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如下: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3.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5.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6.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6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3.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4.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8.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9.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0.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1.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2.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3.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4.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6.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7.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8.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9.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1.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94.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6.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7.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8.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9.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10.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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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等免征增值税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说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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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支持脱贫攻坚,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该政策。其中,“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同时,《公告》还明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该项增值税政策。另外,对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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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同时,《公告》还明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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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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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对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作出了新的安排。在本文中,根据“北京税务”的相关报道,我们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热点涉税事项办理进行解答。这些事项主要有:

1、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相关问答: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影响不便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暂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成功的结果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需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将对补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复核。

2、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如何处理?

相关问答: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3、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应如何开具发票?

相关问答: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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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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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统称杭州亚运会),4月9日,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杭州2022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筹办杭州亚运会期间实施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十一、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十二、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公告》明确,上述税收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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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疫情期间,国家为了扶持企业,连续出台了多项利好政策,包括免个税、免增值税,还有免征社保、减半医保等等。

但现在很多企业收到了税务机关要求他们清理享受了疫情期间免税政策但是又开具了专票的通知,尽快回收并红冲这些专票,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前期按免税申报的需要补申报。

1、无法收回的专票部分正常纳税,其余部分享受免税

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纳税人已开经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2、专票可以收回

如果企业能够及时收回专票并开具红字发票,那么重新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

3、无法收回专票但已经享受了免税

未及时收回先按规定享受了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前两种情况比较简单,没收回且不打算收回直接纳税即可,已经收回了的直接红字冲销开了免税发票就行了。

只有第三种比较麻烦,发票没收回,但是却先享受了免税,这种情况,千万要记得收回专票并红冲掉。

在2020年疫情期间享受过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执行截止期是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也就是2021年1月31日前,免税申报过但是未收回的专票一定要收回,否则就要面临补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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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3〕6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详细内容为:

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力提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28条”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动力,助力江西经济回稳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以下税费政策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减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四是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之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支持有效扩大消费。一是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是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支持“2+6+N”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落实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或“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支持物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支持金融业发展。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四是支持民用飞机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一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升至10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支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支持股权激励。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五)支持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赣州、宜春、上饶、吉安9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保障改善民生。一是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2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及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是落实延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三是落实延续减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是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南昌,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1696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深化便捷税费服务。推行智能算税,充分挖掘税收大数据这一生产要素价值,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精简政策享受流程、资料、手续,探索政策享受“智能算税”,自动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优化退税流程,推动退税全程无纸化,完善财政、税务、人民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2023年正常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到4.5个工作日以内。支持跨省缴税,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市税费资金清算,完善网上银行查询缴税应用,为跨省、市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市缴税。推进发票电子化,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电子发票24小时免费服务。

(八)提升征纳互动质效。构建“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服务新模式,建立“辅导办理一体化、流转处理扁平化、税费服务场景化”的运营新机制,以智能知识库、依职分办、运行监管为支撑,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互动等渠道主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智能互动、精准推送等服务,将智能、高效、精准、便捷的互动融入税费服务全过程。

(九)增强“银税互动”助贷效能。深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互动合作,共同推进“银税互动”活动向纵深发展,不断扩大“银税互动”融资规模、质量和效益,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加强与省金融办、银保监局协作,共同做好银行准入把关、数据风险排查、助贷成效统计等工作, 强化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

(十)开展便民措施落实“大起底”行动。在统筹推进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批次措施基础上,对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的措施一条条梳理、一项项排查,确保全部落地,推动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整改,努力创造更便利、更快捷、更有感的办税缴费环境,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一)强化营商环境基础情况监测。以设区市税务局为监测对象,以县(市、区)税务局的分局(科、股、所)及跨区域稽查局为测评颗粒度,从吃拿卡要乱作为、懒政怠政不作为两个方面情况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基础情况监测,查找影响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做好针对性整改,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精细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健全政策落实机制,跑出红利释放加速度

(十二)完善政策落实机制。以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为目标导向,完善五措并举等工作落实机制,实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全流程管理,形成精准宣传辅导、日常落实监控、风险应对抽查、整改完善提升、效应分析评估的政策落实闭环,确保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精准落地,全力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做实政策宣传辅导。编印发布《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加大政策辅导培训力度。结合开展大兴调查研究工作,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送惠企政策上门服务,组织税务人员深入走访纳税人缴费人,宣讲辅导税费优惠政策,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利用电子税务局和“赣税行”掌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持续推进红利账单推送扩围增效,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好“红利账”,进一步提升广大市场主体获得感。

(十四)防范政策应享未享。对国家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认真研究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的指标特征,嵌入“一体式”网格化服务平台,及时扫描风险疑点数据推送基层核实改正,实现事前预警和事中防控,努力实现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十五)严厉打击骗税行为。依托税收大数据,充实完善骗取和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选案指标,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和案件快查联查工作机制,对各类骗取和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精准打击,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加强警示震慑,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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