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财税小编整理的“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吗?”全部内容,由上文可知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不能共同抵扣。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创业萤火财税顾问,他们会为您详细解答,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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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查询方法如下1查询者登陆发票所属税局的网上查询平台2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3由税局发票管理系统在后台对所输入的信息进行核对4返回查询结果即可若是首次查询,选择“第一次查询;一发票查验步骤 首先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下图所示,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信息,点击查验即可查验发票真伪如果是首次使用该平台,需要点击左侧“首次查验前请点击安装根证书”,选。国税局的定额发票在网上查真伪的方法1百度搜索你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点击某某地区国家税务局官网进入2点击“我要查询”或者“发票查询”3按照所要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用微信就可以进行查询,查询步骤如下1用微信搜索电子票夹,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并点击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内找到“服务”下面的“发票查询”,并点击进入3在发票查询页面下输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后点击“查验”;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发票查询完成点击“发送至邮箱”,下载电子发票即可。2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1登陆当地税务局网站2点击“发票查询”3进入查询界面后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点“查询”4查看企业名称发票名称及号码与发票上盖的“发票专用章”上企业是否一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上线了一个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参查询到发票的真假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2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3根据提示安装根证书,安装完成。全国统一发票查询平台1、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建议用IE浏览器1步骤如下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全国统一发票查询真伪的方法是1在百度输入国税局2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打开国税局网页3点击发票查询4打开发票查询真伪页面5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税合计金额6。3、电子发票的查询方法是1拿到电子发票,打开浏览器需要在网站上查询此电子发票是否为真全面执行电子发票的政策刚刚开始,在电子发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不陆好好能保证你拿到手的电子发票是具有法律效率的。4、用手机下载发票查询客户端来查询发票真伪注册登录发票查询客户端后通过输入发票号码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即可查询真伪票查询可通过所在地的国税局或者地税局网站查询,也可以拨打当地的税务服务热线电话查询查询需要的参数通常。电子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发票验证查询系统的步骤 1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进入到发票查询界面之后,输入想要查询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3输入准确后点击查询选项4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自动弹出此张发票的发票信息以及是否认证情况了。分享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发票真伪的好办法1在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里面搜索票大侠2对着发票扫一扫就能查看查验结果,没有发票的可以手动录入3最后一键导出生成台账功能,下载官方发票查验截图非常好用。选择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3微信公众号查询微信关注当地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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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市长陈如桂出席揭牌仪式,并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一起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揭牌。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以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意味着税务机构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大幕。在揭牌仪式上,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庆生代表市委市***对新税务部门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感谢深圳税收系统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深圳改革发展的关心支持。他指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的具体行动,也是深圳税收事业的崭新起点。希望新机构在新的起点上,按照中央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平稳过渡,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做到改革与组织收入“两不误、两促进”,努力打造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特区范本”;要坚持向改革创新要效率,继续依法、高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全面落实好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全市发展大局,营造更加公平、法治的税务环境,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国情、民情和税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充分体现了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的恢宏视野、统揽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非凡智慧、迎难而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顽强意志。张国钧在之后的干部大会上,全面回顾了深圳税务机构成立38年以来,特别是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以来,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圳税收事业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伟大背景下取得的巨大进步,高度赞扬了深圳税务人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进取氛围和创新环境中培养出的挑战困难、超越自我的优秀品质和在壮阔的税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敢于拼搏、勤于开拓、善于创新、甘于奉献的光荣传统。张国钧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正式成立,为深圳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条件,注入了新的生机,带来了新的活力,标志着深圳税收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里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新起点,对标“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上走在最前列的新定位,坚定改革、创新、开放、融合理念,要在坚持政治统领上不断深化再提新站位,奋力争当新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在坚持质量治税上抢抓机遇再创新佳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坚持数据管税上精准发力再上新台阶,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在坚持创新兴税上强化优势再有新作为,更好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坚持活力强税上持续改进再添新动力,全面抓好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凝心聚力,持续推进打造具有国际范的引领税收现代化体系“深圳版”,努力为全国税务系统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深圳智慧和深圳力量。会后,深圳市广大税务干部一致表示,作为一名税务人,能够见证新税务机构的成立倍感骄傲、倍受振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牢记初心,不忘使命,凝心聚力齐心干,撸起袖子加油干,清清白白干净干,继续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持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深圳税收现代化而不懈奋斗。据了解,在新机构挂牌之前,原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组建联合党委,统一部署国地税机构合并及后续事宜;综合部门开展集中办公,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机构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接下来,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行使相应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目前,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纳税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第36督导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班子成员及深圳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直机关工委、深圳海关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揭牌仪式。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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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为使您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改革红利,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申请注册公司:一及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二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上述“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例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其进行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了解更多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了解,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10月12日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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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应对措施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不断调整与改革,旨在提高税制公平性和效率性。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该公告进行解读,并提出应对措施。1.1 调整背景2011年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关键年份,也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6号公告是对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制公平性和透明度。1.2 政策解读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将进一步减小,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公告中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最后,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扣除项目的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1.3 应对措施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面对新的税收政策,如何应对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供参考:首先,及时了解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只有了解政策,才能更好地适应调整,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合理规划个人财务。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包括收入分配、理财投资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最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按时申报纳税、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风险。2. 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的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广大纳税人有着重要的影响,本节将具体介绍这些影响。2.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只有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人收入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这是一个好消息,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2.2 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公告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高收入群体将承担更多的税收,而中低收入群体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2.3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调整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与解读除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外,国家税务总局的第46号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本节将对这些变化进行解读。3.1 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根据公告,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合理。3.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些原有的优惠政策逐渐取消或减少,而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被引入。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3.3 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方式进行了调整。企业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的发布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进行了重要调整。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作为纳税人,了解并适应这些调整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希望本文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启发,引起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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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项重磅税收政策变动,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政策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对公告进行解读。首先,该公告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提出了新的税率和税收起征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将减轻其税负。这一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其次,公告还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通常由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收取并向国家交纳。根据公告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将有所调整,不同行业的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而可能影响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对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面临价格上涨的情况。重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务政策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使得新税务政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将面临新的税收环境。对于个人来说,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起征点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高收入人群可能面临更高的税负,而低收入人群则可能享受到减轻税负的好处。这对于个人的财务规划和消费习惯都将产生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和利润。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发生变化。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经营模式和定价策略,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此外,新税务政策的实施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将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一些政策调整和社会变革。税收新规来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揭示了什么重要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揭示了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信息。这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公告的发布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这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这一政策变动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调整和改革的步伐。其次,公告的内容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重要方面。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对于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直接影响。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这两个方面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最后,公告的发布也提醒我们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家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上文我们明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个人和企业都需要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应和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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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务总局推出的八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在原有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促进税企沟通,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  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税务总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好印制和宣传发放等工作。  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省内跨区迁移更便捷。  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纳税人补充申报以前年度非正常状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其月(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进行批量处理,便利小微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  五、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相关情况,促进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六、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各省税务局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部门协作,利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协同相关部门实现新办企业登记、刻章备案、申领发票等企业开办事项的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  七、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税务总局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将包含小微企业相关的18类491项优惠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分行业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辅导,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享受。  八、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各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从小微企业的实际诉求出发,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套服务举措,切实保障新举措落地生效,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附件: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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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并发布《公告》。随后,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及时对该《公告》进行了解读。其内容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2018年11月1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相关安排,决定取消一批共20项税务证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20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税款征收1项,涉及税收优惠的共19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质量检测证明、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项(身份证明、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等);从证明性质看,涉及鉴定检测证明的共2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明的共4项,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共2项,涉及权属证明的共2项,涉及用途证明的共4项,涉及其他事实证明的共6项;从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13项,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共7项。  (二)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以及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二是着力精简中介机构报告、鉴定检测证明、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等涉及民生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证明,切实减少资料要求,切实降低费用负担,切实缩短办税时间;三是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税收治理能力。  (三)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部分事项改为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出具说明或承诺;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  对于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之日起,公告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停止执行。上述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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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如下: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3.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5.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6.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6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3.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4.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8.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9.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0.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1.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2.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3.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4.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6.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7.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8.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9.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1.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94.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6.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7.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8.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9.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10.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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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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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作出了说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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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说明。随后,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该文件的解读文件,对《公告》内容进行了具体解读。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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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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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充分发挥涉税行业协会和机构的专业化作用、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和机构组织参加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辅导公益活动以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市场化服务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其中,关于涉税专业机构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涉及的相关市场化服务方面,《通知》明确,其可以在税务机关提供的基本纳税服务之外,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个性化和专业化需求,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其具体包含两大方面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内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办税咨询、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代理、专业税务顾问等服务,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等事项。在提供服务中,应当引导纳税人树立诚信申报、诚信纳税的理念,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乱收费、高收费。不得蒙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  此外,《通知》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服务和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执业,严防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确保涉税专业服务发挥正向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其具体内容包含: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为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活动,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税务机关应当严肃查处“黑中介”、“中介黑”问题。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但却从事个人所得税有偿服务、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应当限期将其纳入监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举报投诉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蒙蔽纳税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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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解读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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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以及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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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对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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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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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作出了要求。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在扩大即办范围方面,《通知》指出: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在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方面,《通知》要求: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在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方面,《通知》明确: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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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三)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 号)的附件,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四)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 号)附件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 号) 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财税〔2014〕54号、财税〔2015〕87号和财税〔2017〕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附件3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5所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5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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