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和退费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的通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缴费人适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认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需退费的,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五条“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的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误征需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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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4月13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3〕2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海南省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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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具体事项为: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2023年6月30日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办理申报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后,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2023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线上查验机制,经线上查验通过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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