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

当前,在企业经营期间,一些情况下会计人员会收取到一些个人抬头的发票。因此,在对其进行账务处理时,他们总会有着这样的疑问:这些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哪些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对于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其主要包括以下这几类:

一、飞机票

飞机票属于实名制的票据,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凭航空运输电子客旅行程单在税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两点:

1、股东或员工用于个人消费的,跟公司经营无关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2、提供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发生的,需要留存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

二、火车票

火车票也属于实名制的票据,可以凭报销证在税前扣除。

1、报销凭证与车票不同,票面无车厢席位信息,且注有"仅供报销使用”字样。

2、股东或员工用于个人消费的,跟公司经营无关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人身意外险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险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建议与车票一起报销入账。

同时也建议保留出差相关的证明资料(出差人员、时间、地点等)。

四、因公出差的签证

可以凭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职业技能报名费

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费等经费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医药费票据

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有14%的限额限制。

七、员工入职体检费

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的体检费票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八、水电费

可以税前扣除,公司租个人房屋用于办公,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实务中,要取得的对方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收据,以及本公司付款有关证明。

以上是对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情形介绍。对于对个人抬头发票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不太了解的企业及会计人员来讲,如若对此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从而以确保企业账务处理的正确、有序进行!

阅读全文>>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市场中电商公司数量也日益增多了起来。而在电商公司经营期间,其也涉及到记账报税等相关工作。那么,电商行业怎么缴税?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作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有关于电商行业在缴税过程中所需明确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1、平台经济中的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主要看是否做了税务登记。自然人持续开展业务,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的,可以享受。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只要达到起征点就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指的是:按期纳税的,51696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300元至500元。

2、平台企业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同其他企业相同,区分不同的情形来适用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使用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两种情形:

(1)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为个人的每次支出不超过500元;

(2)支出项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按照业务实质判定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综上,电商行业缴税情况与其他企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也体现出税收法定的原则以及税收的公平性。

阅读全文>>

当前,对于企业来说,其在业务已经发生情况下,虽然“票”还没到,但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暂估入账。那么,什么是暂估入账?暂估入账的涉税问题有哪些?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所谓“暂估入账”,是指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而有关于暂估入账的涉税问题,其主要有以下这些:

1、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4、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以上是对暂估入账的解释、说明以及暂估入账的涉税问题介绍。对于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遇到这类问题的企业来说,如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阅读全文>>

临近年末,很多老板和财务人员又开始为跨年发票的问题发愁了:取得跨年度的发票在下一年还能处理吗?如何处理才能不留隐患?怎样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在本文中,我们来对跨年发票六大常见问题进行介绍!

1、当年支出次年度才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特殊情况: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过了汇算清缴期的应扣未扣,能税前扣除吗?

答: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去年的专票次年销货退回,能开红字发票吗?

答:可以正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会对已经申报的结果造成影响,如实申报即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4、发放前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能扣除吗?

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年的货物如何确认?

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如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答: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年末住院年初出院怎么算?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此扣除。

综上,这六种情况是目前跨年发票最常见的。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注意发生的时间点和扣除的条件!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3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2021年度第二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1年度第二批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进行了明确。具体有: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名单

1 安平县红十字会

2 霸州市红十字会

3 保定市红十字会

4 北戴河区红十字会

5 沧州市红十字会

6 沧州市新华区红十字会

7 滦平县红十字会

8 昌黎县红十字会

9 承德市红十字会

10 大城县红十字会

11 峰峰矿区红十字会

12 邯郸市红十字会

13 河北省红十字会

14 河北省隆化县红十字会

15 河北省青县红十字会

16 河间市红十字会

17 衡水市红十字会

18 衡水市桃城区红十字会

19 大城县红十字会

20 晋州市红十字会

21 井陉县红十字会

22 廊坊市安次区红十字会

23 廊坊市广阳区红十字会

24 廊坊市红十字会

25 卢龙县红十字会

26 滦南县红十字会

27 滦平县红十字会

28 南皮县红十字会

29 内丘县红十字会

30 秦皇岛市抚宁区红十字会

31 秦皇岛市海港区红十字会

32 秦皇岛市红十字会

33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红十字会

34 清河县红十字会

35 涉县红十字会

36 深州市红十字会

37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

38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红十字会

39 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十字会

40 石家庄市栾城区红十字会

41 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

42 肃宁县红十字会

43 唐山市古冶区红十字会

44 唐山市红十字会

45 唐山市路南区红十字会

46 魏县红十字会

47 文安县红十字会

48 武邑县红十字会

49 香河县红十字会

50 永清县红十字会

51 玉田县红十字会

52 遵化市红十字会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名单

1 沧州市运河区红十字会

2 黄骅市红十字会

阅读全文>>

对于企业来说,记账报税是其在经营期间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而进行记账报税,就需要取得票据和凭证。发票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那么,于企业而言,哪些常见支出不需要发票呢?下面本文将带大家对此进行详细了解!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办公室修个锁、路边买点水果、食堂买个菜等,如果是从个人哪买的,一次(一个销售者一天算一次)不超过500元,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注意: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注意: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支付差旅津贴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注意: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4、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员工获得此补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注意: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5、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阅读全文>>

对于经营期间的企业来说,其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经常会涉及到税前扣除凭证。不过,税前扣除凭证有诸多类型,不同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要求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企业自制的工资核算表、原材料出入库单、仓库验收单、银行回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是对不同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介绍。如您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具体把握!

阅读全文>>

企业在经营期间,每个月都需要给员工发工资。不过,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税款等方面的原因,会在工资发放时采取一些方式和手段。而如若操作不当,很可能会被税务部门稽查。那么,税务局怎么查工资?哪些工资发放方式有风险?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1、税务局怎么查工资?

一般来说,税务局对企业工资进行审查,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

(1)审核工资凭证

通过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等,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通过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3)审查账实差异

通过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4)结合第三方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金税四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2、哪些工资发放方式有风险?

具体来说,这些方式主要包括:

(1)以报销的形式发放工资

企业发放工资时,将员工超过免征额部分通过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来报销冲抵,以此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同时企业也能在税前多扣除费用,少交企业所得税。此种方式不仅可能导致企业某些费用畸高,而且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尤其是常年按临界值申报个税,更容易引起税局的关注。

(2)‍现金(私人账户)方式发放工资

很多企业考虑到员工不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不想冒着虚开发票的风险通过报销的模式发放工资,因此,很多企业就动了念头通过私人账户方式打款,不通过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但此种工资发放方式往往不被税务局认可,企业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3)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税前虚列人员工资费用

很多企业为了解决成本费用问题,很多时候会通过虚列人数,利用临时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没购买社保或者购买相应的保险, 属于不合法行为,而且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税APP上线,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容易被自然人发现并举报,给企业带来麻烦!

以上是对“税务局怎么查工资”以及“哪些工资发放方式有风险”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解答。企业如若存在该方面的疑问,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阅读全文>>

又快到年底了!盘一盘账,很多公司都发现有些发票还没有收到。因此,它们往往会有这样的疑问,即:这些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年后才收到又该怎么处理?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具体了解!

一、已付款没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前年的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可以!但不能超过5年!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不合规发票抵扣后被查怎么办?

企业需要在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可证明真实性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四、无需办税的个人怎么处理?

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五、失联、破产、注销了怎么办?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六、有了发票,合同单据可以扔吗?

建议不要扔!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以上是对未取得发票税前抵扣相关问题介绍,对于对此存有疑问的企业,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阅读全文>>

当前,企业在经营期间,其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坏账),虽然可以计提坏账准备,但税局基本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情况各异,税务也并非一刀切地不允许该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能否税前扣除的关键则是对应收账款的性质判断。那么,怎样判断企业坏账能否进行税前扣除?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判断企业的坏账能否进行税前扣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坏账已实际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账款逾期时间要求

根据金额不同,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应至少在1年以上或3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若不符合其它条件,即使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会计处理规范要求

会计上已经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了损失处理,仅仅计提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4、事实证据规范要求

企业应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相关资料,能够内外结合、相互印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5、申报填报及备查资料保管要求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是对判断企业坏账能否进行税前扣除的相关介绍。企业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