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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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查询方法如下1查询者登陆发票所属税局的网上查询平台2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3由税局发票管理系统在后台对所输入的信息进行核对4返回查询结果即可若是首次查询,选择“第一次查询;一发票查验步骤 首先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下图所示,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信息,点击查验即可查验发票真伪如果是首次使用该平台,需要点击左侧“首次查验前请点击安装根证书”,选。

国税局的定额发票在网上查真伪的方法1百度搜索你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点击某某地区国家税务局官网进入2点击“我要查询”或者“发票查询”3按照所要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用微信就可以进行查询,查询步骤如下1用微信搜索电子票夹,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

并点击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内找到“服务”下面的“发票查询”,并点击进入3在发票查询页面下输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后点击“查验”;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发票查询完成点击“发送至邮箱”,下载电子发票即可。

2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1登陆当地税务局网站2点击“发票查询”3进入查询界面后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点“查询”4查看企业名称发票名称及号码与发票上盖的“发票专用章”上企业是否一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线了一个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参查询到发票的真假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2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3根据提示安装根证书,安装完成。

全国统一发票查询平台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建议用IE浏览器1步骤如下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全国统一发票查询真伪的方法是1在百度输入国税局2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打开国税局网页3点击发票查询4打开发票查询真伪页面5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税合计金额6。

3、电子发票的查询方法是1拿到电子发票,打开浏览器需要在网站上查询此电子发票是否为真全面执行电子发票的政策刚刚开始,在电子发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不陆好好能保证你拿到手的电子发票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4、用手机下载发票查询客户端来查询发票真伪注册登录发票查询客户端后通过输入发票号码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即可查询真伪票查询可通过所在地的国税局或者地税局网站查询,也可以拨打当地的税务服务热线电话查询查询需要的参数通常。

电子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发票验证查询系统的步骤 1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进入到发票查询界面之后,输入想要查询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3输入准确后点击查询选项4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自动弹出此张发票的发票信息以及是否认证情况了。

分享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发票真伪的好办法1在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里面搜索票大侠2对着发票扫一扫就能查看查验结果,没有发票的可以手动录入3最后一键导出生成台账功能,下载官方发票查验截图非常好用。

选择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3微信公众号查询微信关注当地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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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市长陈如桂出席揭牌仪式,并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一起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揭牌。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以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意味着税务机构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大幕。

在揭牌仪式上,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庆生代表市委市***对新税务部门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感谢深圳税收系统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深圳改革发展的关心支持。他指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的具体行动,也是深圳税收事业的崭新起点。希望新机构在新的起点上,按照中央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平稳过渡,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做到改革与组织收入“两不误、两促进”,努力打造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特区范本”;要坚持向改革创新要效率,继续依法、高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全面落实好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全市发展大局,营造更加公平、法治的税务环境,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国情、民情和税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充分体现了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的恢宏视野、统揽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非凡智慧、迎难而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顽强意志。

张国钧在之后的干部大会上,全面回顾了深圳税务机构成立38年以来,特别是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以来,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圳税收事业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伟大背景下取得的巨大进步,高度赞扬了深圳税务人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进取氛围和创新环境中培养出的挑战困难、超越自我的优秀品质和在壮阔的税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敢于拼搏、勤于开拓、善于创新、甘于奉献的光荣传统。

张国钧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正式成立,为深圳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条件,注入了新的生机,带来了新的活力,标志着深圳税收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里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新起点,对标“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上走在最前列的新定位,坚定改革、创新、开放、融合理念,要在坚持政治统领上不断深化再提新站位,奋力争当新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在坚持质量治税上抢抓机遇再创新佳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坚持数据管税上精准发力再上新台阶,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在坚持创新兴税上强化优势再有新作为,更好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坚持活力强税上持续改进再添新动力,全面抓好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凝心聚力,持续推进打造具有国际范的引领税收现代化体系“深圳版”,努力为全国税务系统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深圳智慧和深圳力量。

会后,深圳市广大税务干部一致表示,作为一名税务人,能够见证新税务机构的成立倍感骄傲、倍受振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牢记初心,不忘使命,凝心聚力齐心干,撸起袖子加油干,清清白白干净干,继续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持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深圳税收现代化而不懈奋斗。

据了解,在新机构挂牌之前,原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组建联合党委,统一部署国地税机构合并及后续事宜;综合部门开展集中办公,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机构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接下来,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行使相应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目前,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纳税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第36督导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班子成员及深圳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直机关工委、深圳海关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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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为使您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改革红利,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申请注册公司:一

及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

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例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其进行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

了解更多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了解,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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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应对措施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不断调整与改革,旨在提高税制公平性和效率性。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该公告进行解读,并提出应对措施。

1.1 调整背景

2011年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关键年份,也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6号公告是对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制公平性和透明度。

1.2 政策解读

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将进一步减小,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

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公告中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

最后,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扣除项目的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1.3 应对措施

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面对新的税收政策,如何应对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供参考:

首先,及时了解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只有了解政策,才能更好地适应调整,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合理规划个人财务。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包括收入分配、理财投资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最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按时申报纳税、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风险。

2. 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的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广大纳税人有着重要的影响,本节将具体介绍这些影响。

2.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

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只有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人收入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这是一个好消息,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2 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

公告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高收入群体将承担更多的税收,而中低收入群体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

2.3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调整

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与解读

除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外,国家税务总局的第46号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本节将对这些变化进行解读。

3.1 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

根据公告,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合理。

3.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

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些原有的优惠政策逐渐取消或减少,而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被引入。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3.3 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

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方式进行了调整。企业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的发布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进行了重要调整。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作为纳税人,了解并适应这些调整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希望本文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启发,引起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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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项重磅税收政策变动,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政策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对公告进行解读。

首先,该公告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提出了新的税率和税收起征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将减轻其税负。这一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次,公告还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通常由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收取并向国家交纳。根据公告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将有所调整,不同行业的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而可能影响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对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面临价格上涨的情况。

重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务政策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使得新税务政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将面临新的税收环境。

对于个人来说,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起征点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高收入人群可能面临更高的税负,而低收入人群则可能享受到减轻税负的好处。这对于个人的财务规划和消费习惯都将产生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和利润。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发生变化。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经营模式和定价策略,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

此外,新税务政策的实施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将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一些政策调整和社会变革。

税收新规来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揭示了什么重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揭示了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信息。这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告的发布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这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这一政策变动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调整和改革的步伐。

其次,公告的内容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重要方面。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对于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直接影响。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这两个方面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

最后,公告的发布也提醒我们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家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上文我们明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个人和企业都需要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应和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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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务总局推出的八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在原有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促进税企沟通,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

  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税务总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好印制和宣传发放等工作。

  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省内跨区迁移更便捷。

  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纳税人补充申报以前年度非正常状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其月(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进行批量处理,便利小微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

  五、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相关情况,促进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六、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各省税务局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部门协作,利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协同相关部门实现新办企业登记、刻章备案、申领发票等企业开办事项的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

  七、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税务总局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将包含小微企业相关的18类491项优惠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分行业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辅导,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享受。

  八、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各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从小微企业的实际诉求出发,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套服务举措,切实保障新举措落地生效,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附件: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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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并发布《公告》。随后,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及时对该《公告》进行了解读。其内容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2018年11月1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相关安排,决定取消一批共20项税务证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20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税款征收1项,涉及税收优惠的共19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质量检测证明、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项(身份证明、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等);从证明性质看,涉及鉴定检测证明的共2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明的共4项,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共2项,涉及权属证明的共2项,涉及用途证明的共4项,涉及其他事实证明的共6项;从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13项,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共7项。

  (二)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以及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二是着力精简中介机构报告、鉴定检测证明、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等涉及民生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证明,切实减少资料要求,切实降低费用负担,切实缩短办税时间;三是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税收治理能力。

  (三)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部分事项改为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出具说明或承诺;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

  对于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之日起,公告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停止执行。上述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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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如下: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3.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5.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6.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6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3.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4.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8.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9.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0.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1.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2.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3.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4.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6.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7.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8.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9.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1.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94.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6.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7.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8.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9.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10.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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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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