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

当前,对于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其因未及时填报年报而被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那么就相当于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而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个体工商户很多正常的权利都会被限制甚至禁止,这对个体户经营发展十分不利,也会给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那么,面对这一情况,个体户应怎么补救呢?换句话说,怎么才能修复信用从异常经营名录中移除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信用修复是什么意思?

按照官方的说法: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简单来说,就是移除“黑名单”,变回正常的状态。

二、谁来修复?

那么,哪个部门负责修复信用呢?这就要分情况了: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修复。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三、修复信用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失信情况的不同,修复信用适用的条件也不一样:

1、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隐瞒、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3、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在“信用中国”公示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四、修复信用需要什么资料?

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修复,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准备好上述材料并向处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就是耐心等待了。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审核过了就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处罚信息,也就代表了修复完成,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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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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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信用等级的重要性,导致了等级的下降,给自己带来了诸多不便。那么,信用等级低了怎么办?有没有办法修复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了解!

答案是有!但只有五种情况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明确了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并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对于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失信主体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D级纳税人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其他失信行为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保留上年底等级的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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