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财税小编整理的“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吗?”全部内容,由上文可知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不能共同抵扣。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创业萤火财税顾问,他们会为您详细解答,谢谢阅读。

阅读全文>>

已认证的发票查询方法如下1查询者登陆发票所属税局的网上查询平台2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3由税局发票管理系统在后台对所输入的信息进行核对4返回查询结果即可若是首次查询,选择“第一次查询;一发票查验步骤 首先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下图所示,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信息,点击查验即可查验发票真伪如果是首次使用该平台,需要点击左侧“首次查验前请点击安装根证书”,选。

国税局的定额发票在网上查真伪的方法1百度搜索你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点击某某地区国家税务局官网进入2点击“我要查询”或者“发票查询”3按照所要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用微信就可以进行查询,查询步骤如下1用微信搜索电子票夹,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

并点击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内找到“服务”下面的“发票查询”,并点击进入3在发票查询页面下输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后点击“查验”;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发票查询完成点击“发送至邮箱”,下载电子发票即可。

2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1登陆当地税务局网站2点击“发票查询”3进入查询界面后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点“查询”4查看企业名称发票名称及号码与发票上盖的“发票专用章”上企业是否一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线了一个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参查询到发票的真假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2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3根据提示安装根证书,安装完成。

全国统一发票查询平台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建议用IE浏览器1步骤如下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全国统一发票查询真伪的方法是1在百度输入国税局2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打开国税局网页3点击发票查询4打开发票查询真伪页面5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税合计金额6。

3、电子发票的查询方法是1拿到电子发票,打开浏览器需要在网站上查询此电子发票是否为真全面执行电子发票的政策刚刚开始,在电子发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不陆好好能保证你拿到手的电子发票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4、用手机下载发票查询客户端来查询发票真伪注册登录发票查询客户端后通过输入发票号码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即可查询真伪票查询可通过所在地的国税局或者地税局网站查询,也可以拨打当地的税务服务热线电话查询查询需要的参数通常。

电子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发票验证查询系统的步骤 1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进入到发票查询界面之后,输入想要查询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3输入准确后点击查询选项4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自动弹出此张发票的发票信息以及是否认证情况了。

分享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发票真伪的好办法1在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里面搜索票大侠2对着发票扫一扫就能查看查验结果,没有发票的可以手动录入3最后一键导出生成台账功能,下载官方发票查验截图非常好用。

选择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3微信公众号查询微信关注当地税务公众号。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

(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阅读全文>>

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市长陈如桂出席揭牌仪式,并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一起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揭牌。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以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意味着税务机构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大幕。

在揭牌仪式上,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庆生代表市委市***对新税务部门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感谢深圳税收系统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深圳改革发展的关心支持。他指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的具体行动,也是深圳税收事业的崭新起点。希望新机构在新的起点上,按照中央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平稳过渡,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做到改革与组织收入“两不误、两促进”,努力打造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特区范本”;要坚持向改革创新要效率,继续依法、高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全面落实好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全市发展大局,营造更加公平、法治的税务环境,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国情、民情和税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充分体现了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的恢宏视野、统揽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非凡智慧、迎难而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顽强意志。

张国钧在之后的干部大会上,全面回顾了深圳税务机构成立38年以来,特别是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以来,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圳税收事业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伟大背景下取得的巨大进步,高度赞扬了深圳税务人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进取氛围和创新环境中培养出的挑战困难、超越自我的优秀品质和在壮阔的税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敢于拼搏、勤于开拓、善于创新、甘于奉献的光荣传统。

张国钧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正式成立,为深圳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条件,注入了新的生机,带来了新的活力,标志着深圳税收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里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新起点,对标“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上走在最前列的新定位,坚定改革、创新、开放、融合理念,要在坚持政治统领上不断深化再提新站位,奋力争当新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在坚持质量治税上抢抓机遇再创新佳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坚持数据管税上精准发力再上新台阶,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在坚持创新兴税上强化优势再有新作为,更好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坚持活力强税上持续改进再添新动力,全面抓好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凝心聚力,持续推进打造具有国际范的引领税收现代化体系“深圳版”,努力为全国税务系统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深圳智慧和深圳力量。

会后,深圳市广大税务干部一致表示,作为一名税务人,能够见证新税务机构的成立倍感骄傲、倍受振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牢记初心,不忘使命,凝心聚力齐心干,撸起袖子加油干,清清白白干净干,继续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持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深圳税收现代化而不懈奋斗。

据了解,在新机构挂牌之前,原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组建联合党委,统一部署国地税机构合并及后续事宜;综合部门开展集中办公,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机构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接下来,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行使相应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目前,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纳税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第36督导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班子成员及深圳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直机关工委、深圳海关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揭牌仪式。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阅读全文>>

代理记账报税链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切实精简企业和个人办税需提供的有关证明,“简”出企业发展之便。

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既惠及企业又惠及民生

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前期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堵点”“难点”问题,专门印发了《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5个方面共26条具体措施,精准助力民营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此次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是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举措,展现了税务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

从涉税领域来看,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税款征收1项、税收优惠19项。

《公告》明确,税款征收类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改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取消涉及税收优惠类的19项证明,涵盖了167个具体办税事项,包括35个办税事项所需的“单位性质证明”、91个办税事项所需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9个办税事项所需的“土地用途证明”、5个办税事项所需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27个办税事项所需的产品合格证明、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等 。

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中,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另行找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等;其余15项是纳税人自有的法定证照等基本资料,例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医疗机构有关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等。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此次清理税务证明事项不仅有利于为企业减轻办税负担,还惠及民生,将为老百姓享受税收优惠省不少事。

证明事项少了 信用信息更重要了

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办税省事省心的背后是信息信用在发挥更大的作用。《公告》明确:

——部分事项改为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比如工商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等;

——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比如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和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不再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比如残疾人证明、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土地权属证明等。

这些都体现了基于诚信推定的新型征纳关系。以信息和信用替代纸质的证明,带来的是便利,激发的是活力,释放的是管理和服务的创造力。

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带来管理和服务方式转变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是基础,创新监管是保证,“管”得好才能“放”得更彻底、“服”得更高效。

《公告》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对于如何实现取消税务证明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表示:“税务机关将积极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公告》还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据了解,税务部门已经试行了“承诺制”容缺办理。“一直以为企业注销手续耗时耗力,没想到税务部门推出的注销‘承诺制’,让我这么快就办好了税务注销手续,由衷地为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点赞。”宁波江东瑞缑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体验税务注销“承诺制”后表示。

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没有“休止符”。《公告》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代理记账报税链接:深圳护航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从事工商注册行业已有近10年之久,见证整个行业的发展历程。以诚信,专业,高效,忠诚为宗旨,经营至今。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帮您起步.助您成长.为您护航。

阅读全文>>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为使您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改革红利,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申请注册公司:一

及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

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例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其进行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

了解更多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了解,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修改的决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第五次会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对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关于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率如下:

1.工资/受雇所得适用扣除和税率问题

纳税人(含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关于该日期之后实际赚取的工资/薪金按5000元/册统一计算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计算。 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等,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得税金计算方法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承包商、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并首次扣除扣费。 四分之三。 费用为每月3500元。

(二)2018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收入为 、根据以下标准: 年度应税收入。 前三季度纳税情况和第四季度纳税情况。 前三季度应纳税额按照税前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营业月份权重计算。 您的第四季度纳税义务将根据本通知所附的税率计算。 表2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税率(以下简称税法修改后税率)与实际营业月数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1、按月(按季)预缴税款计算。

当期税款=累计税款-累计税款

累计税款=上一次税款10月1日+10月1日及之前应纳税额10月1日之后的应纳税额日期

税前金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简易计算扣除额)×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数÷累计实际经营月数

10月1日后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税率-税法修改后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工作月数÷实际累计合计月数

2.年度纳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金额=当年应缴税款-累计缴纳税款

当年应缴税款=前三季度应缴税款+第四季度税款税额金额

前三季度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税率-简易计算扣除)税法修改前确定的税额)×一季度实际经营情况数月数 ÷ 全年 实际营业月数 工作月数 ÷ 每年工作月数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废止《商业户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总局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

免责声明:

1、文章中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出于编辑原因,文字与图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仅供参考。 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的版权属于版权人。

3、若本文内容不慎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联系信息:电子邮件 faq@szgobest.com。

[小时] [小时]
阅读全文>>

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应对措施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不断调整与改革,旨在提高税制公平性和效率性。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该公告进行解读,并提出应对措施。

1.1 调整背景

2011年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关键年份,也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6号公告是对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制公平性和透明度。

1.2 政策解读

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将进一步减小,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

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公告中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

最后,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扣除项目的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1.3 应对措施

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面对新的税收政策,如何应对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供参考:

首先,及时了解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只有了解政策,才能更好地适应调整,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合理规划个人财务。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包括收入分配、理财投资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最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按时申报纳税、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风险。

2. 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的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广大纳税人有着重要的影响,本节将具体介绍这些影响。

2.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

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只有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人收入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这是一个好消息,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2 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

公告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高收入群体将承担更多的税收,而中低收入群体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

2.3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调整

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与解读

除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外,国家税务总局的第46号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本节将对这些变化进行解读。

3.1 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

根据公告,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合理。

3.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

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些原有的优惠政策逐渐取消或减少,而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被引入。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3.3 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

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方式进行了调整。企业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的发布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进行了重要调整。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作为纳税人,了解并适应这些调整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希望本文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启发,引起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关注和思考。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项重磅税收政策变动,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政策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对公告进行解读。

首先,该公告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提出了新的税率和税收起征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将减轻其税负。这一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次,公告还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通常由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收取并向国家交纳。根据公告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将有所调整,不同行业的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而可能影响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对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面临价格上涨的情况。

重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务政策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使得新税务政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将面临新的税收环境。

对于个人来说,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起征点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高收入人群可能面临更高的税负,而低收入人群则可能享受到减轻税负的好处。这对于个人的财务规划和消费习惯都将产生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和利润。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发生变化。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经营模式和定价策略,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

此外,新税务政策的实施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将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一些政策调整和社会变革。

税收新规来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揭示了什么重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揭示了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信息。这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告的发布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这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这一政策变动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调整和改革的步伐。

其次,公告的内容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重要方面。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对于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直接影响。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这两个方面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

最后,公告的发布也提醒我们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家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上文我们明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个人和企业都需要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应和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