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章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表格):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二)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三)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第十二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十二)组织公司清算。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二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此可见,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原则上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构建要素大体相同,只是缺少了对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明确约定,因为没有设立相应机构,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约定。当事人在设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时可以用本文给出模板为基础,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补充修改。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违法吗?公司不设监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国营企业是必须设立监事会的,但是如果是私营企业而且是小规模企业的话,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至少设置一名监事,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章程在注册地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备案,不设监事肯定不行的。同时要记住,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设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而法律规定了有限公司应该设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如果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也要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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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第四十一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第四十四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四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四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四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四十八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四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五十七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六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六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第六十九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第七十二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七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七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七十七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七十八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七十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八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第八十一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八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八十三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八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八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八十七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八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八十九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第九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九十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董事长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副董事长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九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九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经理提议时。第九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一百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方式表决。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零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应当从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中选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册会计师。第一百零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的资格和独立性向股东大会发表书面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向股东大会出具书面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免职。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外,独立董事还有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金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同意、保留、反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和本章程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讨论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应保存______年。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章总经理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设副总经理______名,总会计师一名。公司总会计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四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从______提名的监事中选任。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通过形成有关决议。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5)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第一百五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第一百六十七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第一百八十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二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股东签字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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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怎么写此范本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股份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总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XXXXXX(审批机关)X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3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第5条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邮政编码:100032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9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9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中国XX集团公司3000.万股XX中心1000.万股北京XX公司500.万股上海XX有限公司300.万股广东XX厂200.万股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21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22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23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4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XXXXXX(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25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26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27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8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29条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30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31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3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第3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34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5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36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37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38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39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第二节股东大会第40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41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3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4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第4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第4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4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48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4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50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51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52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53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54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5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第56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57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56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58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59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60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61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对于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62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公司年度报告;(七)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63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发行公司债券;(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64条非经股东大会以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65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所有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66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67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68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69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70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第71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第72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73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74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5年。第75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76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77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78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79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80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81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82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83条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5日提出。有关董事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董事会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董事应回避;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董事会表决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董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第84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第85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86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87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下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下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88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89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0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91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92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93条董事会由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第94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95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96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97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98条董事会设立预算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第99条(一)董事会预算审核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预算审核委员会主席由其中1名委员担任。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年度预算方案预案,负责监督公司预算方案的执行,并根据市场变化和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调整的建议和意见,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至5名不在公司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主席由其中1名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提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考核;(5)检查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薪酬委员会主席由其中1名委员担任。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2)审核公司的薪酬政策;(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下列一般性权利:(1)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就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作出决定;(3)可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记录和财务会计资料;(4)必要时聘请外部顾问。预算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均须经各专门委员会的多数同意作出,表决票数相同时,有关专门委员会主席应有决定性表决权。第100条董事会设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委员会由7至9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除董事长以外的3名董事、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或者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拟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审核提交董事会的重大人事事项,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执行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行使董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下述事项须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组织实施:(1)任何单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费用支出(与公司签发的保单有关的支出除外);(2)出售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任何单笔交易(正常商业经营过程中的对外投资除外);(3)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利益的公司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交易。第101条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第102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七)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八)提名公司总经理;(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103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1名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行其职权。第104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10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或公司总经理提议时。第106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105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1名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行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107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108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09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若出席会议的董事中文理解或表达有困难,该董事可带1名翻译参加会议。第110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1票表决权。第111条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必须完整、全面且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本章程规定达到作出该决定所须的人数,该议案即可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需再召集董事会会议。第112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5年。第113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114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115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116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117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7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118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119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120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章总经理第121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122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123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124条总经理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托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业务经营决议、公司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业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业务管理制度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具体业务规章方案;(六)提名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125条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126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127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第128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129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130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131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132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133条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134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135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136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137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节监事会第138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4人,职工监事2人共。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139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140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141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第142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143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第144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第145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5年。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14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14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第148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5)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第149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150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151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10%;(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4)提取任意公积金;(5)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52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153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154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二节内部审计第155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156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157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158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第159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第九章通知第160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发出;(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161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第162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第163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164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165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166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第167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168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169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17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17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172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73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17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17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176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177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178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179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180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181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18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183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章附则第184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185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均以中文为工作语言,其会议通知亦采用中文,必要时可提供英文翻译或附英文通知。第186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187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供大家阅读,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你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你来电咨询萤火法务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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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公司基本信息;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9、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10、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哪些1、《公司法》(1)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50个以下,公司章程中详细的条款实际上还是由股东大会做决定的,拟定好了公司章程以后,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萤火法务网咨询专业律师。文书推荐:设董事会-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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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合资组建怎么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一:姓  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签  章:股东二:姓  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签  章:股东三:姓  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签  章:(依据实际情况按情况添加股东信息)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提案权;(九)其他权利。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_____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十七条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六)其他职权。(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工会第三十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一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供大家做一个参考,制定公司章程非常的重要,它跟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你来电咨询萤火法务网的律师,让他们来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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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怎么写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章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二)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三)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第十二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十二)组织公司清算。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职责:(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二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上述就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要是你最近也需要起草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话,可以适当的参考一下小编提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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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立自己的公司,同时为了保障公司合法性,公司注册逐渐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流程。在进行公司注册前,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也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书。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根据公司注册公司章程范本制定公司章程,并介绍行业优势跟劣势。一、行业概述公司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就是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权利义务、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不同类型的公司章程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公司名称、公司性质、公司目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二、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性1. 保障公司合法性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的第一步,同时也是保障公司合法性的前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各种制度规定,也规范了公司各种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保证了公司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 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所有人(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公司领导班子和股东之间的职责和权力。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制定公司领导班子的任职方式,制定了股东会,明确了股东会的职权,使公司的运转更加透明和稳定。3. 经营管理更加严谨规范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础的管理规定,它规定了公司的一切制度和方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一一规划,因此在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下,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更加严谨、规范。4. 对公司领导者的需求更高公司章程的制定需要领导者和股东们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企业,明确企业目标、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因此需要拥有高素质、高技能、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和股东们来具体制定公司章程。同时为了保障公司发展,企业领导者也需要时刻对公司章程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公司运营更加顺利。三、制定公司章程的流程1. 充分了解公司法律法规在进行公司章程制定前,企业领导者和股东们需要对公司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制定出来的章程需要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合法合规。2. 制定公司章程的范围和内容制定范围和内容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一步。需要在结合公司本身实际情况、所处行业的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规划等方面制定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章程范本。3. 内部讨论制定出初步公司章程后,企业领导者和股东们需要对该章程内容进行讨论,交换意见和观点,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和改进。4. 形式审查公司章程制定好后,公司已经可以开始进行公众审查。审查结果将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以及政府审批的通过与否,因此在此环节,对公司章程的形式审查要尤为严格。5. 登记注册公司章程通过了公众审查后,企业领导者和股东们需要对其进行正式登记注册,完成公司注册过程。四、行业优势和劣势1. 优势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公司注册行业前景广阔,公司章程制定的专业人才需求量不断增加。人才需求量的的不断增长,也加大了企业制定章程的成功率。2. 劣势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行业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同时,一些不正规的注册机构也会存在一些风险和不合规行为,企业在注册前必须警惕。五、结论公司章程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企业领导者和股东们需要充分了解公司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章程范本,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升级和完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虽然公司注册行业的竞争激烈,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企业可以通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章程范本,并选择合理的注册机构,来保障公司合法性,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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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企业规章制度样本有哪些內容?信任感许多的小伙伴们有关那样的一个难题还并不是很掌握吧,为了更好地帮助各位朋友们们得到 全方位的了解,下边就要创业萤火会计来为大家详尽的回应下这个问题。1、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指企业依规拟订的、规定公司名字、居住环境、经营范畴、经营管理方案等重大事情的压根文档,也是企业必需的规定企业分配及主题活动压根规定的书面形式文档。企业规章制度是公司股东一起一起的含意说明,载明确企业分配和主题活动的压根规则,是企业的宪章。企业规章制度具备法定性、实在性、基层民主性和公开化的压根特点。企业规章制度与《公司法》同样,一起肩负调节企业活动的岗位职责。做为企业分配与个人行为的压根规则,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塑造及经营具备十分关键的含意,它即是企业塑造的根基,也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灵魂。2、注册公司企业规章制度样本有哪些內容以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为例子。一章通则一条为规范企业的个人行为,确保自然人股东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创业萤火财务会计时违反权利法案、政策法规也许企业规章制度的个人行为开展监管;2、当推行执行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伤害企业的权益时,规定推行执行董事和经理给予改正。3、建议举办临时股东大会。第九章企业的法人代表第二十九条本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推行执行董事出任。第三十条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意由非公司股东出任。第十章企业的谢幕理由与结算方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谢幕:1、运营限期期满;2、股东大会选择谢幕;3、因企业兼并和公司分立要求谢幕的;4、违反我国权利法案、行政规章,被依规勒令封闭式的;5、别的法律规定理由要求谢幕的。第三十二条企业按照上条第(1)、(2)项规定谢幕的,应在15日内塑造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候选人由股东大会认可;按照上条(4)、(5)项规定谢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分配相关工作人员塑造清算组成员,开展结算。第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在结算期内履行下述权力:2、告知也许通告债务人;3、解决与结算相关的企业未竟断的业务流程;4、清缴所欠税款;5、梳理债务、债务;6、解决企业偿还债务后的剩余产业链;7、代理企业报名参加是民事诉讼主题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组成员理应自塑造生效日10日内告知债务人,并于60日内函报刊上更少通告三次,债务人理应在收到告知书生效日30日内,未收到告知的自一次通告生效日90日内,向清算组成员申请其债务。债务人申请其债务,理应表明债务的相关事宜,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成员理应对债务开展预约挂号。第三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在梳理企业产业链、定编财产负债表和产业链明细后,理应拟订结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也许相关主管部门认可。企业产业链能够偿还企业债务的,分离投入结算花费,职工J 别工资和辛勤劳动保费,缴纳所欠税款,偿还企业债务。企业产业链按前述规定偿还后的剩余产业链,企业按照公司股东的注资战况例开展分派。结算期内,企业不可进行新的经营主题活动。企业产业链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偿还前,不可分派公司股东。第三十六条因企业谢幕而结算,清算组成员在梳理企业产业链、定编财产负债表和产业链明细后,发觉企业产业链欠缺偿还债务的,理应立即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宣布破产。企业经人民检察院裁定宣布破产后,清算组成员理应将结算业务流程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七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成员理应生产制造结算阐述,报股东大会也许相关负责人分配认可,并申报企业预约挂号行政机关,要求企业发刊预约挂号,通告企业终止。第十一章企业财政局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企业按照权利法案、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主管机构的规定塑造本企业的财政局、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企业理应每一会计期间终结时生产制造财政局财务会计阐述并依规经核查认证。财政局财务会计阐述包括下述财政局财务会计报表及归属于统计表:1、财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4、地方财政收入表明表;5、盈利分派表。第四十条企业理应在每一会计期间终结时生产制造财政局财务会计阐述,依规经核查认证,并在做成后十五日内,申报企业总体公司股东。第四十一条企业分派当初税后工资盈利时,理应获取盈利的百分之十纳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获取盈利的5%至10%纳入企业法律规定的公益基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金的50%之上的,可已不获取。第四十二条企业法定公积金欠缺以赔偿上一本年度企业赔本的,在按照前条现定获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以前,理应先用当初盈利赔偿赔本。第四十三条企业获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以本公司职员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企业赔偿赔本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盈利,按照公司股东的注资市场份额分派。第十二章附录第四十五条企业递交的要求材料和证实具备实在性、合理合法、实效性,若有虚假而产生权利法案結果的,由企业承担岗位职责。第四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经公司股东签字、盖公章,在注册公司后成效。公司股东签字(盖公章):注册公司企业规章制度样本有哪些內容?有关那样的一个难题,创业萤火会计已经在上文为各位朋友们们开展了全方位的回应,想来大家都弄清楚了吧。 创业萤火工商擅长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400-113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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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章程范本注册公司章程范本是相当多出资者想理解的常识,本篇文章就为各位同伴解说下注册公司章程范本的有关问题,假设各位很想知晓注册公司章程范本相关常识,就可以检查此文。(这篇文章由创业萤火财税编写。)一、注册公司必备流程:1、企业称号核准;2、在工商体系提交材料;3、收取公司执照;4、企业刻制章子;5、银行开立公户;6、税务组织登记;7、申领F票;8、着手招揽生意。二、注册公司需求材料:1、企业字号;2、出资人身F证;3、公司经营规划;4、企业注册地址。三、注册公司必需花费:1、ZF 费用零元;2、刻章子开支几百元左右;3、财务公司代理本钱。四、注册企业必需时刻:叁日左右。五、注册公司核准称号规则:不行和当地近似职业有附近。六、注册企业地址标准:住所、写字楼、商住两用都可以。七、注册公司经营规划怎样写?1、依照企业实践做的经营规划来修改;2、仿照同职业的公司经营规划;3、找零花费为您撰写。八、注册企业找哪一个财务公司代理比较好?1、企业经营多悠久的;2、公司规划大的。九、注册企业有点:1、经验丰富;2、功率超高;3、客户体会好。十、注册公司客户事例:创业者支先生托付注册企业,对的服务称誉有加,由于的注册参谋小古仅用三日就办完了公司证照,让企业开端经商。出资者曹女士托付注册公司,的注册专员小惠只用三天就办好了企业经营执照,让公司着手开展业务。注册公司章程范本有关问题,就为各位朋友总结这些,假设我们对注册公司章程范本还有哪里不太懂的,请联络。(本文由创业萤火财税撰写。)   创业萤火工商擅长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400-113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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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范本:XXXX有限公司规章一 章总则一 条根据《中创业萤火财税管帐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法令、法规和G 务院财政部门拟定的《企业财务公例》、《企业管帐准则》的规则,拟定和施行公司的财务、管帐制度。公司管帐核算选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管帐年度。第三十条公司应在每一个管帐年度终时编制财务管帐报告,并依法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管帐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事务的管帐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抉择。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第三十三条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部分或悉数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经营期限(公司的经营期限长时间,自公司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核算)。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请求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规章而存续的在外;(三)股东会抉择闭幕;(四)依法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闭幕;(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闭幕景象。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章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履行董事、司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三十七条本规章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按照G 家法令、法规及本规章的准则作出具体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第三十九条本规章经股东会经往后收效,修正时亦同。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一条本规章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年月日   创业萤火工商擅长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400-113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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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是什么(公司章程最简单版)第一条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住所:___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权利。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温州市区(县、市)路号。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一个股东投资:XXX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但连派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八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股东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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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范本怎么填写?在注册北京公司之前,我们通常需要准备各种注册材料,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股东信息、注册地址等,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不同地点设立的不同条件,条件的细节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当地工商局可以参考这个建议。许多企业家不知道如何填写公司章程以下是对注册公司章程内容的简要介绍注册公司应当填写公司章程范本:  1.总纲分别对应公司宗旨、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投资者和股东规格(包括出资额、名称和身份证号码)、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  2.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收资本,共五条,即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登记后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  3.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出资转让的条件;  4.公司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  6.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资格和权力;  7.财务、会计职权、财务审计形式详细;  8.公司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9.公司的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10.关于建立公司工会的有关规定;  11.一些相关的补充规定这些是我们注册公司时公司章程的内容。  事实上,对于不愿写或写不好公司章程的企业家来说,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可以从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范本并修改内容。这比自己写公司章程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这也是大多数企业家使用的方法。公司章程在材料准备上相对简单。您可以参考公司章程范本并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修改。如果您对北京公司的注册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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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方(人)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一: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签章:股东二: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签章:  (依据实际情况按情况添加股东信息)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提案权;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较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较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X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X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X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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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较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较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较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全体股东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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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注册个人独资公司的朋友,势必要关注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以及注册过程当中的那些事儿,今天我们就从个人独资公司的创立,以及后期的运营过程当中的注意事项,来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即将成立公司的老板们。  (1)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需要怎么填写?这个难写吗?  这可能是大多数企业较关心的问题,毕竟并不是每一个企业的运营者都是经济学出生,很有可能大家都是从一些零散的各种行业成为了一个公司的老板,在这种情况下让您来撰写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副本,的确是有一些困难,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式进行选择,第一点是到工商局当中问他们要一份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副本,然后回来之后自己研究着照着别人已经填写完了的进行填写。但这个不成功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导致我们需要二次填写的问题。第2个方法就是将这个步骤完全交给代办公司来处理,他们会从较开始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的撰写到较后的整个过程的整理以及信息的提交进行一条龙的服务,特别适合于对于注册公司没有信心没有方法的朋友们。  (2)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副本撰写的注意事项。  如果选择自己来进行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副本撰写的朋友,一定要有这样的认知,就是你可能要至少准备跑三次工商局进行了解,如果是决定采用代办公司来进行撰写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的朋友,较好是选择代办公司的整条系列的服务,让他帮助我们进行整个公司注册过程当中的信息整理相应的费用相差无几,但是可以解决我们很多办理公司流程过程当中的问题,且后续在每年年度检查或者是税务登记的过程当中,都可以作为我们的备选方案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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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是什么(公司章程较简单版)第一条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住所:___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权利。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较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较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温州市区(县、市)路号。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一个股东投资:XXX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但连派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八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股东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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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是什么(公司章程较简单版)第一条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住所:___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权利。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较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较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温州市区(县、市)路号。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一个股东投资:XXX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但连派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八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股东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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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任何集体制都适用,就比如行为人创办公司时必须建立一份公司章程,用来规定公司经营期间员工的行为。接下来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和公司章程制定的作用,供大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第八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公司章程制定的作用(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原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详细而言,一是公司该当依其章程规则的方法,发生权利机构、营业执行和运营意思决议机构、监视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则的权限局限行使权柄;二是公司该当运用公司章程上规则的称号、在公司章程确定的运营局限内从事运营运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益假如遭到公司进犯时,可对公司告状。(2)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表现了股东的配合意志,因而,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草拟、制订公司章程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参加公司的股东是异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划定规矩性质所决议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能次要显示为股东依章程规则享有权益和承当义务。如股东有权列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让渡出资、查阅有关地下材料、获取股息盈余等;同时,负有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则的其他义务。(3)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司理等初级治理人员必需恪守和执行公司章程。若董事、监事、初级治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付与的权柄局限,其应就本人的行为对公司担任。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以及公司章程制定的作用的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是要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公司章程的,但对不同的公司而言,这个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又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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