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上海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上海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 上海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上海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网友问题解答】
@火狐狸:上海在职职工按目前政策,起码需交15年的养老金,退休后才能领取最低养老金,那需交多少年的医疗金退休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现行政策上海职工医保需缴费15年。若其92年底前参加工作,且92年底前工龄加93年后城保缴费加折算后的城保总缴费月数不小于120个月的,或是93年后参加工作,且93年后城保缴费加折算后的城保总缴费月数不小于180个月的,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保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后,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陈阿狗:我是长沙户籍,但是一直在上海,公司给我按照外来人员标准缴纳社保。像我这种情形缴纳医保得交多少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咨询电话多少?
答:若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条件,累计缴交医疗保险金满15年,并办理完正常退休手续后,自正常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1日起可享受本市相应的退休医保待遇。但若您不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需在外省市退休,则相应退休医保待遇,建议您向当地医保部门具体咨询。上海医保政策咨询热线:962218。
@独领风骚:目前上海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多长时间?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是计入个人账户吗?按照什么标准计入?
答:目前上海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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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上海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网友问题解答】
@火狐狸:上海在职职工按目前政策,起码需交15年的养老金,退休后才能领取最低养老金,那需交多少年的医疗金退休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现行政策上海职工医保需缴费15年。若其92年底前参加工作,且92年底前工龄加93年后城保缴费加折算后的城保总缴费月数不小于120个月的,或是93年后参加工作,且93年后城保缴费加折算后的城保总缴费月数不小于180个月的,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保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后,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陈阿狗:我是长沙户籍,但是一直在上海,公司给我按照外来人员标准缴纳社保。像我这种情形缴纳医保得交多少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咨询电话多少?
答:若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条件,累计缴交医疗保险金满15年,并办理完正常退休手续后,自正常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1日起可享受本市相应的退休医保待遇。但若您不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需在外省市退休,则相应退休医保待遇,建议您向当地医保部门具体咨询。上海医保政策咨询热线:962218。
@独领风骚:目前上海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多长时间?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是计入个人账户吗?按照什么标准计入?
答:目前上海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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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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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狸:上海在职职工按目前政策,起码需交15年的养老金,退休后才能领取最低养老金,那需交多少年的医疗金退休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现行政策上海职工医保需缴费15年。若其92年底前参加工作,且92年底前工龄加93年后城保缴费加折算后的城保总缴费月数不小于120个月的,或是93年后参加工作,且93年后城保缴费加折算后的城保总缴费月数不小于180个月的,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保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后,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陈阿狗:我是长沙户籍,但是一直在上海,公司给我按照外来人员标准缴纳社保。像我这种情形缴纳医保得交多少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咨询电话多少?
答:若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条件,累计缴交医疗保险金满15年,并办理完正常退休手续后,自正常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1日起可享受本市相应的退休医保待遇。但若您不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需在外省市退休,则相应退休医保待遇,建议您向当地医保部门具体咨询。上海医保政策咨询热线:962218。
@独领风骚:目前上海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多长时间?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是计入个人账户吗?按照什么标准计入?
答:目前上海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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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以下同)缴费流程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优化后缴费流程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以下市(州)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不同情形办理医疗保险缴纳、补缴、趸缴等业务。

(一)贵阳贵安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或代扣医疗保险费:

(1)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2)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申报缴纳当月及前2个月内(含2个月)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办理医保退休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前月份2个月(不含2个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遵义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六盘水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既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又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年以前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安顺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不选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顺延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毕节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

(2)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大额医疗保险。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不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六)铜仁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选择的缴费基数不为铜仁市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黔东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情形。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黔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3)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缴纳高额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九)黔西南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申报缴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费款缴纳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申报当月最后一日前缴纳已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三、缴费渠道

(一)掌上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掌上缴费渠道操作指引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附件1)。

(二)线下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线下缴费渠道办理指南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附件2)

(三)委托银行代扣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商业银行继续代扣医疗保险费。

四、咨询办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区号+12393”致电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二)通过掌上缴费渠道申报缴纳遇到的系统故障、报错提示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95534客服热线电话咨询解决。缴费人对缴费地点或缴费流程不清楚的,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五、系统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优化,2023年3月29日17:00至2023年4月3日8:00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各医疗保障部门将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变更、终止和征集信息核定业务。税务部门各缴费渠道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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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鉴于当前重庆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疫情歼灭战,确保年度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具体内容为:

一、将重庆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二、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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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中:

(一)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中断缴费及补缴费

(一)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1.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首次参保之前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2.用人单位职工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4.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职工医保中断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职工医保费应不早于2001年11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应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时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用人单位9%、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至2017年12月份(含)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1%、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8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按照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按照8%的缴费比例办理。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4.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补缴利息计算开始时间按照2005年3月份执行。

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应同时补缴相应医疗补助金,不加收利息或滞纳金。补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的起始时间分别不早于2009年1月份和2008年3月份。

6.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不予补缴。

四、退休人员待遇及补缴费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足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1.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补缴的,用人单位缴费应计入其个人账户部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补计。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补缴时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二)2015年12月份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不再补缴,但应逐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五、其他

(一)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重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大病统筹模式足额缴纳(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职工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自计发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六)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六个月的,可在满六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七)自2021年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前缴费状态正常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其中,已缴纳居民医保费但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还应同步办理退费手续。

(八)自2021年起,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实行按月缴费,参保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之月开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代扣代缴方式按照原渠道执行。跨年度补缴的,不再缴纳历史年度城镇职工大额救助费。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1月30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5〕3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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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顺利完成缴费并及时享受医疗待遇,1月2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自2021年2月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及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缴费对象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相关规定,经医保部门核定缴费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缴费方式及时间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

北京市税务局分别于每月2日、10日委托参保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如2日、10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扣款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银行柜台缴费方式

北京市税务局已联合12家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参保人需携带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代缴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参保人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于每月1日-15日(工作日15:00前,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前往上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缴费业务,其中,已留存扣款银行账号的参保人在银行代扣日不能办理银行柜台缴费业务。

(三)网上自助缴费方式

每月20日-23日6:00至22:00,24日6:00至18:00,参保人员可使用在医保信息系统留存的参保人或其亲属手机号码注册并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进行网上自助缴费。

三、其他事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如需通过银行柜台缴费,请前往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办理银行柜台缴费。

2.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相关事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执行,咨询服务热线12333;缴费相关事宜咨询税务部门服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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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委有关规定,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参保登记及费款征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应至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方可至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已参保的缴费人在申报时发现无有效缴费信息的,应至医保部门重新确认参保登记信息。

特定人群(含新生儿、政策性补助对象、其他特殊身份或具有特殊缴费政策的群体)应缴费额及征缴期限的核定,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并将数据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相关信息,组织费款申报和征收工作。

二、缴费期限

经省医保、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如下:

(一)正常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三)补缴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3月1日至11月1日。

缴费期限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渠道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线上渠道

1.税务端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2.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或相关微信公众号;

3.第三方平台:云闪付APP、支付宝、微信;

4.地方政务APP:闽政通、e福州、漳州通、e三明、惠民宝、掌上南平、e龙岩、I宁德等。

(二)线下渠道

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上述缴费渠道如有变化,由税务机关及渠道管理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缴费查询

缴费人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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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要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复工复产,7月25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关于缓缴政策

自2022年7月28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9月、10月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在缓缴期间按规定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关于划型标准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确定。现有划型标准,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三、关于滞纳金

缓缴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1月份(含)前补齐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从2023年2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四、关于申报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连续,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缓缴期内职工个人按期足额缴费的,视同正常缴费,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五、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和材料,在每月申报缴费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对相关政策知情同意后,无需审批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关于基金风险防控

人社与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2023年2月份(含)后未及时补缴费的缴费单位,追缴其缓缴的职工医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缓缴参保单位信息调度,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期间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积极协助。通过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药品集中招采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绩效和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七、关于政策宣传解读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限、范围、流程等,提高社会对缓缴政策知晓度。同时,要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和个人权益等问题准确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打消后顾之忧,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阶段性缓缴工作结束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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