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了推进安徽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简化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流程、材料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核对无误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对代办转报事项进行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由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邮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供24小时预约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还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作出相应更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官方网站进行查看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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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山西省税务系统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承诺审批时限

(一)一般规定

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9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 (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事前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按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做好执法音像记录。实地查验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查验的其他内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2015年第7号发布, 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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