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

  1月9日,由爱分析主办的主题为“洞见未来——2019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海航大厦万豪酒店盛大举行。大会汇聚科技创新知名企业创始人、投资机构代表等,共同展望中国经济新趋势,洞见技术、数据与商业的未来。作为互联网财税服务行业领军者,创业萤火受邀参与本次大会,并获评“2018爱分析·中国科技创新企业100强(新龙榜)”。

  展望2019,中国面临着国际贸易规则重构、国内供给侧改革等愈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在中国经济改革迈过四十不惑之际,科技创新脱颖而出,成为高质量经济增长的引擎。爱分析ifenxi是一家专注于创新领域的研究型媒体,通过判断技术应用及行业发展趋势,以企业价值研究为内核,服务企业决策者和机构投资者。

  双创以来,依托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迅速崛起,在市场主体中占据重要份额。同时,在政策的鼓舞下,民营经济也获得了空前发展,中小微企业巨大的市场增量与存量给财税服务带来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国家对企业管理越来越规范,减税降费政策扶持效果愈发明显;另一方面,企业主自身服务意识逐步提升、财税合规意识更加警觉。对于财税服务机构而言,传统代理记账机构囿于现状,难以取得技术创新或服务创新等重大突破,仍停留在温饱线;在资本寒冬下,部分互联网财税服务商由于前期疯狂扩张圈地并未精耕市场、沉淀用户,后续资金又不充足,因而再度陷入发展规模还是提升技术服务的两难窘境。

  作为国内最大的互联网财税服务商,创业萤火通过“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的双重优势持续推动财税服务产业变革。2015年以前,传统的代理记账机构还停留在“盒装软件+会计”服务模式,固化的服务模式让行业企业发展难以壮大且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中小微企业主有苦难言。2015年以来,以创业萤火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财税服务商崛起,创业萤火打造“SAAS+服务”交付模式最佳路径,打破财税服务业务全国范围推进壁垒。随着用户体量的增加,创业萤火加速布局金融、全产业链及其他增值衍生服务。与此同时,效仿创业萤火发展模式的厂商也急剧增加,在资本助推下,共同将互联网财税服务推向全国市场,改善并升级财税服务业态。2018年,外部宏观环境发现转变,创业萤火及时调整战略,集中精力放在提升服务、精耕区域市场,加速新兴技术同智慧财税服务融合。在互联网财税服务下半场竞争中,行业“马太效应”加速市场格局分化,创业萤火以绝对领先优势领跑全行业。根据知名数据调研机构Analysys易观《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题分析2018》指出:创业萤火包括融资总额、互联网财税服务能力、互联网财税服务覆盖面、互联网财税服务市场占用率在内的四项数据,均居行业第一。

  2018年创业萤火完成C轮数亿元融资,累计融资总额达数十亿元,再次刷新行业纪录。2019年,资本隆冬仍在延续、中小微企业增量递减......在行业逆势下,创业萤火将凭借雄厚资本夹持,持续以科技创新推动财税服务产业变革,精耕财税服务,进一步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到智慧财税服务,并通过创业萤火全国范围的服务体系向行业赋能,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与效能。另外,创业萤火纵向拓深行业服务能力,形成垂直行业解决方案,解决企业在产业链上的不同服务需求;横向金融布局,高效匹配供需,改善并升级企业财税服务业态,成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有力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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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4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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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2021企业数字化创新峰会于深圳成功举办,论坛聚焦数字化,围绕数字经济、企业服务领域技术、商业、创业、投资等领域展开深度探讨。论坛同时公布了“2021数字化服务创新成长企业”榜单。该榜单历经4个月的报名征集、调研访谈、数据排查和综合评审等过程,根据近500家数字化服务商回复的问卷数据,从“创新实践、业务成长、融资情况和管理团队”等维度,挖掘近一年来在数字化领域表现优秀的企业。其中,国内资深互联网财税企服品牌创业萤火成功入选,以此表彰其在“创新商业技术模式、成长速度、融资情况和管理团队”等方面的卓越表现。

当前,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以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数字技术已成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的核心驱动力。

作为中国起步较早的互联网企业财税服务平台,创业萤火始终关注中小企业的财税痛点和难点,深刻地感受到了在大数据技术进步、税收改革的深化、电子发票推广以及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总体外部环境下,中小微企业对于加快金融管理向云迁移并完成从传统财税记账和税收筹集到数字转型的迫切需求。秉承科技先行理念,创业萤火基于对用户的实际需求、线下作业特征和财税服务行业的深刻理解,通过重塑作业标准流程,深耕智能化交付服务,不断完善升级线上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全流程精细化管理。

以大数据与AI人工智能为强劲优化动力,创业萤火凭借强大的科技创新力构建竞争壁垒力,贯通产业链上下游实现税务、发票、财务、人资等数据互通,加入风险监测和预警,为中小微企业用户打造前瞻性智能一体化多元化财税服务。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创业萤火始终秉承以技术创新,如全票种OCR识别技术、决策树自动业务类型匹配、自动化智能会计核算、RPA智能自动化申报、AI知识图谱等,逐步实现全场景的自动化数据采集,海量业务场景的智能化会计核算,覆盖全服务网络的智能自动化纳税申报,通过机器深度学习方式建立同终端用户AI智能交互的客服系统,实现深度自动化机器作业,实现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技术和模式的赋能。

基于产业结构和数字化服务市场呈现的深刻变革,创业萤火以科技为核心动力,持续加快服务创新,提前部署并不断探索,改善并升级企业财税服务业态。积极赋能中小微企业,创业萤火助力其融入数字经济实践业务转型,促进其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激发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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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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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对标中国证监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衔接上一轮三年行动计划,对未来三年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做出了总体性安排。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紧扣服务实体经济主线,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和高端制造业的支持和倾斜力度,注重发挥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在防范资本市场整体风险中的作用,以更大的力度推动改善市场生态,不断凝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合力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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