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6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北京市2019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方法及时间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9〕1167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纳入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范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进行登记。

  (一)年度检查范围

  1.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企业。

  (二)初始登记范围

  1.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

  2.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4.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三)注销登记范围

  1.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

  2.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下同)产权登记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工作;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具体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区财政部门

  1.负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制度。

  2.负责本级产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解答。

  4.负责研究、处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负责审核确认本级产权登记结果。

  6.负责汇总本级产权登记数据,撰写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二)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实施工作。

  2.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3.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4.负责编制本部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5.负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对产权登记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负责制定本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5.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自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工作。

  6.负责对产权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基准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产权登记工作方法和时间

  (一)事业单位

  为加强重点单位国有资产审核,提高产权登记工作效率,市财政局依据资产规模和结构,采取重点检查和书面审核的方式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分类。重点检查单位及负责检查的中介机构名单请于2019年7月1日登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集中审核工作,9月30日前形成北京市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形成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登记单位产权清晰,登记数据真实准确、登记事项全面属实、报送资料齐全完备。

  (三)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过程中涉及机构调整及企业清理的,应以产权登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开展工作,由调整前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数据进行确认、审核,确需使用新单位公章的,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说明。对已经注销的事业单位及企业,要及时办理产权的注销登记。

  (四)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产权登记结果的利用。如无特殊原因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六)对于确实无法进行登记的,由单位提出暂缓登记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产权登记专项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开展产权登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方面应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产权登记工作,保证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中,市级各部门应以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为关注重点,逐一厘清资产权属、使用情况,准确填报资产数据信息。产权登记数据应与决算数据一致,如有差异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三)产权登记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体现在本次产权登记自查报告中,后期按正常审批流程上报损失时,财政部门会结合报告内容进行审批,如报告未体现,则影响资产的后续处置和审批。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0日

  (联系人:马军利;联系电话:55591992)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5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7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同时原有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停止使用。

  《通知》称,本次启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如下:

  1.《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1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10119。

  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5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50119。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2+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219。

  4.《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119。

  5.《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7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70119。

  《通知》明确,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启用后,财政电子票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不变。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式样换版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财政电子票据,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认知度,做好财政新版统一电子票据式样换版相关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8月12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该项工作地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9〕1508号

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委、金融管理部门: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合理安排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申报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照要求做好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每年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报。2019年度试点区申报材料,于8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对试点区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7月2日消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实际,经北京市政府批准,6月28日,北京市财政部、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对北京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7月16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快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出租汽车结构性调整,实现绿色发展,经北京市政府同意,现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资金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金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

  2.奖励标准。比照纯电动出租汽车生产环节电池采购价格,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低于奖励上限的按实际电池采购价格确定。电池资产归出租汽车经营者所有。

  3.奖励期限。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资金奖励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资金奖励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奖励范围

  由以下车辆更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

  1.本市2018-2020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

  2.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3.经市政府批准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

  (二)车辆技术条件

  1.车辆续航里程原则上不低于300公里,具备充换电兼容技术,以快速更换电池为主;

  2.提供车辆电池8年或60万公里质保(以先到为准),且质保期内电池满电电量不低于80%;

  3.车辆电池与充换电站技术相匹配;

  4.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地方标准要求。

  三、工作职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安排、批复等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及管理,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对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所申报的政府奖励资金进行初审。

  四、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预算编制及管理程序

  市交通委根据年度纯电动出租汽车发展任务目标,以及核定的资金奖励标准组织申报预算,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并批复预算。

  (二)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6月30日。

  2.申请奖励资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新车建档发证后,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符合条件的更新和新增车辆,按规定填写《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携带以下证明材料:购车合同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所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模板见附件2),向辖区的郊区交通局或城区运输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因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携带消防、交管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3.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审核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的《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交通委。

  4.市交通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上报的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汽车生产企业共管金融机构账户,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料返回相关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存档。

  五、资金使用与监督

  1.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确保政府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政策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证明材料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北京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2023年1月18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23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23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2023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3.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类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二)因受疫情影响,为妥善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未按时完成2021年、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学。学习形式为参加教育培训、当年个人考试合格成绩折算等。自2024年开始,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过期不再给予办理补学手续。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号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2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或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或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快调入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时间:本年度及补学学习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四)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7月20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北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执行。

二、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五、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六、实施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