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自贸区人社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二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中,对新申请许可、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劳务派遣单位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四条 在本办法实行告知承诺范围内,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上海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第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中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自贸区人社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告知承诺书;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代理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授权委托书文本。
申请人在办理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时,需提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九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可以当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可以简化撤销许可的内部手续。
第十二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劳务派遣有相应处罚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自贸区人社部门在许可过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将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上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行政区域内每年抽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开展检查。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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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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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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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昨天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按照市委部署,持续推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开展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等。

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指出,上海市张江和紫竹两个高新区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自主创新主阵地。要突出特色,做实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实现谋划高站位、建设高标准、经济高效益,着力突破新技术、打造新集群、探索新机制。要发挥优势,用足用好各类政策和制度创新资源,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举措的集中落实、率先突破和系统集成。各区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资源统筹,放大高新区的溢出带动效应,促进全市各级各类园区高质量发展。
会议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指出,承诺制是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提升城市软实力的重要举措。要主动先行先试,树立鲜明导向,抓紧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对接企业承诺试点需求,提供更高质量政务服务,并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对失信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要加快复制推广,放大改革效应,持续跟踪试点成效并改进完善,不断扩大政策覆盖面,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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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批准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并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试点工作。束珏婷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与有关省市和部门一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试点城市发展定位,加快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见效,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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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活缴费到餐饮服务,再到交通出行、购物消费……自去年10月数字人民币外部可控试点首次在深圳罗湖展开后,近一年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遍地开花。


最新数据显示,已有十个城市及2022北京冬奥会开展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部分城市还推出了数字人民币绿色出行、低碳红包等使用场景。截至2021年10月8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350万个,累计开立个人钱包1.23亿个,交易金额约560亿元。


第一财经近日调研发现,上海多个消费场景,如菜市场、商场等均出现了数字人民币的身影。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将进一步普及,而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面临用户竞争和数据管理的挑战。


试点场景不断丰富


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相继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2022北京冬奥会场景等地启动试点测试;去年11月,又增加了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等6个新的试点测试地区。


至此,数字人民币试点省市基本涵盖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中部、西部、东北、西北等不同地区。目前,上述地区基本都已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有的还推出了数字人民币红包类消费刺激措施,吸引一众消费者关注。


记者近日调研发现,数字人民币正“飞入寻常百姓家”,出现在了上海乌鲁木齐路的网红菜场——乌中市集。据了解,乌中市集的数字人民币收付款功能主要由汇付天下搭建,消费者只需安装数字人民币APP,便可以通过打开二维码、被扫码的方式进行数字人民币支付。


比如,在购买菜品时,消费者将商品放到摊位前的智能电子秤上,显示屏便会显示商品名称、单价、重量、最终价格等,待确认后,消费者即可打开数字人民币App,点击付款码完成支付;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扫描附带二维码的小票,进行菜品溯源。记者注意到,菜市场中,几乎每个摊位前都放有醒目的“欢迎使用数字人民币”的标志。


除了菜市场外,百年老品牌“乔家栅”也可支持数字人民币付款,同样是由汇付天下提供技术支持。实际上,自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参与其中,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有利于支付机构提升商户黏性。


银联商务也于今年10月在上海完成了多个场景的数字人民币布局。如在龙华寺、中石化第一加油站、虹桥社区AI食堂等,银联商务均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全套数字化解决方案。截至今年10月,银联商务已经在全国落地受理数字人民币商户5.5万家。


当前,试点推广还在持续,商户作为数字生活的基石,只有更多商家在不同场景的持续加入,数字人民币才能遍地开花。“数字人民币适合一切场景,不仅仅是新业态,也有老字号,因为数字人民币注定是未来主流的支付方式。”汇付天下董事长兼CEO周晔表示。


博通分析高级分析师王蓬博也对记者称,目前来看,数字人民币试点开展值得点赞,落地的生活消费场景得到大大拓展。“试点呈现出选择地区广泛且有代表性、规模有序扩张的特点,不管是对公还是对私都达到了预期,为后续的进一步推广和使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至于未来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重心,王蓬博表示,或将发力三方面。一是生态体系建设,比如如何与平台型支付机构进行交互,如何推动市场化建设和受理系统升级,如何形成一个各方都容易接受的定价机制等,会逐渐明晰;二是安全性建设,包括系统安全、风控机制、反洗钱体系的建设;三是如何在更多的普惠金融和新农村建设场景中进一步发挥数字人民币的特殊作用。


盈利模式单一问题待解决


在数字人民币逐步推广的同时,参与方也不断扩容,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入其中。记者了解到,近来包括汇付天下、银联商务、连连支付等支付机构陆续接入了央行数研所的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平台。


在数字人民币的“双层运营体系”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扮演数字人民币流通推广通道的角色,被市场视为“2.5层”;第一层为央行,负责发行数字人民币;第二层为国有六大银行以及网商银行、微众银行,是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负责向公众兑换数字人民币。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数字人民币的推广普及,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比如,有助于支付机构推动相关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特别是重要客户的需求满足;此次还有上市支付机构在业绩报中提到,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公司业务开始快速涉足之前未涉猎的产业供应链、景区等,公司也因此将在支付市场上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但要注意的是,相比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面临更大的挑战。一方面,银行在数字人民币支付领域具有先发优势,结合数字人民币自身的可控匿名和安全特性,可能使得第三方支付原有的领先地位受挫,造成部分用户流失和信息流失。


王蓬博分析称,未来,银行或许会借助数字人民币的普及进一步夺走原本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据的部分支付市场份额和活跃用户,实现流量基站,进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中介服务费用收入和其他增值业务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目前央行层面对数字人民币的数据如何被管理所透露的信息较少,这是目前运营机构能否在支付市场差异化竞争的不确定性所在。”王蓬博称。


因此,面对潜在的挑战,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在产品、服务、经营战略多方面进行调整。记者获悉,目前多数支付机构依旧以支付手续费等为主要盈利来源,数字化服务营收占比大多未超过10%,盈利模式单一问题仍未解决。有建议称,支付机构可在场景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涉及营销服务、账户管理、数据服务、撮合交易等多方面的全场景和模式的解决方案。


比如,在汇付天下为乌中集市的提供的数字化方案中,除了打造消费者一侧的数字人民币支付方式,在菜场管理和商户侧,该“数字化菜场”的解决方案还为菜场提供了包括多钱包聚合收款、多层级账户和资金管理、实时分账、线上线下互通、会员管理、积分和卡券营销等数字化管理功能,帮助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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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房地产税区域试点政策料将与近期落地。我们判断,未来房地产税试点政策改革方向或包括完善征管制度、取消新老划断政策以拓宽税基、适度调整税率、设置房产市值评估比例、首套房免征与人均免征面积等。房地产税试点工作预计将采用一次授权、分批执行的思路推进。试点城市将考虑全国区域统筹布局,名单或将与今年年底公布,而征收工作预计将分批次落地,上海、重庆、深圳、海南料将成为首批试点征收区域。而若后续开展全国性房地产税立法与征收工作,假设房产市值评估比例为70%,预计全国房地产税收入范围约为380亿元至5600亿元,难以替代土地出让收入。

  ▍作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房地产税的征收势在必行。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政策目标,坚持“房住不炒”的核心思路,逐步建立了人、房、地、钱四位一体的联动新机制。房地产长效机制的主要政策抓手包括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形成租售并举的住房格局、推广共有产权房及征收房地产税等。一方面,房地产税能够有稳定房地产市场,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促进房地产与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房地产税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有助于缓解央地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房地产税区域试点政策料将与近期落地。

  ▍全国性房地产税稳字当先,区域性房地产税试点先行。

  2018年全国人大将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列入五年规划,而截至目前,房地产税法仍未被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房地产税一直没有进入立法审议程序,说明相关调研及前期论证工作尚未完结。一方面,我国房产信息不充分和不完整的问题仍然存在,仍有不动产未登记在册,同时尚未建立有效的房产价值评估机制;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面临的形势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房地产税的全面推广可能引发房价大幅下跌,进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此次《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下一阶段区域性房地产税试点将会是政策推进的主线。

  ▍此前我国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仅在沪渝两地小范围试点,由于新老划断等制度设计原因征缴力度过低,难以达到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要求。

  一般狭义的房地产税指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目前仅上海和重庆两市在2011年启动了改革试点。上海市实行新老划断政策,仅向新购房屋征收房产税,存量房源不征收。税率为0.4%、0.6%两档,按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征收。同时上海对本地居民家庭实行首套房免征及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政策。而重庆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主要是独栋住宅与新购高档住房,免征面积分别高达每户180/100平方米,应税税率为0.5%-1.2%。2020年上海/重庆房地产税分别仅199亿/72亿元,占地方总税收比重仅3.4%/5%。而房地产税收入包含相当大比例的经营性房屋房地产税收入,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收入占比实际更低。沪渝两地试点效果十分有限,一方面房地产税收入规模小,远不足以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另一方面政策对房价影响并不显著。

  ▍此前沪渝两地房地产税试点政策存在一定制度缺陷,《决定》要求国务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我们认为其缺陷或是未来政策改革方向。沪渝两地房地产税征收效果不及预期的根本原因,是试点政策存在一定制度缺陷:

  征管制度不完善:试点房地产税征收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两地尚未出现针对偷逃税现象的处罚案例,房地产税试点征收本质上旨在制度宣传与形成共识。

  征税税基较窄的同时税率较低: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同时减少征管成本,上海市主要针对新购买房屋征税,而重庆市主要针对别墅和高档公寓征税,开征范围有限。税率方面,上海市设置0.6%和0.4%两档税率,但同时按照市场价格的70%征收,实际税率仅0.42%和0.28%。重庆采用0.5%、1%、1.2%三档税率,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执行税率仅0.5%。

  免征范围过大:重庆市独栋住宅每户免税180平方米、上海市仅对新购住房征收房地产税,且在首套房免征的基础上设置60平方米的人均免征面积,大部分家庭的个人住房均免于征税。

  ▍预计后续试点政策改革思路将主要包括完善征管制度、取消新老划断以拓宽税基、适度调整税率、设置市值评估比例、设置首套房免征与人均免征面积等。

  完善征管制度:加强偷逃税处罚以减少应缴未缴,让居民更多感受到“持有税”的影响。

  适度拓宽税基:预计取消包括“新老划断”与仅针对高档房等征缴限制,适度扩大征缴范围,稳步分批将房地产税征缴推广到全部城镇居民住房。

  适度调整税率:我们预计整体税率或设置于0.2%至1%之间。房地产税是重要的地方税种,地方政府或将拥有自主确定税率的权限。预计各地方政府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房地产市场现状,针对性地在0.2%~1%范围内确定其征收税率。

  市值评估比例:参考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经验,全国房地产税预计将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纳税税基。而考虑到地方政府已经在土地出让环节对房产进行过费用征缴,且民用住宅土地有70年的使用年限,预计房地产税价值评估环节将设置一定的折扣比例。参考此前试点政策,上海市房地产税按照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来计算缴纳。预计后续全国房地产税征收也将设置50%-70%的房产市值评估比例。

  设置豁免政策:预计房地产税征收仍将设置首套房免征政策,同时设置人均免征面积,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8平方米,预计后续试点初期或设置40-60平方米的人均免征面积。

  ▍考虑近期个别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问题,预计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将采用一次授权、分批执行的思路推进。

  试点城市将考虑全国区域统筹布局,名单或将与今年年底公布,而征收工作预计将分批次落地,上海、重庆、深圳、海南料将成为首批试点征收区域。此次《决定》提出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预计试点城市名单或将与2021年底公布,城市选择将考虑全国区域统筹布局。而房地产税的落地征收或将分批次执行,我们预计首批试点地区或包括上海、重庆、深圳与海南。深圳与海南分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行示范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均赋予两地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加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另一方面,两地房地产市场存在部分过热情况,有一定调节必要性。

  ▍房地产税具有高度地方性,预计地方政府在税制设计上将有较大话语权。

  房地产税具有高度地方性,与地方居民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不同地区的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量与税收的接受程度也不尽相同。预计国务院将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管理权限,能够有权在经济市场变化时对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基本要素进行调整。留给地方政府充足的自主空间,兼顾地方特点,才能保证房地产税因城施策,稳妥实施。

  ▍区域试点终是过渡政策,长期来看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全国征收势在必行。

  2021年来,国新办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与习近平总书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均与再度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此次《决定》亦表示:“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若房地产税进行全国性征收,预计其可为地方政府缓解土地财政问题,我们对房地产税规模进行了测算。房地产税征收规模主要由三大要素决定:税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设定模拟征收的住房房地产税测算方法:房地产税规模=房地产税税基×征税住房占比×优惠税收比例×房地产税税率。

  房地产税税基:358万亿元城镇存量住房。《决定》提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因此我们选取全国城镇存量住房当前市场价值作为基础税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销售金额和销售面积计算,2020年全国住宅商品房销售均价为9980元/平米。同时考虑目前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8平方米,9亿城镇居民人口,可计算得到目前全国城镇存量住房总市值约358万亿元。

  市值评估比例:考虑设置50%-70%的房产市值评估比例。参考上海房地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来计算缴纳的政策。我们分别测算设置50%、60%及70%的市值评估比例情况下全国房地产税金额。

  征税住房占比:分别考虑12、20、30、40、50和60平方米人均免征面积下可征税面积。考虑数据可得性,根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全国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分布,分别选取12、20、30、40、50和60平方米人均免征面积对全国房地产税规模进行测算。免征面积分别为12/20/30/40/50/60平方米的情况下,预计能够征收的住房面积占比分别为74%/55%/36%/22%/14%/8%。

  房地产税税率:假设税率为单一固定税率,分别考虑0.2%至1%税率水平。预期我国房地产税初期会采取少税种、精简税制的政策设计,我们在模型测算时仅考虑单一税种与比例税率,不考虑更为复杂的累进税率。税率范围考虑0.2%至1 %之间。

  ▍70%房产市值评估比例假设下,预计全国房地产税收入范围约为380亿元至5600亿元,难以替代土地出让收入。

  全国城镇住房房地产税的征收有望给我国带来约380亿元至5600亿元的地方财政收入,远低于2020年84142亿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计房地产税短期内仅能一定程度缓解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仍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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