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提示服务,作为一项免费的功能并不改变申报流程,纳税人在上传报表后,将收到选择是否使用这项功能的对话框,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这项功能。该功能对网上申报端上传的数据进行检查,审查数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根据提示信息自行决定是否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

风险提示服务对象: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风险提示注意事项:

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目前只适用于网上申报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纳税人可以多次重复选择“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选择直接电锯“申报按钮”进行申报。无论何种操作,均不影响后续纳税申报。

3.纳税人已经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的但并未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将不再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4.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信息,只作为纳税人查找风险的参考,并不作为认定纳税申报表存在问题的直接依据。经过核实,认为不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可以忽略相关提示,税务机关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和硬性规定。

5.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提示操作流程:

1、在财务报表申报成功,所得税年报中的所有报表为“填写完毕”状态后,点击“上传报表”后,系统弹出申报提示框。

2、点击“确定”后,系统弹出风险提示框。提示框中提供给纳税人两种选择。纳税人可据实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功能。

选择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后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申报数据进行完整性、合规性扫描,并对问题数据进行提示。纳税人可根据提示信息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有助提高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税收风险。

选择二:直接申报(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纳税人选择“直接申报”,将按原有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3、请选择“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后申报”,点击“确定”后系统会弹出交易密码输入框,输入密码验证通过。上传申报后,点击“受理结果”,如果风险预警扫描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申报;如果风险预警扫描不通过,系统会弹出异常数据提示框,提示框内中间白色部分显示异常数据。

4、点击“上一页”或“下一页”可切换白框内异常数据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点击“全部导出”把异常数据提示信息导出到电脑,便于您对照修改异常数据。

5、如纳税人不需要或不愿意使用该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请选择“直接申报(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点击“确定”后会直接跳过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步骤,按照原申报流程继续操作。请注意,如您选择了不使用该提示功能并申报成功后,将不能再使用该提示功能!

6、如果纳税人在本风险提示服务上线前已经申报了财务报表但未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使用本风险提示服务时会出现如下提示信息:

纳税人可以作出如下选择:

不使用本风险提示服务,进行“直接申报”。

您也可以撤销已申报的财务报表,然后进行重新上报,即可享受本风险提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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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新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页申报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河北省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中新增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页申报方式。

  《通知》指出,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无需下载、安装任何软件,打开电子税务局的《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即可直接录入数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免费供纳税人使用。

  另外,《通知》还明确,原使用河北省网上办税系统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介质申报)的纳税人,既可以使用原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的《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2018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附: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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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696169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169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1696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169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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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公告内容为: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696169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169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169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1696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1696)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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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2022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1696)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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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功能上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已升级完毕,并于2023年3月1日上线。纳税人可采用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客户端和@深税任意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本次系统升级,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的规定,对部分申报表表单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通知》指出,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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