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退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联合发布《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随之出台相关解读文件,对天津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公告》明确,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用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公告》指出,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另外,《公告》还要求,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同时,《公告》还明确,公开选择时间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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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打造长三角区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2022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持续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为:

一、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力度

在前期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上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宣传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覆盖面,便利纳税人通过签约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持续提升办税体验。

二、提高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

积极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捷支付等便利化措施,做好便利化措施宣传辅导工作,持续优化境外旅客在华购物体验。

三、深化纳税缴费智能咨询应用

以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智能咨询系统为依托,为长三角区域内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全时段、多渠道、交互功能丰富的智能咨询服务,实现长三角区域智能咨询功能上线。

四、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

持续汇总研究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需求,明确工作流程和办理规则,强化事后跟踪问效,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

五、建立纳税人学堂合作交流机制

整合长三角区域税收宣传辅导资源,聚焦跨区域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开展多元化、主题式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增强宣传辅导工作合力,更好地优化税费服务。

六、探索推进说理式税务执法

以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试点为基础,在税收保全、税务强制执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等领域推行说理式执法,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七、加强税收风险共防共治

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化长三角区域常态化、制度化税收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区域内税收风险信息共用共防,探索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和联合应对,提升税收风险管控能力。

八、规范发票受托协查应对流程

简化并规范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发票受托协查内部应对流程,减少发票协查人工操作环节,减轻协查应对工作量,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九、深入推行税务权责清单工作

抓好税务权责清单制度落实落地,以税务权责清单明确的职权和责任为基础,促进税务干部知责、明责、尽责,推动税务机关精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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