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5月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上海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具体内容为: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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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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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疫情反复,生意难做,市场中很多企业经营者都对企业可享受的疫情补贴政策格外关注。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条件:

1.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2.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

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企业:因新冠肺炎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补助标准: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1次)。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适用对象: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月-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

发放标准:

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1名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与身份只能由1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底。

四、阶段性缓缴社保费

适用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餐饮、零售、航空、旅游等22个行业。

社保缓缴期限:

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吸纳就业社保保险补贴

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这里以四川省为例:

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各类企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以上是对企业可享受的疫情补贴政策介绍。企业如对此不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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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2022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二、资格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流程

(一)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阅读并同意缓缴协议,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各行业社保代办机构负责通知所管理企业,并受理所管理企业的缓缴申请相关事宜。

(二)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参保单位,可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承诺所属行业分类,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参保单位确实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四、结束缓缴和补缴

(一)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四)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五、征期安排

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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