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我国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但扶持力度一直在不断的加强,就在所得税方面来讲,也颁布了一些优惠政策,那么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详情是怎么样的在下面的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介绍以下内容,以供参考,大家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一起了解。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所得税优惠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指出: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大规模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中要求: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对比2021年《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中: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小微企业成为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主体之一,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税费减免  “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  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通过上述内容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规模比较好,灵活度较高,可以提高市场的竞争,避免出现垄断的现象,因此中小微企业是未来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引擎,政策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也是有着相应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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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为支持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  五、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由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凭发票及北京冬奥组委开具的证明文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申请退还,具体退税流程由税务总局制定。  六、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以下情形除外:1.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转播、报道和展览,且在赛事期间消耗完毕的消耗品,并能提供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2.货物发生损毁不能复运出境,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3.无偿捐赠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机构、冬奥会场馆法人实体、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等机构(受赠机构名单由北京冬奥组委负责确定),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  八、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九、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税收政策,比照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执行。  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实行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提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  十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  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  1.餐饮服务、住宿服务;  2.广告服务;  3.电力;  4.通信服务;  5.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6.办公室建造、装修、修缮服务;  7.办公室设备及相关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8.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和持权转播商购买或接受的与转播活动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五项:  (1)赛事转播设施建设、装卸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2)转播设备(包括摄像机、线缆和转播车辆等);  (3)用于转播、通讯设备和车辆的租赁服务和相关修理修配劳务;  (4)与转播有关的咨询、运输和安保服务;  (5)其他涉及赛事转播的相关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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