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

要开展进出口的业务,前提是要有进出口许可证,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只有这样,企业才可以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然而,进出口经营权的获得,是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那么,需要的资格条件是怎样的?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一、申请条件首先,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报送工商年报并通过。然后,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依法纳税。最后,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是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需1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生产企业,通常情况下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二、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范围里面得有进出口业务;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身份证原件;4、公司公章;5、公司刻、章登记卡;6、公司章程;7、公司座机、联系人手机、邮箱。三、办理流程办理进出口经营权,首先要做的是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并提交申请。第二步,是按要求准备材料交到区外经委,转市外经委,转省外经委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第三步,是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并到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去公安局申刻报关专用章,申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取得十位企业海关编码。第四步,向电子口岸申请备案,取得入网许可并预约IC卡。第六步,根据预约情况,10-15个工作日后工商、税务、海关联合审批发卡,购IC卡、软件、读卡器。第七步,办理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手续。第八步,办理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收付外汇申请开通手续。第九步,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流程走完,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之后,就可以开展相应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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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想要创业的老板因为疫情都宅在家里,不知道现在是否应该创业。 很多老板根本就不愿意出去注册公司。 护航财税提醒各位想创业的朋友。 老板们,今年如果你真想创业,现在就在深圳注册公司也没有坏处。 现在您可以免费寻找代理在深圳注册您的公司。 1、我们受到疫情影响,但各地复工时间不一,公司管理面临诸多困难,最终会走到尽头。 请等到疫情结束后再注册您的公司。 ,我们建议您趁还有时间尽快计划并注册,避免浪费额外的时间和金钱。 您可以直接使用流行的等待时间。 没必要浪费这宝贵的时间。 预计疫情结束后,注册企业即可获得批准。 2、企业注册成功率比较高! 疫情期间,企业注册人数减少。 平日注册量明显增加,你能想到的好名字都有注册,或者注册类似。 疫情期间,报名人数不是很多,所以报名成功率明显提高。 同时,工商局收到的信息更少,大大提高了运作效率。 疫情结束后,会有大量企业等待办理,企业登记效率将明显降低。 3. 公司是法人实体。 许多后续企业需要先注册才能运营公司。 企业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在备案前取得营业执照。 地址是注册公司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通过尽早注册您的公司,您还可以尽快决定您公司的地址。 现在您已经有了营业执照,您就可以提前开始您公司的业务和促销活动了。 如果企业打算开设自媒体平台,没有营业执照就不能开设自媒体平台。 因此,最好尽快注册公司,以便开展公司后续业务。 4. 政策一直在变化。 今年适用的政策明年可能会有所调整。 例如,以前注册公司的过程比现在简单得多。 虽然简单,但政策正在发生变化,公司注册流程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许多行业已暂停注册。 你自己的计划很可能跟不上政策的变化。 如果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政策影响而被推迟,则利润大于损失。 疫情期间,国家针对注册企业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目前形势十分有利,得益于国家税收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等政策的大力支持。 提前注册您的公司是赶上竞争对手的另一种方法。 更多信息请参阅2020年疫情期间在深圳注册企业最新十大优惠。 政策。 恰逢今年年初,如果您需要注册公司,就赶快行动吧! 当然,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吧。 如果您对走出去感到担忧,或者对成立公司的手续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帮助。 [小时]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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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涌入中国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增长6%,达到1386亿美元,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据了越来越大的份额。然而,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遭遇了重大挑战。2、面对新冠疫情,外资公司如何在中国市场上生存和发展?新冠疫情的爆发对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一方面,疫情导致工厂停产、运输中断、销售下降等问题,影响了外资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外资公司对未来的市场需求和消费者行为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为了在中国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外资公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危机管理意识。在面对危机时,外资公司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应对和解决问题,保持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2)加强品牌建设。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外资公司需要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3)加强市场营销。外资公司需要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消费者行为变化,制定合适的市场营销策略,以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4)加强创新能力。外资公司需要积极探索新的产品和服务,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市场需求。3、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策略研究在中国市场上,外资公司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为了在市场上立足并发展,外资公司需要采取有效的竞争策略,包括:(1)差异化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在产品和服务上实现差异化,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2)成本领先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和效率提升,实现成本领先,以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3)创新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4)合作共赢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积极与国内企业合作,实现共赢和互利,以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看了上面说的几点我们知道,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创新、协作、差异化和成本控制等竞争策略的支持。只有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新冠疫情下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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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如何应对新冠疫情的挑战?在这场全球性的危机中,香港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下是一些应对策略:1、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公司应该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包括提供充足的口罩、消毒液和其他防护措施,遵守***的指示和规定,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2、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在疫情期间,公司需要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以适应当前的市场需求。例如,生产和销售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3、加强数字化转型。疫情期间,线上销售和数字化服务成为了重要的渠道。公司应该加强数字化转型,开展线上销售、远程办公等服务,以应对疫情的挑战。香港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和劣势香港作为亚洲重要的商业中心,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文化背景,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的优势。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紧密联系,也使其成为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贸易的桥梁。优势:1、地理位置优越。香港位于亚洲地区的中心位置,距离中国内地和其他亚洲国家都很近,便于货物的进出口。2、税收优惠。香港拥有低税率和简洁的税制,这使得香港成为了企业投资和发展的理想场所。3、金融中心。香港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拥有成熟的金融体系和国际化的金融市场,这使得香港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劣势:1、高昂的生活成本。香港的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这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2、人口密集。香港是人口密集的城市,资源紧缺,这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3、市场规模有限。香港的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这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香港公司如何在数字化浪潮中抓住机遇?数字化浪潮正在全球范围内席卷各行各业,香港企业也不例外。在数字化浪潮中,香港企业应该抓住机遇,积极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1、加强数字化转型。企业应该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开展线上销售、远程办公等服务,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2、创新服务模式。企业应该从传统的服务模式中脱颖而出,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3、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企业应该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利用数据优化运营和市场营销,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总之,面对新冠疫情和数字化浪潮的双重挑战,香港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加强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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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具体介绍创业萤火全国0元代办注册公司有以下类型(3-15天注册完成):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快至3天领执照。2、个体工商户注册:1张身份证,3天即可当老板。3、合伙企业注册:股权,注册一站式搞定 ,7天内注册完成。4、外商独资公司注册:足不出货全程代办。5、内资公司注册:免费签署入驻协议企业所得税减免10%。6、外资注册公司注册:公司名称取名自由,经营范围极少限制,资金进出自由。7、免冠公司注册:提升企业实力,公司注册地址可选在国内任何地方。二、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费用:1、申请营业执照费用:免费。2、公司刻章费用:0-800元。有些地区首次注册公司免费刻章,不同地区的刻章店和印章材质都会对费用有影响,大概费用在500-800元。3、注册公司代办费用:主要是来往的交通费,以及代理机构平台的服务费,不同地区的费用不一样,创业萤火可以0元注册公司。三、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流程:第一步、签合同:与正规公司代办机构签订代理合同,以保证双方的权益。第二步、提交资料:由专员1对1讲解公司注册需要的相关资料,专员检查资料无误后将提交资料。第三步、注册公司:专员会按专业者的需求完成相应的公司注册流程。第四步、公司资料交接:公司资料之后可以选择快递邮寄或者其他方法交给公司相关人员。第五步、公司经营注意事项:最后讲解公司营业之后必须注意的几点。1、税务报道:半年以上没有申请税务报道的企业将被列入非正常户,并受到相关惩罚。2、纳税申报:完成税务报道后次月就要纳税申报,否则将被视为逃税。3、社保、公积金开户:公司请了员工就要每月缴纳社保和公积金。4、年报:公司要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年报。四、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所需资料:1、公司名称:公司核名需要多准备几个名字,以免审核不通过需要重新提交审核。2、法人及全体股东个人U盾或CA(U盾作为网上电子签名使用)。3、股东出资比例:出资比例由股东自行分配。4、注册地址:需要提供能注册公司的地址的相关证明资料,创业萤火可提供各种注册地址。5、法人及全体股东的身份信息。6、注册资本:现在大部分行业都可以认缴,注册资本可以日后补齐。7、经营范围:创业萤火专员1对1指导经营范围规范填写。五、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成功后,你所得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公司章程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4、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总结:以上就是对“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详细讲解”公司注册流程复杂、所需资料繁多、申请不当还有被驳回的可能;因此,对创业者来说是一件费力费时的事,所以工商注册选择代办机构还是很有必要的,好的代办机构能快速的帮你完成注册,为你节约时间成本。创业萤火免费代办注册公司,从公司核名到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资质许可、高新认定、审计税筹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期待与您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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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梳理了大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增值税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6、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7、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8、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综合税费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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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地方性减免税的政策,这些政策多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播出的“税务讲堂·你来问我来答”节目中,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详解了疫情期间有关财产行为税优惠热点问题。主要内容如下: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有没有专门支持物流企业的优惠?答:为促进物流业发展,2017年至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和《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两个文件,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上述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疫情当中,物流业是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今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3月13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内容上,与已到期的前期政策相比,该项政策口径没有变化。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二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储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次,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1696平方米及以上。三是仓储设施用地为专用,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也不算在前面所说的61696平方米面积内。在管理方式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在执行日期上,由于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都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什么同样类型的纳税人在有的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有的省就不能享受?答:目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相关授权范围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性支持政策,其财税部门也相继制定了操作性文件。由于疫情对各地的影响程度不完全一样,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各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的税收政策在适用对象、执行期限、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比如有的省重点针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重点针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省减免期限规定不超过三个月,有的省为半年,有的由系统自动进行减免税,纳税人无需申报,有的采取容缺办理和自行申报享受等。纳税人需根据当地适用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纳税人对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也建议纳税人进一步关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规定,确保用好政策,更加顺利地复工复产。3、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4、为鼓励复工复产,对个体工商户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答: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本地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程度,已经出台或正在抓紧研究出台相应减免税措施。纳税人可进一步关注了解本地政策详细规定,依规申请享受。5、餐饮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这期间纳税人还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减免税政策?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餐饮业纳税人持有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给予减免税。考虑到住宿餐饮等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为此,在国家出台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如果餐饮企业符合当地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就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6、因去年年底提前续保,保险机构未能代收代缴今年的车船税,纳税人需自行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受疫情影响,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有困难,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业务?答:按照车船税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缴纳车船税:一是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二是自行向税务局缴纳。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车船税主要在投保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一般无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目前代收代缴率达到98%以上。对于少数跨年度提前续保的纳税人,车船税可以在第二年正常续保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但如果验车时尚未到正常续保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又需要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目前,大部分省(市)可实现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车船税缴税事宜,天津、河北、广东、河南等地税务部门还开发了手机APP予以在线办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大力拓展网上缴税途径,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移动支付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少数尚未实现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的省市,税务部门也采取了预约办理等措施减少办税人员集聚,既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税收业务,又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7、关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那还要不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即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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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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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3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等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更好落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全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各地要按照战时标准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的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二、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三、省级财政部门应每月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政策实施效果。四、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五、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五中午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我部金融司。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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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对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作出了新的安排。在本文中,根据“北京税务”的相关报道,我们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热点涉税事项办理进行解答。这些事项主要有:1、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相关问答: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影响不便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暂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成功的结果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需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将对补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复核。2、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如何处理?相关问答: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3、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应如何开具发票?相关问答: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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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梳理了大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一起来学习吧。今天学习:增值税、所得税和综合税费相关内容!增值税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6、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7、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8、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综合税费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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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6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配合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简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财政部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同时,《通知》明确,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本规定。除上述要求外,本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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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0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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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具体内容为:一、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三、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四、支持复工复产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二、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享受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三、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政策依据】(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四、支持复工复产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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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0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另外,《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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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鼓励国际航线不停航,引导已停航的国际航线复航,支持航空运输企业抗击疫情,3月4日,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发布《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具体内容如下:一、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二、支持标准(一)国际定期客运航班。1.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2.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3.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4.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5.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三、申报审核程序(一)申请国际航线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相关材料。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在疫情结束后,按上述程序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二)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三)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其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负责转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四)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四、其他事项(一)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二)对于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按照《民航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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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12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河北省政府同意,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通知》具体内容为: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四、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责,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依规扩面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根据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情况,组织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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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疫情反复,生意难做,市场中很多企业经营者都对企业可享受的疫情补贴政策格外关注。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条件:1.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返还比例:大型企业: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企业:因新冠肺炎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补助标准: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1次)。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三、一次性扩岗补助适用对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月-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发放标准: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与身份只能由1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底。四、阶段性缓缴社保费适用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餐饮、零售、航空、旅游等22个行业。社保缓缴期限: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五、吸纳就业社保保险补贴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这里以四川省为例: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各类企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补贴标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以上是对企业可享受的疫情补贴政策介绍。企业如对此不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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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指导。具体内容为:一、总体要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十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十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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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作出了说明。具体内容为: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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