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天津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公告》指出,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纳税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需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也可拨打12366或(022)60698010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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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便利度,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天津市办理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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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党中央、国务院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您及时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工作。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按降低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2019年3月31日前(含)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等,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开具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在相关栏次填写相应数据申报缴税。《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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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8月1日起天津市所施行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天津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天津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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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30日,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8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8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保障金按照“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收入统计明细》(税务系统打印)。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8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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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30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联合发布《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天津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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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为切实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改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扩展: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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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天津市税务局升级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58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定于2019年3月14日18:00至3月14日20:00升级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期间不暂停对外服务,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各项功能仍可正常使用。  二、本次电子税务局升级,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启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功能。  (二)调整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相关校验关系。  (三)其他系统功能优化。  三、本次电子申报子系统升级涉及已经在税务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涉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客户端升级后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自2019年3月15日起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四、客户端升级方式分为在线升级和离线升级两种方式,建议纳税人优先采用在线升级方式完成客户端升级。待系统升级完毕,纳税人即可下载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及相关说明文档,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和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www.szhtkj.com.cn)网站。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下载或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拷贝的方式获取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基线版本为“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离线升级包V3.02.14”,具体内容详见升级说明。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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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联合发布《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随之出台相关解读文件,对天津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公告》明确,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用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公告》指出,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另外,《公告》还要求,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同时,《公告》还明确,公开选择时间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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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4月19日,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天津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通知》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天津市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与此同时,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  《通知》指出,该措施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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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办税时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印花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对于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从转登记的下一个季度起按季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印发)第十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拓展: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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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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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0月3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事项为:一、征收范围(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三、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四、其他事项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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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1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新增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税缴税方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原天津市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税相关系统,纳入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统一管理。同时,《通告》也对车辆购置税线上申报和缴税方式作出了说明。具体内容为:一、天津市单位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可以自行登录本单位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账号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二、天津市个人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安卓系统),下载安装“天津税务”APP,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确认申报内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银联控件等)缴纳税款。三、税务机关派驻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各分所警务大厅的驻外车辆购置税窗口,以及具备车辆购置税代办资质的办税网点,新增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方式缴纳税款。四、具备车辆购置税代办资质的办税网点需要通过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税款的,网点所属单位可以自行配备符合数据安全管理和税款缴库规范的刷卡缴税终端设备(POS机)。服务监督电话:(022)24465641、(022)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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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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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2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为: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和《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核定计算。第四条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第五条 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二)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三)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第七条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第八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环境保护税核定申请。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时,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二)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公布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二)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第十三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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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天津市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存在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成员企业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二、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三、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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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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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平稳对接,2021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自2021年1月2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事项为:一、缴费范围本通告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一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二、缴费期限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通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税务机关停止办理日常申报缴费及本年度补缴申报。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一个年度内均可缴费,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三、缴费基数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2021年度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四、缴费渠道(一)线上渠道征收期限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申报,并选择通过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完成缴费。(二)线下渠道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持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协议商业银行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持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协议商业银行缴费,也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费。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跨年补缴、退后补足医疗年限、调整基数补征集、退休改在职后补缴费等人员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核定应缴费信息后,持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五、其他事项(一)首次参保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及信息变更后,通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应于2021年1月15日16时前完成当月申报缴费,缴费凭证上“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三)2021年1月10日17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21日0时起,税务机关恢复办理所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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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纾困扶持政策,5月11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二、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出的行业中: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执行;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三、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四、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于2022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五、企业应填写《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出缓缴申请,疫情期间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审核通过的,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六、缓缴企业应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2023年5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七、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企业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八、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九、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正常申请。十、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十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行业范围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十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十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阶段性脱钩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所属行业信息,为申请缓缴的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畅通举报投诉线上线下双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缓缴资格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和调度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附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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