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

据江苏省财政厅网站消息,2023年2月8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为支持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现就设立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支持对象。专项贷款总规模100亿元,用于支持我省2021年底前注册登记成立、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且当前仍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旅游等行业。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1696万元。在贷款总规模和单户额度上限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笔专项贷款支持,贷款发放日期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鼓励银行运用专项贷款积极发放小额贷款、首贷、信用贷,其中信用贷规模占比不低于30%,并向小微企业倾斜。专项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80个基点。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银行。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范围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和江苏省农信系统等省内法人银行。参与银行名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申请程序。专项贷款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网址:www.jsphjr.com),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登陆并注册后,点选“我要贷款”——“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并按提示要求进行填报和申请。

五、贷款贴息。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的贴息,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按1年贴息;贷款期限少于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由省财政根据各银行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分期预拨给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政策到期后统一结算。银行对专项贷款企业采取“先贴后补”方式,即银行在发放专项贷款时,应与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期间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并在收息时从省财政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企业不需要垫付财政贴息。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其他贴息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六、激励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各贷款银行给予支持。江苏银保监局将专项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鼓励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贷款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帮助企业尽快获得专项贷款支持。

七、负面清单。专项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专项贷款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贷款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八、有关要求。企业在申请专项贷款时,应向银行书面承诺符合专项贷款相关条件(承诺书模版见附件)。银行应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专项贷款申请严格把关。要简化审批资料,优化审贷流程,加快贷款投放,同时做好贷后管理,防止企业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鼓励银行在专项贷款政策引导下,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支持力度。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不得引导正常贷款通过提前还款等方式转为专项贷款,套取贴息资金。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贴息资金被套取、骗取等情况的,由银行负责追回相关贴息资金。

附件: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信用承诺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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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12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河北省政府同意,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通知》具体内容为: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责,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依规扩面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根据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情况,组织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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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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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上(含21696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下(不含21696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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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末,我国小微企业总数超过4400万户,个体工商户超过9500万户。它们是中国经济的毛细血管,是就业和创新的主力军,已然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底层动力。

然而,因为“小”,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却被发展难、融资难、招工难、盈利难、回款难等难题缠身,平均寿命仅有3年;因为“小”,中小微企业群体中每一个个体,都难以破解难题,发出振聋发聩的强音,为自己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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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上(含21696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下(不含21696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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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2年第2号公告》,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公告》中说明,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2月所属期的税款,可以等到2022年9月申报8月所属期税款时候再一并缴纳。那么,有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十大热门问题你了解多少?下面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

1、享受此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另外操作备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在该界面选择、填写理由;确认缓缴的,规定范围内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

2、2021年第四季度的税款缓缴期限是在明年2月统一缴纳吗?那明年2月份是否应缴纳4个月的税款?

答: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每个月都延缓3个月缴纳,也就是说属期2021年10月的税款在明年2月缴纳,所属期2021年11月的税款在明年3月缴纳,以此类推。

3、符合条件的中型制造业企业只能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的50%,但是目前资金不足,余下50%的税费可以办理缓缴吗?

答:制造业中型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余下50%部分仍然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4、按照此次政策享受缓缴,过了三个月时间,如果忘记缴纳延期税款怎么处理?

答:建议在缴纳当期税费时对当月到期的缓缴税款一并缴纳,税务机关也会在到期前通过短信、电话、征纳沟通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示大家,防范逾期现象的出现。

5、延期缴纳税费到期后,没有资金缴纳怎么办?

答:延缓缴纳税费到期之后,对由于资金压力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办理延期缴纳,对其他企业税费依法征缴入库。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对应的申报期过后申报,即逾期申报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答:纳税人逾期申报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制造业小微企业不存在加收滞纳金问题;制造业中型企业逾期申报享受缓缴政策,未缓缴的税费将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逾期申报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按现有规定处理,与是否享受缓缴政策无关。

7、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跨年度再缴纳,是否对我的信用等级有影响?

答:对符合政策条件办理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延期缴纳属于政策延期,在税务征管系统中的对应缴纳时间也自动延长三个月,在缓缴到期日之前缴纳税款均不会影响信用等级。

8、我是按月度申报相关税费的纳税人,此次缓缴政策一定要2021年第四季度的三个月都享受吗?例如,我是否可以选择所属期2021年10月、11月不享受,12月选择享受?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申报时,每个月都会弹出政策享受提示框,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情况自行选择是否享受。

9、企业需要办理注销/迁移,必须在本月缴纳税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的提示。纳税人办理缓缴后,在缴纳期限之前,随时可以缴纳税费,不会对注销事项产生影响。

10、我享受了此次缓税政策,是否影响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选择适用缓税政策后,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以上是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十大热门问题介绍。符合条件的条件的企业,有必要对此作具体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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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3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1696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1696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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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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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3月15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 2023〕 245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 2022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 2023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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