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官网消息,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开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电子税务局已开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业务。其具体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开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文件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已开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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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那么,有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热点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1、转登记适用对象有哪些?

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例如,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经营不满12个月,可以申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今年选择“转登记”有几次申请机会?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5、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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