进司司长徐兴锋表示,今年以来,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于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着眼于恢复和扩大消费。重点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聚焦汽车、家居等重点领域,积极推动出台一批促消费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畅通二手车流通,发展绿色智能家居消费,进一步释放大宗消费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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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下午,商务部官网正式公布最新修订版《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而上海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其他省区废品回收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哪些地方进行了重大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订解读:增加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表明我国对循环经济利用提到了更高的程度,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头戏之一。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修订解读:强调了市商务部门也就是省级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主管部门。删掉了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表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格提高。一般的区县这一层级不具备主管性质了。所以以后想办理回收站相关证件,需要省级审批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与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兼容共享。
修订解读: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表明,以后回收站网点开办的选址范围将严格起来,且回收站的数量都在布局规划之内,难以大幅增长。
四、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修订解读:删去的第八条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
删去的第九条是产业园区回收平台(就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实际上这种合作模式....谁能认真管理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
修订解读:废品智能回收机已经在很多小区开始投放了,比如废金属投放箱、废塑料、废纸张等投放箱,也是未来废品行业智能化发展的方向之一。
六、删去第十二条。
修订解读:删掉了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了解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小编解读,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和其他各行各业人员都是为祖国的发展贡献力量,添砖加瓦。没必要针对特定工作人群了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修订解读:增加并强调了要取得营业执照,否则是无证经营。回收站老铁们注意了,以后干回收站不能只登记,并且一定要有营业执照哦~要不然这2年的各县镇回收站整治活动重点就是取缔无证经营。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将备案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备案。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修订解读:经营备案事项以前是在商务部门的内部备案上,以后直接展示在营业执照上,更清晰的一眼看出该回收站营业范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回收站以后变更备案事项,需要在15日内去区级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要跑错了地方哦~
九、删去第二十二条。
修订解读:删掉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明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的重大事项。)
十、将第二十八条条标修改为“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删去第三款。
修订解读:修改后,特别强调了这些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擅自回收和运输,那就是市政公用废旧物资!小编个人举例,比如下水道井盖,道路护栏等。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修订解读2: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前是由工商、城管执法。但目前各地区回收站整治活动中,富宝废钢小编了解通常参与的市场监管部门是由各县镇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人员组成。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修改:
在第二条第一款“生产”之后增加“经营”,将第二款中的“报废汽车”修改为“报废机动车”。
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行业组织”,删去第一款中的“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之后增加“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删去第四项。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经备案的”、在“数量”之后增加“去向”。
在第二十七条“绿化市容”之后增加“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市商务部门”。
将条款中的“环保”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均修改为“市场监管”、“建设交通”均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区县”均修改为“区”、“市再生资源协会”均修改为“再生资源行业组织”。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全文如下: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组织)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组织(以下简称“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 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指导目录)
  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
  第七条(网点布局规划及设施建设)
  市和区商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与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兼容共享。
  本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八条(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
  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
  第九条(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
  生产被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生产企业可以委托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
  第十条(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
  市和区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建立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网络,开展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
  市和区商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对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运输等工作加强指导。
  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种类和回收规范等事宜,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
  第三章 回收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回收经营者设立登记)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将备案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备案。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对产废主体的交投要求)
  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除出于循环利用目的投入再生产的之外,应当出售或者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出售给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名录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纳入名录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再生资源行业组织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回收经营者的日常行为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处理、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
  (三)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和回收经营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规范,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收购运输)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金属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并建立台账。台账应当如实记录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身份信息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并至少保存2年。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事先开具证明,载明所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数量、运输目的地,并加盖公章。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该证明备查。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车辆、船舶。其他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者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的处置)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严禁非法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产废回收监管)
  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处理其他建筑废弃物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平安工地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
  举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等违法行为,并经公安部门查实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制定政策措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投再生资源,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用于实现下列功能:
  (一)公布本市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和回收网点信息;
  (二)汇总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信息,实现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的价格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和相关支持鼓励政策;
  (四)征集公众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意见和建议。
  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建设,并委托再生资源行业组织承担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排资金支持)
  本市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再生资源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回收信息报送和行业统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商务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统计、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市和区商务部门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统计、监测和相关统计信息的分析。再生资源回收数据信息对外发布之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支持社区、中小学校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未建立台账并保存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禁止回收物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信息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商务部门报告有关回收信息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和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的《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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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11月24日)商务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束珏婷介绍了上周五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美国贸易代表戴琪会晤的相关情况。

束珏婷介绍,11月14日,中美两国元首在巴厘岛成功举行会晤,就中美关系中的战略性问题以及重大全球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交换了看法。11月18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泰国曼谷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应约会见美国贸易代表戴琪。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此次会见是在两国元首会晤后,双方经贸部门负责人的面对面会谈。会谈是坦诚、专业、建设性的,双方就彼此关切的中美经贸问题和多边、区域经贸合作进行了讨论。

束珏婷表示,会谈中,王文涛部长提出双方应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开展建设性合作,并在互信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王文涛部长对美方出台的对华贸易投资限制措施、涉台问题等表达严正关切,建议双方考虑对开放、包容、促进团结合作的地区经济合作倡议均持开放态度。王文涛部长介绍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有关情况,强调中方将坚持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对外开放,坚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坚持和平发展。双方同意继续保持沟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中方认为,双方面对面交流有助于加深相互了解,加强协调。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好两国元首会晤达成的重要共识,希望美方与中方一道,推动中美经贸合作早日重回健康稳定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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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今天(11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消费促进司副司长安宝军表示:商务部全力保证居民的生活物资需求。商务部将持续强化市场监测与预测预警,及时投放肉类储备,协调跨区域物资调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指导各地设立市场保供工作专班,将疫情防控和应急保供“同部署、同落实”,统筹协调米面油、肉蛋奶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组织商贸流通骨干企业与生产养殖企业加强产销衔接,增加货源供应;制定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专门预案,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及时解决居民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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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元旦春节临近,商务部将全面动员部署,在抓好疫情防控前提下,从加大货源组织力度、保障节日期间正常营业、确保货源供应充足等方面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高峰介绍,一是加大货源组织力度。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根据节日市场消费特点,保障供应,丰富供给,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二是保障节日期间正常营业。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在节日期间正常营业,推动农批农贸市场、商超电商、外卖快递企业保持一定开业比例,满足消费者节日期间消费需求。三是确保货源供应充足。指导商贸流通企业预先安排运力,及时拓展供应渠道,充实肉类、耐储蔬菜等政府储备,确保节日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

另外,在回应我国消费增长趋势时,高峰表示,受疫情多点散发、基数抬升等因素影响,11月我国消费市场增速有所放缓,但仍然展现出较强韧性。“总体看,我国消费市场稳中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做好节日期间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喜庆安康的节日。《通知》提出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反弹蔓延;加大兜底性保障力度,真心真情关爱困难群众;强化市场保供稳价,满足群众节日消费需求;统筹安排春运工作,保障群众平安有序出行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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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副部长任鸿斌11月24日在商务部召开的《“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充分发挥制造业基础好、供应链配套完整的优势,有效弥补全球供给缺口。完全有信心实现全年“量稳质升”目标任务。下一步,商务部将适时出台新一轮稳外贸政策举措。

对于今年外贸形势,任鸿斌表示,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实现较快增长,成绩来之不易。在外贸高速增长的背后,必须看到,许多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困难增多,“有单不敢接”“增收不增利”现象较为普遍。外贸发展还存在很多隐忧,不能盲目乐观。下一步,商务部将密切跟踪形势,深入调查研究,针对外贸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周期调节工作,适时出台新一轮稳外贸政策举措,确保外贸运行在合理区间。

谈及扩大进口举措,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表示,商务部将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增加能源资源产品和国内紧缺农产品进口。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一步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扩大自周边国家进口。此外,深入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总结评估已有示范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将适时增设新一批进口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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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46万亿;支持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融资上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加快修订《反垄断法》,推动修订《电子商务法》,制定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完善平台治理规则体系。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近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改委三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规划》确立了“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首次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主要指标体系。其中,《规划》提出,到2025年,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电子商务交易额预期达到46万亿元。这比2020年末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超过两成。

  《规划》提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七大主要任务、23个专项行动和六条保障措施。主要任务包括:塑造高质量电子商务产业、培育高品质数字生活、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带动下沉市场提质扩容、开拓国际合作新局面、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和深化电子商务治理等。

  《规划》在“高质量发展电子商务”的专栏中提出,支持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融资上市,推动电子商务技术产业化,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及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提供丰富电子商务应用场景。

  在引领消费升级,培育高品质数字生活方面,《规划》提出,支持各类企业运用 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3D打印等新技术构建形式多样的线上消费场景,探索人机互动新模式。丰富线上生活服务新供给,大力拓展文旅、医疗、教育、体育等便捷化线上服务应用。在服务乡村振兴,带动下沉市场提质扩容方面,《规划》提出,培育农业农村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村电商与数字乡村衔接。

  《规划》还提出,坚持底线思维,健全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制度,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强化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平台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增强电子商务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修订《反垄断法》,推动修订《电子商务法》,制定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完善平台治理规则体系。研究制定数据确权、收集、使用、交易、流动、共享制度和人工智能、算法应用等规则。细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引导平台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健全电子商务行业标准,重点开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农村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标准研制。

  据介绍,目前我国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96%,网民规模接近10亿,互联网普及率超过70%。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7.2万亿元,比2015年增长70.8%。同时,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占据2020年电子商务企业全球市值前5名中的4席。

  分析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电子商务在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和助力拉动消费方面作用突出。展望未来,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中等收入群体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提质扩容需求更加旺盛,与相关产业融合创新空间更加广阔。同时,电子商务的市场空间也来源于自身的创新,电商产业需要通过寻找新流量来源、新市场、新供给、新技术等来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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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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