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风险

大家都知道,企业在一些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有些情况下会遇到需要代开发票的情形。那么,寻求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本文来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进行介绍!一、变名代开好多企业本来是支付了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这其实都属于虚开。参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代开发票的地点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是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介绍。企业如若存在代开发票的情形,便有必要对上述风险点进行有效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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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纳税人经营期间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小规模纳税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没有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开具发票时,这些情形都涉及到代开发票。一般来说,代开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那么,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事实上,有关于代开发票所隐含的风险,其主要有如下这些:一、无真实业务代开—涉嫌虚开如果没有真实的实际交易,但又代开了发票,基本都会被税局认定是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代开也不能随意变换货物劳务服务名称,即使金额正确属实,也很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二、代开额度金额过大—限制代开纳税人尤其是自然人在代开发票时,累计额度、单票金额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非常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核查。据悉,有些地方已经对额度作出限定,比如有些地方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单张发票代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月代开发票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等。所以,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应该注意当地政策,避免开票金额盲目夸张,导致开票渠道阻断。三、异地代开发票-被追征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尤其是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可能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风险。四、异地申请代开-税局拒绝开票湖南税务局曾经公布过一个案例:由于购货方和销货方都不是湖南省内的纳税人,于是湖南省税务局将把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发票申请直接阻断,暂不办理。五、受票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有许多企业认为,既然自然人自己选择了代开发票,那么个税就应该由自然人自行在开票时缴纳。但实质上,国家政策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以上是对“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对此不了解的纳税人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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