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

要开展进出口的业务,前提是要有进出口许可证,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只有这样,企业才可以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然而,进出口经营权的获得,是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

那么,需要的资格条件是怎样的?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一、申请条件

首先,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报送工商年报并通过。

然后,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依法纳税。

最后,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如果是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需1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生产企业,通常情况下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需要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范围里面得有进出口业务;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身份证原件;

4、公司公章;

5、公司刻、章登记卡;

6、公司章程;

7、公司座机、联系人手机、邮箱。

三、办理流程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首先要做的是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并提交申请。

第二步,是按要求准备材料交到区外经委,转市外经委,转省外经委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三步,是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并到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去公安局申刻报关专用章,申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取得十位企业海关编码。

第四步,向电子口岸申请备案,取得入网许可并预约IC卡。

第六步,根据预约情况,10-15个工作日后工商、税务、海关联合审批发卡,购IC卡、软件、读卡器。

第七步,办理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手续。

第八步,办理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收付外汇申请开通手续。

第九步,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流程走完,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之后,就可以开展相应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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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涌入中国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增长6%,达到1386亿美元,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据了越来越大的份额。然而,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遭遇了重大挑战。

2、面对新冠疫情,外资公司如何在中国市场上生存和发展?

新冠疫情的爆发对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一方面,疫情导致工厂停产、运输中断、销售下降等问题,影响了外资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外资公司对未来的市场需求和消费者行为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为了在中国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外资公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危机管理意识。在面对危机时,外资公司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应对和解决问题,保持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加强品牌建设。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外资公司需要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3)加强市场营销。外资公司需要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消费者行为变化,制定合适的市场营销策略,以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4)加强创新能力。外资公司需要积极探索新的产品和服务,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市场需求。

3、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策略研究

在中国市场上,外资公司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为了在市场上立足并发展,外资公司需要采取有效的竞争策略,包括:

(1)差异化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在产品和服务上实现差异化,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2)成本领先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和效率提升,实现成本领先,以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创新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4)合作共赢竞争策略。外资公司需要积极与国内企业合作,实现共赢和互利,以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看了上面说的几点我们知道,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创新、协作、差异化和成本控制等竞争策略的支持。只有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新冠疫情下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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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如何应对新冠疫情的挑战?在这场全球性的危机中,香港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下是一些应对策略:

1、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公司应该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包括提供充足的口罩、消毒液和其他防护措施,遵守***的指示和规定,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在疫情期间,公司需要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以适应当前的市场需求。例如,生产和销售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3、加强数字化转型。疫情期间,线上销售和数字化服务成为了重要的渠道。公司应该加强数字化转型,开展线上销售、远程办公等服务,以应对疫情的挑战。

香港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和劣势

香港作为亚洲重要的商业中心,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文化背景,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的优势。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紧密联系,也使其成为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贸易的桥梁。

优势:

1、地理位置优越。香港位于亚洲地区的中心位置,距离中国内地和其他亚洲国家都很近,便于货物的进出口。

2、税收优惠。香港拥有低税率和简洁的税制,这使得香港成为了企业投资和发展的理想场所。

3、金融中心。香港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拥有成熟的金融体系和国际化的金融市场,这使得香港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劣势:

1、高昂的生活成本。香港的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这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2、人口密集。香港是人口密集的城市,资源紧缺,这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

3、市场规模有限。香港的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这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香港公司如何在数字化浪潮中抓住机遇?

数字化浪潮正在全球范围内席卷各行各业,香港企业也不例外。在数字化浪潮中,香港企业应该抓住机遇,积极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

1、加强数字化转型。企业应该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开展线上销售、远程办公等服务,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2、创新服务模式。企业应该从传统的服务模式中脱颖而出,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3、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企业应该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利用数据优化运营和市场营销,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总之,面对新冠疫情和数字化浪潮的双重挑战,香港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加强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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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具体介绍

创业萤火全国0元代办注册公司有以下类型(3-15天注册完成):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快至3天领执照。

2、个体工商户注册:1张身份证,3天即可当老板。

3、合伙企业注册:股权,注册一站式搞定 ,7天内注册完成。

4、外商独资公司注册:足不出货全程代办。

5、内资公司注册:免费签署入驻协议企业所得税减免10%。

6、外资注册公司注册:公司名称取名自由,经营范围极少限制,资金进出自由。

7、免冠公司注册:提升企业实力,公司注册地址可选在国内任何地方。

二、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费用:

1、申请营业执照费用:免费。

2、公司刻章费用:0-800元。有些地区首次注册公司免费刻章,不同地区的刻章店和印章材质都会对费用有影响,大概费用在500-800元。

3、注册公司代办费用:主要是来往的交通费,以及代理机构平台的服务费,不同地区的费用不一样,创业萤火可以0元注册公司。

三、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流程:

第一步、签合同:与正规公司代办机构签订代理合同,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第二步、提交资料:由专员1对1讲解公司注册需要的相关资料,专员检查资料无误后将提交资料。

第三步、注册公司:专员会按专业者的需求完成相应的公司注册流程。

第四步、公司资料交接:公司资料之后可以选择快递邮寄或者其他方法交给公司相关人员。

第五步、公司经营注意事项:最后讲解公司营业之后必须注意的几点。

1、税务报道:半年以上没有申请税务报道的企业将被列入非正常户,并受到相关惩罚。

2、纳税申报:完成税务报道后次月就要纳税申报,否则将被视为逃税。

3、社保、公积金开户:公司请了员工就要每月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4、年报:公司要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年报。

四、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所需资料:

1、公司名称:公司核名需要多准备几个名字,以免审核不通过需要重新提交审核。

2、法人及全体股东个人U盾或CA(U盾作为网上电子签名使用)。

3、股东出资比例:出资比例由股东自行分配。

4、注册地址:需要提供能注册公司的地址的相关证明资料,创业萤火可提供各种注册地址。

5、法人及全体股东的身份信息。

6、注册资本:现在大部分行业都可以认缴,注册资本可以日后补齐。

7、经营范围:创业萤火专员1对1指导经营范围规范填写。

五、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成功后,你所得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4、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

总结:以上就是对“因疫情营业执照未办理详细讲解”公司注册流程复杂、所需资料繁多、申请不当还有被驳回的可能;因此,对创业者来说是一件费力费时的事,所以工商注册选择代办机构还是很有必要的,好的代办机构能快速的帮你完成注册,为你节约时间成本。创业萤火免费代办注册公司,从公司核名到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资质许可、高新认定、审计税筹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期待与您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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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梳理了大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

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8、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综合税费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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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地方性减免税的政策,这些政策多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播出的“税务讲堂·你来问我来答”节目中,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详解了疫情期间有关财产行为税优惠热点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有没有专门支持物流企业的优惠?

答:为促进物流业发展,2017年至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和《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两个文件,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上述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

此次疫情当中,物流业是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今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3月13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政策内容上,与已到期的前期政策相比,该项政策口径没有变化。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二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储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次,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1696平方米及以上。三是仓储设施用地为专用,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也不算在前面所说的61696平方米面积内。

在管理方式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在执行日期上,由于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都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什么同样类型的纳税人在有的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有的省就不能享受?

答:目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相关授权范围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性支持政策,其财税部门也相继制定了操作性文件。由于疫情对各地的影响程度不完全一样,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各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的税收政策在适用对象、执行期限、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比如有的省重点针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重点针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省减免期限规定不超过三个月,有的省为半年,有的由系统自动进行减免税,纳税人无需申报,有的采取容缺办理和自行申报享受等。纳税人需根据当地适用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纳税人对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也建议纳税人进一步关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规定,确保用好政策,更加顺利地复工复产。

3、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4、为鼓励复工复产,对个体工商户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本地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程度,已经出台或正在抓紧研究出台相应减免税措施。纳税人可进一步关注了解本地政策详细规定,依规申请享受。

5、餐饮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这期间纳税人还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餐饮业纳税人持有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给予减免税。考虑到住宿餐饮等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为此,在国家出台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如果餐饮企业符合当地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就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6、因去年年底提前续保,保险机构未能代收代缴今年的车船税,纳税人需自行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受疫情影响,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有困难,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业务?

答:按照车船税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缴纳车船税:一是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二是自行向税务局缴纳。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车船税主要在投保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一般无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目前代收代缴率达到98%以上。对于少数跨年度提前续保的纳税人,车船税可以在第二年正常续保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但如果验车时尚未到正常续保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又需要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目前,大部分省(市)可实现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车船税缴税事宜,天津、河北、广东、河南等地税务部门还开发了手机APP予以在线办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大力拓展网上缴税途径,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移动支付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少数尚未实现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的省市,税务部门也采取了预约办理等措施减少办税人员集聚,既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税收业务,又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7、关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那还要不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即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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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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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3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等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财办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全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各地要按照战时标准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的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每月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政策实施效果。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五中午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我部金融司。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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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对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作出了新的安排。在本文中,根据“北京税务”的相关报道,我们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热点涉税事项办理进行解答。这些事项主要有:

1、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相关问答: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影响不便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暂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成功的结果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需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将对补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复核。

2、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如何处理?

相关问答: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3、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应如何开具发票?

相关问答: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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