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

  为了让我国企业的发展会更好一些,针对增值税这方面也在不断的进行改善,相信也会对自己企业之后的发展会更好一些的,既然有好处那么对于自己的企业也会有一些影响的,接下来请您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下面文章中具体了解下,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希望该问题的了解对您的企业发展有帮助。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如甲企业购入机器一台,价值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假设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其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33%.

  在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11.7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该笔费用可以冲减利润,即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17×33%=0.386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0.386×6.1446(年金现值系数)=2.3724万元。

  随着机器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当中去,并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形成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虽然不是甲企业负担而是由甲企业产品的购买方负担,但税务机关确实对该机器设备重复计征了增值税。总的看来,甲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实际上缴的税款为增值税1.7万元,折旧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2.3724万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10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33%=0.33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0.33×6.1446(年金现值系数)=2.0277万元。由于在购入时增值税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对于甲企业来讲,它没有负担增值税,折旧额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2.0277万元。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不仅涉及到购买机器设备的当期,而且涉及到机器设备整个寿命期。这种转变可以使甲企业因为避免重复计征增值税而少缴1.7万元,但从折旧抵减收入得到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却减少了0.3447万元(2.0277-2.3724)。因此,甲企业一共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是1.3553万元(1.7-0.3447),而不是1.7万元。

  增值税改革的影响问题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我们的这些介绍可以对您的企业之后发展有帮助,其实想要让自己的企业发展会更好一些,有很多知识都需要企业学习的,只有注重了方方面面的问题才会让自己企业之后会好一些的,现在针对企业增值税改革的问题请看上面的这些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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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解读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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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党中央、国务院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您及时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工作。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按降低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2019年3月31日前(含)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等,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开具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在相关栏次填写相应数据申报缴税。《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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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为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如期落实到位、落地生根的有关工作事项提出了要求。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今天,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考虑到实施时间较紧,任务很重,既涉及税务机关的准备,又涉及相关服务单位的支持,也需要广大纳税人的配合,为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如期落实到位、落地生根,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汇集改革合力

  (一)提高政治站位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切实减轻实体经济税收负担,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打实、硬碰硬,不折不扣狠抓落实,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协调性,着力构建一竿子到底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负总责,以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紧紧围绕减税目标,统筹研究、注重集成、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倒排工期,明确责任分工,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强化责任担当,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不折不扣把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三)严格工作标准

  此次改革,除了降低增值税税率之外,还将配套增加抵扣等政策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改革任务落实的艰巨性、紧迫性,进一步弘扬中国税务精神和营改增精神,确立更高的思想认识标准、政策落实标准、征管核算标准、服务宣传标准、督查督办标准,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加强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的要求,细化实化操作办法,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四)坚持协调联动

  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落实落地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协同推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良好局面。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在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的减收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水平。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行业动向,全面掌握减税成效。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做实改革举措

  (五)夯实征管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征管方面带来的变化和提出的要求,打牢征管基础。税务总局负责完成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信息系统的优化完善、联调测试及维护升级。各地应及时做好电子税务局的改造升级,以及与金税三期系统的联调测试和上线工作,重点关注申报表栏次和填写规则变化对相关系统的影响,切实做到网上申报与申报比对的有序衔接,保障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六)深入培训辅导

  增值税改革政策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培训辅导摆在重要位置,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的辅导培训。税务总局将组织“一竿子插到底”的视频培训,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做好热点问题、疑难问题的审核工作,统一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等渠道的咨询解答口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纳税人进行全覆盖、分阶段、强重点的政策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操作培训,提高宣传辅导的精准度。特别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的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针对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问计问需于纳税人,综合施策,注重体验,出台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将指导各地优化纳税服务,紧扣纳税人诉求,回应纳税人关切。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政策施行后,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顺利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做好开票系统升级完善工作,做好纳税人配合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借系统升级之机违规收费。

  (八)抓好宣传引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政策解读,深入做好改革宣传工作,积极应用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渠道,从纳税人视角开展宣传,增强纳税人改革获得感,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压实责任,严明纪律,确保改革成效

  (九)严肃工作纪律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既是政治任务,又是硬任务的理念,严明工作纪律,严实工作作风,严肃工作态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不折不扣落实,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对改革任务落实不力的,特别是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十)统筹督查检查

  税务总局已将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考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参照全面推开营改增和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改革工作逐项梳理,逐项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善督查和考评内容,细化考评指标,严格绩效考评,确保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即查即改,切实做到真督真查、真促真改。稽查部门要及时查处、精准打击改革推行后发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税收风险,规范税收秩序,为深化增值税改革保驾护航。

  (十一)深化效应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改革成效,高标准做精统计核算,夯实数据质量。税务总局已制定改革后续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方案,将对省税务局使用分析平台开展减税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省税务局要建立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汇总上报、核算分析的全环节工作机制,注重收集鲜活案例,扎实做好数据统计,打造减税核算的“铁账本”。

  (十二)注重示范带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排查问题,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质效。对具有复制推广意义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及时层报至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税务总局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推介,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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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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