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

  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长江三角洲地区实行的征管服务措施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三、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发生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可登录房产、土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四、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五、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借鉴先进做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统一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六、制定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编制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事项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七、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在统一纳税人信用账户、统一业务规则、统一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在长三角区域探索共用纳税人信用动态监控评价信息,共用评价结果,并按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可给予简化报送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实地核查等激励措施。

  八、共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进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实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和跨省(市)纳税信用激励。实行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跨省(市)查询,及时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信息。

  九、共推风险预警提醒。运用税收大数据资源,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的风险监控指标、模型,完善风险预警信息的跨省(市)查询与推送机制,对低风险纳税人及时进行提示提醒,提升区域内整体税收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推动实现智慧办税。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探索运用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线上线下纳税服务。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办税服务。

  十一、推行统一纳税咨询。共享12366知识库地方知识内容,统一长三角区域通用税收政策咨询答复口径,组织长三角区域12366人员定期交流,实现区域内咨询联动,共同促进长三角区域纳税咨询服务整体提升。

  十二、推进大企业纳税服务。提升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服务层级,依托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协调重组中的政策适用。依申请协调处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开展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提高大企业涉税风险自我防控能力。

  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十四、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在已经取消部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基础上,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的事项范围,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

  十五、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以上海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为基础,形成长三角区域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试点关联性税种合并申报,推进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转换。

  十六、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建立长三角区域税收分析合作机制,共享分析团队资源、共享税收经济数据、共享税收经济分析成果,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税收经济分析,服务支持长三角经济社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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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打造长三角区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2022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持续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为:

一、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力度

在前期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上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宣传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覆盖面,便利纳税人通过签约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持续提升办税体验。

二、提高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

积极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捷支付等便利化措施,做好便利化措施宣传辅导工作,持续优化境外旅客在华购物体验。

三、深化纳税缴费智能咨询应用

以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智能咨询系统为依托,为长三角区域内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全时段、多渠道、交互功能丰富的智能咨询服务,实现长三角区域智能咨询功能上线。

四、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

持续汇总研究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需求,明确工作流程和办理规则,强化事后跟踪问效,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

五、建立纳税人学堂合作交流机制

整合长三角区域税收宣传辅导资源,聚焦跨区域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开展多元化、主题式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增强宣传辅导工作合力,更好地优化税费服务。

六、探索推进说理式税务执法

以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试点为基础,在税收保全、税务强制执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等领域推行说理式执法,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七、加强税收风险共防共治

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化长三角区域常态化、制度化税收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区域内税收风险信息共用共防,探索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和联合应对,提升税收风险管控能力。

八、规范发票受托协查应对流程

简化并规范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发票受托协查内部应对流程,减少发票协查人工操作环节,减轻协查应对工作量,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九、深入推行税务权责清单工作

抓好税务权责清单制度落实落地,以税务权责清单明确的职权和责任为基础,促进税务干部知责、明责、尽责,推动税务机关精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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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的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在软件产品、动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铂金交易、黄金交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中,简并报送资料,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促进纳税人更快享受免税优惠。

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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