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辅导解答》,文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地方税种及相关附加减征优惠税收政策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优惠政策的减征幅度?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征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什么时间开始不再享受减征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六、本次优惠如何享受,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本次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七、纳税人符合减征优惠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应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八、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又如,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征50%和30%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税负率为25%和35%。

  九、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此次减征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此次普惠性减免政策。

  十、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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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2020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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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4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1696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21696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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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T指出水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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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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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调整天津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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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3月15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 2023〕 245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 2022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 2023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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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消息,2023年1月9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为: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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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纳税人应将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5)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相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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