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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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5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开具、验证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事项

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期限和额度分别为:期限30天,额度2169600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缴销。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记录》的开具和验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APP查验,也可以向《纳税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纳税记录》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和验证

不再印制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后,税收完税证明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打印或由纳税人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打印。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均可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验真伪,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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