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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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了推进安徽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简化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流程、材料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核对无误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对代办转报事项进行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由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邮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供24小时预约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还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作出相应更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官方网站进行查看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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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山西省税务系统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承诺审批时限

(一)一般规定

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9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 (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事前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按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做好执法音像记录。实地查验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查验的其他内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2015年第7号发布, 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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