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缓解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提高其竞争力和促进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吧。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减税政策: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优惠。例如,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改革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降低的增值税税率,从而降低其经营成本。

免税政策: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例如,对于一些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抵免税政策: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将其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税前扣除,以降低其税收负担。

延迟纳税政策: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延迟纳税政策。例如,一些企业因为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纳税。

小微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一般来说,小微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政府制定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无法全面享受到这些政策。此外,一些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足,缺乏申请和使用这些政策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通过上文的分析和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多的,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我们通过熟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就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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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创新和发展。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一起来看看下文介绍吧。

上海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对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以鼓励技术创新。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减征50%的税额征收增值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增值税退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中小企业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对个人投资者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可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抵扣。

四、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特定行业的中小企业,如从事公共事业的企业,其自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

特定行业税收优惠: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如文化产业、环保产业等,上海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

五、注意事项

政策适用范围:不同优惠政策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业务,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政策申报与执行:企业需关注政策的申报流程和执行细节,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动态调整:政策可能随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企业需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上海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税收减免和资金支持,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然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上海政府将继续优化税收政策,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为其提供更加稳定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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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小微企业在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家和政府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对广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广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减税降费政策

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广东省政府实施了减半征收政策。也就是说,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率也由原来的3%降至1%。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除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广东省政府还针对其他税费推出了减免政策。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或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这些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政策实施效果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广东的小微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这些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费负担,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其次,这些政策鼓励了创业活动,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最后,这些政策提高了小微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了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知道广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主要就包括减税降费、增值税优惠、其他税费减免以及政策实施效果等。由此来看,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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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推动创新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重点探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2023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的?

一、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政策:针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国家都有相应的减免税政策。根据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减免幅度和期限有所不同。

抵扣政策:对于小微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支出,国家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抵扣,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延缓缴纳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资金压力,国家允许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款,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

财政补贴政策:各级政府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如创业扶持资金、贷款贴息等。

二、2023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在2023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计算采用了新的税率表,将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不同的档次,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查找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所处的档次,查找相应的税率。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分为7个档次,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5%。

其中,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支出;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

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政策,能够为小微企业节省税负,减轻资金压力,进一步推动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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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出于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收入等原因,企业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较为普遍。然而,由于企业类别、业务性质等不同,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要求也不尽相同。为帮助各位纳税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小编结合税法相关规定,通过小案例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规定按五大行业进行了划分,具体内容及特别要求如下:

一、一般企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17年为推广新型产品与一家分销商签订品牌代理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由该分销商负责新型产品在本地区推广销售业务,化妆品生产企业按分销商销售收入的8%支付佣金费用。2017年分销商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该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200万元,并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票据。那么,在汇算清缴时,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税法对保险、代理服务业、电信、房地产等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企业适用本条规定。因此,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可税前列支扣除佣金限额为2500*5%=125万元,超出限额200-125=7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保险企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财产保险公司2017年取得保费收入55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1500万元。该公司当年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多少?

某人身保险公司2017年取得保费收入47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1200万元。该公司当年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500-1500)*15%=600万元;

人身保险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700-1200)*10%=350万元。

三、代理服务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证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等业务,该公司2017年取得证券代理服务收入3200万元,发生手续费支付1700万元,那么,该公司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证券公司可以将实际发生的手续费支付1700万元全部税前扣除,而不受扣除比例限制。

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电信企业成立于2016年12月,2017年因拓展市场发展客户需要,该电信企业与甲代办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甲代办商为本公司开展发展客户、市场宣传等一系列活动。该电信企业2017年取得收入2000万元,共支付甲代办商佣金100万元,该公司将上述发生的佣金支付全部税前扣除。那么,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电信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因此,该电信企业在汇算缴税时应注意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将范围扩大。

五、房地产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住宅、公寓、商业设施及配套的开发建设、出租、出售业务。2017年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2.16亿元,其中委托境外香港母公司销售豪华别墅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该公司支付给境外香港母公司手续费750万元。该公司取得了境外香港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将手续费支出全额在税前列支扣除。该公司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手续费:5000*10%=500万元,对于超出标准列支的手续费250万元应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特别关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下列要求需要特别关注:

1.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2.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7.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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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3.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5.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6.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能够税前扣除吗?

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10.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答: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

11.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按哪种方式扣除?

答: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按企业实际发生的(账务)成本税前扣除。

12.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14.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5.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6.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17.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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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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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3.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6.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2.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13.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14.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15.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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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如何申请?如何操作?相信通过这篇文章您就会有所收获,赶快来看看吧。

操作要点

纳税人网厅提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

系统生成带有电子签章的PDF格式回执完成备案。

本事项全程由网厅后台自动处理,无需税务干部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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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为什么税局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自查一】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7个行业

以下7个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以上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自查二】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以下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自查三】是否属于账册健全查账征收的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自查四】研发费用是否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

1. 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 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自查五】研发费用与经营费用是否分别来核算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自查六】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自查七】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是否超标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自查八】研发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得扣除的项目

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自查九】是否属于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自查十】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合同是否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自查十一】是否属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阶段

注意: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查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取得了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6、《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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