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还指出,上述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即4月3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