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联合发布《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随之出台相关解读文件,对天津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公告》明确,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用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公告》指出,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另外,《公告》还要求,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同时,《公告》还明确,公开选择时间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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