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2023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

其中,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其出台了以下税费政策措施,具体为: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创新研发。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支持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费政策措施的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尽职尽责服务好全省经济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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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在支持扩大消费、帮扶实体经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等多方面出台了若干税费政策,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打好打赢发展“六仗”,促进全省经济整体向好。

其中,在帮扶实体经济方面,湖南省税务局出台的税费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

二、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缓征缓缴税费。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其缓缴税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缴税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2023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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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监测数据计算以及不能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第三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核定计算。

施工排放扬尘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核定计算。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

(一)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系数为0.8。

3.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医院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2)餐饮业

月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月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是指《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中所列明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是指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餐饮业、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施工排放扬尘

月应纳税额=月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扬尘排放量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计算,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新的核定计算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能够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与应税污染物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附件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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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经湖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11月纳税申报期限。

这些地区包括:长沙浏阳市,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渌口区、醴陵市 (含株洲市局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市、邵阳县、新邵县、新宁县、绥宁县、隆回县、洞口县 (含邵阳市局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永州市零陵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

这些地区纳税人2022年11月纳税申报期限由11月15日延长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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