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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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5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开具、验证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事项

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期限和额度分别为:期限30天,额度2169600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缴销。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记录》的开具和验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APP查验,也可以向《纳税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纳税记录》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和验证

不再印制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后,税收完税证明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打印或由纳税人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打印。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均可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验真伪,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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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为: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订为: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为30天,额度为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三)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二、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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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等。 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有: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

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权限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规则进行刻制。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并报河南省税务局备案。

三、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流程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1.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2.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3.税务机关、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印花税票的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二)其他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其他税收票证是指,《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1.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按月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缴销。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员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除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三)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

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时,应填制或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打印一式两份《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票管员应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双方在《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互相签章,各持一份,并将其与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一并装订,归档备查。

四、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按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的标准办理结报缴销,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三)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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