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解读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阅读全文>>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阅读全文>>

对于市场中的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都很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因为这样能够使满足条件的企业在经营期间节约一部分纳税支出。那么,适用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当前适用于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主体: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适用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适用主体: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事项:该优惠有执行期限,执行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免征增值税

1、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

一是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是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是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优惠内容:免征增值税。

优惠执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部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部分教育类纳税人。

优惠内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5)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4、居民日常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4)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5、部分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部分文化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是对适用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属于生活服务行业的企业,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明确。详细附件。

附件: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pdf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3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