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6月26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减半征收文化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上海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此外,《通知》还规定,上海市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平稳开展。  拓展:  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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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8月20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经上海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米46元。  此外,《通知》还指出,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关于《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通知》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通知》的征收范围包括占用的耕地和占用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耕地占用税法》,其中适用税额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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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5月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上海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具体内容为: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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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打造长三角区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2022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持续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为:一、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力度在前期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上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宣传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覆盖面,便利纳税人通过签约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持续提升办税体验。二、提高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捷支付等便利化措施,做好便利化措施宣传辅导工作,持续优化境外旅客在华购物体验。三、深化纳税缴费智能咨询应用以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智能咨询系统为依托,为长三角区域内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全时段、多渠道、交互功能丰富的智能咨询服务,实现长三角区域智能咨询功能上线。四、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持续汇总研究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需求,明确工作流程和办理规则,强化事后跟踪问效,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五、建立纳税人学堂合作交流机制整合长三角区域税收宣传辅导资源,聚焦跨区域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开展多元化、主题式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增强宣传辅导工作合力,更好地优化税费服务。六、探索推进说理式税务执法以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试点为基础,在税收保全、税务强制执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等领域推行说理式执法,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七、加强税收风险共防共治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化长三角区域常态化、制度化税收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区域内税收风险信息共用共防,探索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和联合应对,提升税收风险管控能力。八、规范发票受托协查应对流程简化并规范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发票受托协查内部应对流程,减少发票协查人工操作环节,减轻协查应对工作量,提高协查工作效率。九、深入推行税务权责清单工作抓好税务权责清单制度落实落地,以税务权责清单明确的职权和责任为基础,促进税务干部知责、明责、尽责,推动税务机关精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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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经评估并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8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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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有关事项为: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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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新片区并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法人企业。二、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提交《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附件)。三、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在新片区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在新片区,即企业在新片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或研发活动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在新片区,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同时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新片区,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新片区。(二)固定工作人员满足企业生产或研发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新片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新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50%以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缴纳。(三)软硬件支撑条件企业拥有软硬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新片区实际使用,且该软硬件资产需与企业的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一)企业在新片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软硬件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新片区;(二)企业发生重大业务转型,不再承担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辅助功能;(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出新片区。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联合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动态调整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负责解释。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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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消息,11月2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实施优惠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牵头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的动态调整初步方案。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异议申诉、建设管理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第四条 本通知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文件、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文件等);(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 新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专家评分6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拟认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 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以及新片区建设发展情况。(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 新片区管委会建立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 新片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三)专家职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20〕38号文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四)专家纪律:1.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2. 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 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 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委会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 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新片区管委会取消其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资格。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九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议后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条 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15日内向新片区管委会报告。新片区管委会汇总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经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新片区管委会发文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片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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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报请上海市政府同意,10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就上海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等相关材料;(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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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有关事项如下: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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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具体内容为: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上海)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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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2023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海市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作出安排。具体内容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二、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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