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纳税人操作电子税务局提醒事项,对纳税人操作电子税务局系统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查看历史申报表数据时,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和缴纳-历史申报数据查询】,下载历史申报数据查询小工具,查看自己的历史申报表。  2、目前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业务只对社会信用代码为9开头的纳税人开放,其他纳税人暂无法使用该功能。  3、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做环保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有多个主管税务科所,登陆之后,应先选择对应的主管科所。具体操作方法:登陆后主页,将鼠标放在”欢迎。。”-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申报税种对应的管理科所,再进入申报模块即可。  4、纳税人在提交存款账户报告时,行政区划需要选择到具体的某个区,例如:东城区的纳税人就要选择“北京市东城区”,若只选择“北京市”,系统将会报错。  5、纳税人查询当期应申报信息时,可以通过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模块查看当期申报信息。  6、税务登记变更时,需注意不同纳税人需要进入不同的变更登记模块,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选择使用模块进行变更操作。  7、建议纳税人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兼容模式访问网页版电子税务局,避免因浏览器兼容性导致无法正常登陆系统。  8、纳税人查询当期应申报信息时,可以通过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模块查看当期申报信息。  9、税务登记变更时,需注意不同纳税人需要进入不同的变更登记模块。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选择适用模块进行变更操作。  10、建议纳税人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或360极速版浏览器兼容模式访问网页版电子税务局,避免因浏览器兼容性导致无法正常登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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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降低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北京市失业保险总费率1%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以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实施上述调整后,将制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为落实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60%的要逐步提高至60%的要求,自2019年7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限标准由40%调整为46%,2020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52%,2021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6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同步调整。  自2019年7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通知》还明确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共同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征收体制改革。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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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3月8日消息,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正式上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正式启用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正式上线的通告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9年2月1日起在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bjsinglewindow.com/)正式启用出口退税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北京市外贸型出口企业可通过申报平台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平台上线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继续运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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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4月18日消息,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规范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北京市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后,自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登记,企业无需另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免税备案。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8栏“免税销售额”、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第8栏“出口免税”项下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利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的电子信息、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免税申报数据等三方数据,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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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3月31日消息,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北京地区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时间、缴费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通知》明确,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使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于每月2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bjtax/wsswj-gs/DWSBFGLKHD.zip);职业年金缴费方式不变,使用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另外,《通知》还指出,税务部门继续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派驻税务干部,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联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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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升级版发票服务单位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 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服务单位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四)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一)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应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自行下载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将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定期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情况的,可拨打1236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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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首都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进一步精简办税缴费材料、简化办理流程,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办税缴费负担,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容缺办理服务。有关事项为:一、容缺办理内容容缺办理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个人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在线下办理涉税(费)业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承诺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纳税人自愿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二、容缺办理范围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管辖和服务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北京市范围内,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容缺办理要求。三、容缺办理事项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即经办人必须为金税三期系统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之一),可按《容缺事项清单》(附件1)中规定的容缺材料范围、条件,对清单内事项进行容缺办理。1.容缺办理清单内的“即时办结”事项时,由税务机关出具《容缺办理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3)后可即时办结。2.容缺办理清单内的“限时办结”事项时,由税务机关出具《容缺办理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3)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入流转办理环节。容缺承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纳税人可选择采取上门报送或电子税务局线上补交方式补齐补正容缺办理材料。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五、容缺办理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容缺事项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公布。各区(地区)税务局配合做好容缺办理的宣传告知和实施办理工作,确保容缺办理工作落细落实落地。附件:1.容缺事项清单      2.容缺办理通知书      3.容缺办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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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为: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第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判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根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第八条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第九条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第十条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按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第十一条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纳税人;(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第十二条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第十三条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批准(核定)发票。第十四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每月总金额=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第十五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第十六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第十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第十八条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核实措施(以下简称“事前查验”):(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加限额或数量的纳税人;(三)申请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更限额和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括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批准的每月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要事前查验。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定)增值税发票。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第二十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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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内容为: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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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京人社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明确。具体内容为:一、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26元。二、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一)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389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38.91元。(二)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326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265.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3.26元。三、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53.56元。四、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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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做到“尽可能网上办”,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网上办税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256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的基础上拓展36个新功能,现共计292个涉税事项可以网上办理。具体可在网上办理的涉税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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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具体公告事项为:一、实行综合申报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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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0月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内容为:一、征收范围(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一)社会保险费核定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三、缴费渠道(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四、其他事项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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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7月20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北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执行。二、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五、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六、实施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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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保障缴费人权益,规范缴费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签订相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签订相关工作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为:缴费人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签订缴费协议,缴费协议由缴费人与税务机关的《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缴费人与开户银行的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具体名称以各开户银行的协议名称为准)组成。缴费人选择银行柜台、银行APP等查询缴费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无需签订缴费协议。一、缴费协议签订缴费人可通过银行网点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渠道签订缴费协议。(一)通过银行网点办理时,缴费人同时签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缴费人应使用本人银行账号签订缴费协议,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或银行卡办理;未满16周岁的缴费人,可使用监护人的银行账号签订缴费协议,缴费人及监护人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监护人的存折或银行卡、有效关系证明办理。(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时,缴费人须进行“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并使用本人银行账号同时签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二、缴费关系延续下列缴费人的缴费账户经开户行验证通过且缴费人无异议的,生成缴费协议并履行;缴费账户经验证不通过或不能够正常继续缴费、或缴费人对生成、履行缴费协议有异议的,可以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一)2021年9月30日前签订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或留存了缴费账户,且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通过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缴费人;(二)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或留存了缴费账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三)2021年9月29日前在医疗保障部门留存了缴费账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三、缴费协议终止(一)缴费协议中缴费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城乡居民缴费人经办机构发生变更,缴费人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完成变更之日原缴费协议自动终止,缴费人需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二)缴费协议中缴费人的开户行、缴费账户或监护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行、缴费账户发生变更,不需要前往所属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变更业务,需及时办理缴费协议终止手续、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三)缴费人如需终止缴费或停止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及时办理缴费协议终止手续。(四)缴费人可通过银行网点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渠道办理缴费协议重新签订、终止手续。四、缴费协议办理时间和渠道缴费协议相关业务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在银行网点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和渠道详见附件。五、其他事项(一)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费银行批量扣款日的两个工作日之前完成缴费协议签订,并确保扣款前缴费账户状态正常且余额充足。(二)缴费人办理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城乡居民缴费人经办机构变更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办理缴费协议签订、终止业务或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本通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办理时间和渠道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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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顺利完成缴费并及时享受医疗待遇,1月2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自2021年2月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及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缴费对象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相关规定,经医保部门核定缴费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二、缴费方式及时间(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北京市税务局分别于每月2日、10日委托参保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如2日、10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扣款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二)银行柜台缴费方式北京市税务局已联合12家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参保人需携带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代缴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参保人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于每月1日-15日(工作日15:00前,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前往上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缴费业务,其中,已留存扣款银行账号的参保人在银行代扣日不能办理银行柜台缴费业务。(三)网上自助缴费方式每月20日-23日6:00至22:00,24日6:00至18:00,参保人员可使用在医保信息系统留存的参保人或其亲属手机号码注册并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进行网上自助缴费。三、其他事项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如需通过银行柜台缴费,请前往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办理银行柜台缴费。2.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相关事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执行,咨询服务热线12333;缴费相关事宜咨询税务部门服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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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月2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扎实做好税务部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附件: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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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二、受理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80341973)。三、办理程序(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四)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四、邮资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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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2022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二、资格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申请流程(一)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阅读并同意缓缴协议,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各行业社保代办机构负责通知所管理企业,并受理所管理企业的缓缴申请相关事宜。(二)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参保单位,可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承诺所属行业分类,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参保单位确实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三)参保单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四、结束缓缴和补缴(一)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四)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五、征期安排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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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事宜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提示》对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事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2023年缴费时间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养老”)缴费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10日。其中4-11月为每月1日-15日的工作日15点前,12月的1日-10日的工作日15点前。银行批量扣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具体时间详见城乡养老征期日历(详见附件)。二、缴费标准缴费人可在市人社部门发布的2023年城乡养老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区间内选择缴费金额。2023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1696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1696元。三、缴费渠道(一)银行批量扣款缴费(适用于已签订批扣缴费协议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柜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选择或修改批扣金额;如不修改默认上年批扣金额进行扣款。(二)查询缴费(适用于所有缴费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缴费:1.银行柜台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缴费人身份证,在缴费时间内到本市农商、邮储、北京、农业、交通、招商银行柜台办理缴费业务。2.银行APP农商、北京银行的银行APP用户可在缴费时间内,通过银行APP为本人办理缴费业务。3.京通小程序通过支付宝或百度APP进入京通小程序(京通|健康宝),点击进入“北京通”页面,选择“社会保障”服务下的“社保费办理”,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缴费。(三)电子税务局缴费(适用于所有缴费人)包括电子税务局Web端、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APP)、北京税务服务号。四、打印缴费记录(一)通过电子税务局Web端、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APP)、北京税务服务号、京通小程序等途径,进入“社保费办理”后点击图标“社保缴费证明打印”查询缴费记录,按需要进行下载、打印即可。(二)缴费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所在区社保大厅税务窗口,申请打印缴费记录。五、注意事项(一)为避免重复缴费,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的缴费人在批量扣款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缴费。(二)如缴费人同时具有城乡养老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参保身份,又签订了银行批量扣款缴费协议,将在相应险种的批扣日进行扣款。(三)无意愿继续缴纳2023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请通过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所属社保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作废缴费金额。附件:2023年城乡养老征期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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