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天津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公告》指出,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纳税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需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也可拨打12366或(022)60698010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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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便利度,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天津市办理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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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党中央、国务院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您及时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工作。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按降低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2019年3月31日前(含)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等,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开具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在相关栏次填写相应数据申报缴税。《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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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8月1日起天津市所施行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天津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天津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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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30日,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8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8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保障金按照“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收入统计明细》(税务系统打印)。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8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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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30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联合发布《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天津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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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改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扩展: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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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天津市税务局升级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58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定于2019年3月14日18:00至3月14日20:00升级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期间不暂停对外服务,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各项功能仍可正常使用。

  二、本次电子税务局升级,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启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功能。

  (二)调整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相关校验关系。

  (三)其他系统功能优化。

  三、本次电子申报子系统升级涉及已经在税务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涉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客户端升级后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自2019年3月15日起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四、客户端升级方式分为在线升级和离线升级两种方式,建议纳税人优先采用在线升级方式完成客户端升级。待系统升级完毕,纳税人即可下载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及相关说明文档,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和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www.szhtkj.com.cn)网站。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下载或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拷贝的方式获取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基线版本为“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离线升级包V3.02.14”,具体内容详见升级说明。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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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联合发布《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随之出台相关解读文件,对天津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公告》明确,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用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公告》指出,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另外,《公告》还要求,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同时,《公告》还明确,公开选择时间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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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4月19日,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天津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通知》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天津市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与此同时,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

  《通知》指出,该措施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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