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进行了公布。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4档税额幅度区间和我省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20元,第五条规定的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要求,遵循“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原则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三)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兴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四)赤水市、仁怀市、普定县、三穗县、锦屏县、丹寨县、三都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

  (五)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播州区、正安县、习水县、湄潭县、六枝特区、盘州市、平坝区、关岭县、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江口县、玉屏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黄平县、镇远县、岑巩县、剑河县、雷山县、麻江县、福泉市、瓮安县、惠水县、荔波县、独山县、兴仁市、晴隆县、安龙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六)开阳县、桐梓县、绥阳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余庆县、水城县、镇宁县、金沙县、石阡县、施秉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龙里县、长顺县、普安县、贞丰县、册亨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

  (七)紫云县、威宁县、望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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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以下同)缴费流程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优化后缴费流程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以下市(州)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不同情形办理医疗保险缴纳、补缴、趸缴等业务。

(一)贵阳贵安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或代扣医疗保险费:

(1)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2)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申报缴纳当月及前2个月内(含2个月)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办理医保退休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前月份2个月(不含2个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遵义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六盘水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既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又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年以前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安顺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不选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顺延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毕节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

(2)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大额医疗保险。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不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六)铜仁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选择的缴费基数不为铜仁市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黔东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情形。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黔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3)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缴纳高额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九)黔西南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申报缴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费款缴纳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申报当月最后一日前缴纳已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三、缴费渠道

(一)掌上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掌上缴费渠道操作指引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附件1)。

(二)线下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线下缴费渠道办理指南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附件2)

(三)委托银行代扣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商业银行继续代扣医疗保险费。

四、咨询办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区号+12393”致电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二)通过掌上缴费渠道申报缴纳遇到的系统故障、报错提示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95534客服热线电话咨询解决。缴费人对缴费地点或缴费流程不清楚的,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五、系统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优化,2023年3月29日17:00至2023年4月3日8:00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各医疗保障部门将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变更、终止和征集信息核定业务。税务部门各缴费渠道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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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立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税费政策规定,推动各项政策红利精准落地,贵州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于5月26日发布。详见附件。

附件: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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