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发票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升级版发票服务单位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 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服务单位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四)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一)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应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自行下载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将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定期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情况的,可拨打1236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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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月22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体内容为: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六、联系方式

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车昊珈

联系电话:010-63093925

电子邮箱:qiyechu10@126.com

财政部联系人: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商务部联系人:张佳乐

联系电话:010-65197972

税务总局联系人:魏治国

联系电话:010-63417768

附件

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一、情况简介

(本单位主要产品或业务,人员数量,2020年经营情况)

二、本单位财务会计系统实施情况

(包括报销系统、核算系统等的实施时间,主要功能)

三、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对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的详细设计)

四、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五、试点工作计划

(细化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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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中就有规定。并且,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国范围内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那么,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会有哪些好处?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来说主要有五大便利点:

1、开票设备免费领取

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二手车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2、电子专票免费开具

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3、首票服务便捷享受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4、发票状态随时查新

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

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5、发票信息批量下载

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

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

以上是对专票电子化后对纳税人的好处介绍。纳税人如对此不了解或存有相关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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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如何鉴别电子发票的真伪呢?可以从电子签章和票面信息两个方面加以辨别。

一、电子签章真伪辨别

符合国家统一标准、防篡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包含PDF和OFD两种格式。

其中:税务Ukey开具的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OFD格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的方式,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发票专用章。

两种不同版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电子签章真伪辨别方法:

1.PDF版电子签章真伪辨别

第一步,在电脑上用Adobe Reader打开PDF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发票右下角“发票专用章”位置单击鼠标右键,然后用鼠标左键选择“验证签名”。

弹出签名验证状态的提示窗口,检查签名的有效性以及是否经过修改。

第二步,点击“签名属性”,选择显示证书,查看电子签章的具体信息,如果是真的电子发票,可以看到证书里“小结”下显示的单位信息与票面上红色发票专用章的单位信息是一致的,且下方注明“选定的证书路径有效”,签名时间与发票票面上的开票日期一致。

2.OFD版电子签章(没有发票专用章的电子普票/专票)真伪辨别

第一步,初次使用时,首先要安装OFD文件阅读器,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OFD文件阅读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进行下载安装。

第二步,在阅读器里进行“打开”操作,选择已经下载好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也可以直接鼠标双击已下载好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打开。将鼠标移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监制章”区域内,点击鼠标右键,选择“验证”功能。

第三步,点击“验证”后,弹出验证结果提示框,若签章有效且发票信息未被篡改,则验证结果显示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并且点击“签章属性”,属性中显示的签章信息应与票面签章一致。

第四步,验证发票监制章有效后,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方信息处,点击右键,弹出提示框,点击“验证”,弹出验证结果。

如果销方签名有效,显示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

二、票面信息真伪辨别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输入需要查询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相关信息,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2.点击“查验”按钮后,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可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票面信息,核对发票查验明细中的票面信息是否与接收到的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如果一致,则说明票面信息真实有效。

特别提示:

1.当日开具发票当日可查验。

2.每份发票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

3.可查验最近5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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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2023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海市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作出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

二、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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