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缺办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首都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进一步精简办税缴费材料、简化办理流程,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办税缴费负担,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容缺办理服务。有关事项为: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个人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在线下办理涉税(费)业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承诺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纳税人自愿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容缺办理范围

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管辖和服务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北京市范围内,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容缺办理要求。

三、容缺办理事项

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即经办人必须为金税三期系统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之一),可按《容缺事项清单》(附件1)中规定的容缺材料范围、条件,对清单内事项进行容缺办理。

1.容缺办理清单内的“即时办结”事项时,由税务机关出具《容缺办理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3)后可即时办结。

2.容缺办理清单内的“限时办结”事项时,由税务机关出具《容缺办理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3)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入流转办理环节。

容缺承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上门报送或电子税务局线上补交方式补齐补正容缺办理材料。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五、容缺办理相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容缺事项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公布。各区(地区)税务局配合做好容缺办理的宣传告知和实施办理工作,确保容缺办理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附件:1.容缺事项清单

      2.容缺办理通知书

      3.容缺办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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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2022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具体内容为:

一、税务事项容缺办理

(一)容缺办理事项

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附件1)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税费业务事项,按照可容缺资料范围进行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附件3),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二)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纳税人应履行容缺办理承诺,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

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二、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一)取消报送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附件4)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取消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改为留存备查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附件5)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6)中列明的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

      2.容缺办理承诺书

      3.税务事项通知书(容缺办理补正通知)

      4.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

      5.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

      6.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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