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发布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

2.危害范围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三、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

四、各级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出现标准重叠时,适用“以下”包含本数的标准。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本《公告》自2022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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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司涉及法人吗?
单位被行政处罚,法人代表应负主要行政责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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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取消或不提交国家纳税申报表的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有明确的处罚措施。让我们和创业萤火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编号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今后企业到工商、税务办理时将接受严格的筛选和审查。

三、法人黑名单

1.被撤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3年内无法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注册公司。

2.税收永久列入监控黑名单。如果公司重新注册,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罚款。银行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会保留七年,会被罚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会进入征信系统,影响我以后的银行贷款和出国。此外,还有与生活相关的限制,比如法人不能领取养老金;法人不能贷款买房或移民;甚至影响到孩子的教育或者职业选择,等等。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公司的注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有所懈怠。

以上是创业萤火对公司不报税不注销处罚的回答。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财税知识,记得每天关注创业萤火,会经常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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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餐饮车需要办什么证?

流动餐车受城管管制。

只要您选择合适的地方,不影响正常交通,城管都不会管。只要您办齐相关的手续,城管是不会阻碍的。

流动餐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但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各地的规定不同,和摆地摊属于一个性质。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二、我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哪些方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 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三、行政处罚程序分哪几步?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

(1)上级部门交办;

(2)有关部门移交;

(3)群众举报;

(4)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

(5)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流动餐饮车需要办什么证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是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吃车,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属于流动经营,归城管管理,不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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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下称《通报》),对共计106款APP进行下架。

据工信部介绍,本次公开通报并下架APP,主要是相关APP存在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下载等违规行为,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工信部要求,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名单中应用软件进行下架处理。针对部分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APP,属地通信管理局应对APP运营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工信部已组织检测21批次共244万APP,累计通报2049款违规APP,下架540款拒不整改的APP,对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震慑。工信部将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监管手段,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努力为用户营造更健康、更干净、更安全的信息通信消费环境。



工信部下架106款侵害用户权益APP

11月3日,工信部针对APP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下载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APP进行了公开通报。

据工信部介绍,截至目前,尚有5款APP未按工信部要求完成整改,分别是看看新闻、妈妈网孕育、爱回收、豆瓣、唱吧。同时,各通信管理局按照工信部统筹部署,积极开展APP技术检测,截至目前尚有101款APP仍未完成整改。

记者注意到,工信部下架的五款应用软件名单中,看看新闻所涉问题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问题”,妈妈网孕育、爱回收、豆瓣、唱吧等四款应用所涉问题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APP,工信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组织对上述共计106款APP进行下架。

工信部还要求,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名单中应用软件进行下架处理。针对部分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APP,属地通信管理局应对APP运营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累计通报2049款违规APP,工信部:还将持续整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丰富多样的应用形态已深入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户权限等侵害用户权益的突出问题。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局长王鹏在近期表示,做好用户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信息通信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工信部一直以来对此高度重视。

据王鹏介绍,近年来,工信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APP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设置障碍、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等问题,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已组织检测21批次共244万APP,累计通报2049款违规APP,下架540款拒不整改的APP,对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震慑。同时,工信部部不断强化应用商店关键责任链管理,督促应用商店加强自查清理,应用商店已主动下架40余万款违规APP。

本次《通报》则指出,今年以来,工信部继续持续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常态化检查力度,先后三次组织对用户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

王鹏还表示,近期,工信部部署开展了服务感知提升行动,推动全行业优化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能力,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持续加大用户信息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使用信息通信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四五”将进一步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日前,工信部发布《“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下称《规划》),《规划》明确,将加强用户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覆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网络接入服务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手机终端厂商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媒体监督、社会组织和用户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格局。

《规划》还提出,目标在2025年,行业治理和用户权益保障能力实现跃升。

王鹏表示,根据《规划》工作部署,工信部将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监管手段,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努力为用户营造更健康、更干净、更安全的信息通信消费环境。主要推动四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监管政策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息通信行业配套细化规定和标准,健全监管规则、细化实化监管举措,为用户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政策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推动建立覆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手机终端厂商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提出全链条共同遵循的共性要求和各类主体应承担的个性化义务,实现行业治理全链条、全流程规范。

三是进一步拓展监管手段。完善电信服务质量评测方法,建立互联网服务质量评测方法;构建覆盖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的全行业服务监管体系和服务质量实时监测机制;加强技术手段建设,不断提升自动化、标准化检测能力,及时监测发现和依法处置违规行为。

四是加强多主体协同共治。充分吸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社会单位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治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媒体监督、社会组织和用户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格局,实现多主体协同共治、齐抓共管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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